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是1985年天津市規劃設計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規劃設計管理局
  • 發布日期:1985-01-12
  • 生效日期:1985-0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天津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體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凡在我市範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必須服從我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執行規劃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城市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管理、集中領導的原則。在國務院未批准我市總體規劃以前,我市各項城市建設以一九八四年八月市規劃局編制上報的總體規劃方案為依據。
天津市規劃設計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是我市城建規劃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內各區的規劃管理部門為市規劃局的派出機構,郊、縣、濱海各區的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和規劃管理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
第二章 建設用地管理
第四條凡在我市範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需要用地時,須持有經國家規定程式批准的建設計畫、計畫任務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檔案,向市、縣濱海各區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規劃管理部門依據規劃審查批准,取得土地使用證件後方可使用土地。界外處理土地,未經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條在城鎮、文物保護區、風景旅遊區、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地區的規劃範圍內進行農房建設,必須服從城鎮統一規劃,按照劃撥用地審批許可權,由規劃管理部門確定位置、面積後,方可使用土地。
第六條經市、縣、濱海各區規劃管理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核定用地後,用地單位應到土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征地管理部門辦理徵用土地手續,超過六個月不辦理徵用手續,征地管理部門可將“核定用地通知”退回用地審批機關,予以註銷。
第七條用地單位對核撥的用地,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如因計畫變更等原因,其征而未用的土地,應主動交回原審批機關,另行安排。
第八條各單位因遷建、撤銷的原址、企業間的廠址調整,應由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統一安排。其主管部門需要調整使用時,應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使用,並據此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第九條嚴格控制臨時用地,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臨時用地期滿交回土地時,應負責拆除地上一切臨時設施和清整場地。如確需延期使用臨時用地的,必須在期滿前兩個月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使用,其審批許可權與劃撥用地同。
第十條用地單位經批准徵用的土地和臨時用地,自批准之日起,未按批准性質使用或閒置未用超過兩年又未經批准延期使用的土地,規劃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另行安排。已拆遷和徵用的土地,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第五條規定的範圍內未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經營開山、取土、挖砂及設定垃圾、廢渣堆場或隨意填墊坑塘、河道。
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駐津單位和部隊(包括國營農場)與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聯合經營需要用地,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引進外資合營企業,由中方單位或代表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章 建築工程管理
第十三條凡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需持有經國家規定程式批准的建設計畫,個人必須具有充分的建設理由,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報,按規定報送有關檔案和設計圖紙,履行規劃審報手續,領得建築工程施工執照後方可施工。
拆除原有建築,也應徵得規劃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拆除。
第十四條規劃管理部門依據規劃要求對建設項目提出設計要求,包括:建築位置、地面控制標高、建築密度、建築層數(高度)、建築立面與周圍環境的關係等,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並根據建設單位對建築物的使用要求以及有關規範進行設計,設計單位要對設計質量和安全負責。
需要做方案設計比較的工程,在批發審報建築時一併提出,由建設單位負責送審設計檔案。
第十五條一切建築工程(不含私產平房)應由持有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設計單位所承擔的設計項目,應與證書核准的設計能力相符,否則不予受理。對300平方米以下,跨度不超過9米的單層建築,可由有一定實踐經驗和設計能力的人承擔,但需經主管局基建部門審核同意。
工程項目如需幾個設計單位承擔設計時,應由一個設計單位負責總承包。總承包單位必須對工程總圖和全部設計匯總負責。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核准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不準擅自變更。因故確需變更設計時,需報原審批部門同意,並報送變更設計圖紙。
設計單位要對施工中的工程進行檢查,督促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對不按圖施工的工程,規劃管理部門有權通知返工、停工或吊銷施工執照。
規劃管理部門要求開工前驗線的工程項目,基礎工程放線後及時報請驗線,未經驗線不得施工。報驗後十天內未驗者即可施工。
施工單位不得承擔無照工程的施工。
正在施工的現場,應將施工執照懸掛在明顯處備查。
對外裝修有報驗要求的建築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和設計單位共同研究,做出施工樣板,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周圍原有建築,規劃管理部門要求拆除的,建築單位必須按要求拆除,否則不予簽發《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負責向規劃管理部門報驗,驗收合格者發給《規劃驗收合格證》,憑證辦理接水、接電、產權登記等事宜。如規劃管理部門不需要驗收者,應在施工執照上予以註明。
第十九條臨時建築須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准,領得臨時建築施工執照後方可建設。
臨時建築使用期一般為一年,延期使用應辦理續期手續,但最長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到期必須拆除。
第四章 道路、工程管線管理
第二十條凡在市、郊區範圍內和跨越濱海各區及各縣之間的道路、鐵路、橋樑、人防、捷運等各種工程管線的建設,均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路徑或施工許可證。
濱海各區、各縣範圍內的道路、工程管線,由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辦理路徑或施工許可證,取得路徑或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工廠、倉庫、場站等單位內部和住宅街坊、里巷內部的道路、工程管線,不在本管理範圍內。
第二十一條規劃管理部門對工程管線有驗線要求者,建設單位應於施工前報驗(在市區、郊區範圍內的工程向天津市測繪處報驗),應驗未驗者不得施工,報驗後一周內未驗者,即可施工。
地下、水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負責將實測竣工圖和有關資料報規劃管理部門存查。
報送城市建設檔案館的資料和圖紙,按城市建設檔案館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核准的工程圖紙施工。如因故需要變更設計時,應辦理變更批准手續,核發變更通知、圖紙後方可變更施工。
第二十三條道路和各種工程管線的設計,應由持有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承包。
除已核發路徑的工程設計外,凡規劃已定的各專業管線工程,均可提前設計。但列入年度計畫實施時,必須向規劃管理部門辦理路徑和施工許可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道路、工程管線施工許可證核發後超過半年未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申請延期,否則則自行作廢。
第五章 違章及違章處理
第二十五條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均屬違章。對違章用地和違章建設,市、區市容委和規劃管理部門有權通知違章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占用或施工,根據有關規定視具體情況給予罰款、拆除、遷騰等處理。違章單位或個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和法務部門應密切協助進行。對罰款保留的用地和建築應從嚴掌握。
第二十六條在查處違章用地和違章建設中,對阻撓、辱罵、毆打檢查人員進行工作的,由公安、法務部門負責追究責任,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盡職盡責,認真執行《總體規劃》和管理規定。對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天津市規劃設計管理局。如有未盡事宜由規劃局負責提出意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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