《天津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由天津市水利局、計畫委員會於1996年5月8日發布,從1996年5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6年5月8日
- 實施時間:1996年5月8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水利局、計畫委員會
《天津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由天津市水利局、計畫委員會於1996年5月8日發布,從1996年5月8日起施行。
《天津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由天津市水利局、計畫委員會於1996年5月8日發布,從1996年5月8日起施行。【發布單位】天津市【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6-05-08【生效日期】1996-05-08【...
《條例(修訂草案)》在河道利用方面,一是完善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建設方案審批程式,提出附具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要求,並對隨意變更經批准的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的行為作了處罰規定;二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未...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國家計委頒布於1992年4月3日的規章。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是指為了發揮河道的正常功能,確保江河防洪安全,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進行...
水安全保障規劃體系進一步豐富完善;不斷深化“放管服”、“一制三化”審批制度改革,基本建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制度,穩步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在國家水利建設質量考核中被評為A級;建立河道、水閘、泵站等設施軌跡化巡查系統,九宣閘等達到市級水管...
《天津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是1985年天津市規劃設計管理局發布的檔案。【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天津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直接從河道、地下取水的,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取用公共自來水的,辦理用水計畫指標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用水報告書。第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
在永定新河的河口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前款所列大中型工程設施的,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由海河水利委員會按照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等有關規定審查同意並實施監督管理;前款所列的其他工程設施,由天津市...
(一)設定排污(雨)水口,必須徵得河道管理部門的同意,並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二)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該水域的水質要求,以保證承納水體的環境質量;(三...
第十四條 在引灤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經引灤工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應按引灤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施工。第十五條 引灤工程管理部門應定期檢查巡視工程...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編制區(縣)、村鎮、小區規劃,審批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以及核發規劃許可證件時,應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的公路保護間距規定。 規劃和新建村鎮、小區。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並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
設定排污(雨)水口,必須徵得河道管理機關的同意,並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本市有關規定,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第二十六條 對橫跨河道輸送污水的管道、立交倒虹吸等設施,其所屬單位必須經常監視,並定期...
1.1 依據國家計委、水利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對於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下簡稱建設項目),應進行防洪評價,編制防洪評價報告。為適應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工作的需要,規範編制方法,保證編制質量...
第六條村鎮規劃是指導村鎮建設的依據,其基本任務是:研究確定村鎮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適應農業現代化建設和廣大農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合理組織村鎮各項用地,妥善安排建設項目,以便科學地、有計畫地進行建設。第七條鄉(鎮)總體規劃...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技術規程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技術規程,2023年1月起實施的一項地方標準 備案信息 備案號:100871-2023 備案日期:2023-08-10 批准發布部門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為加強對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利部、國家計委《關於的通知》(水政[1992]7號),經研究,決定對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
建設項目綠化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投資者對其自行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和其他城市綠化設施,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權利。第十五條 市屬重點建設項目、跨區縣的建設項目和河道、道路、公園等標誌性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
第二十二條下列地下建設項目選址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一)涉及各級國家機關、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重要的人民防空設施、重要的市政基礎設施、河道、水庫、環境和生態敏感區...
(四)負責引灤水源水利工程的建設、改造和現有設施的維護、管理;(五)協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引灤水源發生的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第二十七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一)對引灤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統一管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