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

《天津市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202
  •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 發布日期:1993-07-03
  • 生效日期:1993-07-03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發布日期】1993-07-03
【生效日期】1993-07-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市 長 張立昌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天津市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工作效率,創造良好投資環境,加快城市綜合開發建設,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涉及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各管理層次和工作環節。
第三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綜合部門。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是城市市容環境管理的綜合部門。規劃、土地、房管、環保、環衛、園林、公用、市政、公安交通和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等是職能部門。上述部門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為加快節奏、提高效率,都要實行限期辦理制度。
第四條關於規劃管理。在必要申請條件具備的前提下,規劃管理部門要限期辦理:
(一)成片成街成坊的規劃設計申請,自受理之日起九日內提出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七日內辦復。
(二)單項工程規劃建設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件七日辦復,特殊件十四日辦復。其設計方案,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五天審定,特殊工程十天審定。
(三)建築、市政工程路徑定線核查、驗線,簡單項目三日辦復,複雜項目七日辦復。
(四)《建設工程許可證》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辦復。
第五條關於建設用地管理。在必要申請條件具備的前提下,土地管理部門要限期辦理:
(一)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自受理之日起,一般選址十五日內辦復,需調整規劃和協調的三十日內辦復。
(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受理之日起,一般項目二十日內辦復,重點地區、大中型項目三十日內辦復。核發用地定界圖自勘察院出圖後三日內辦復。
(三)征撥用地的審批須由市土地局批准或須報經核定的,均在受理後七日內辦復。
(四)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自受理之日起,提出擬出讓地塊條件與現場勘察須七日內辦復;招商單位與受讓土地方就受讓土地條件達成初步意向後,三日內向市政府報送土地出讓方案。方案批覆後起草契約並經雙方認定工作四日辦復。
第六條關於建設管理。在必要申請條件具備的前提下,市建委要限期辦理:
(一)總投資三千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民用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成果,自受理之日起十二日內審定辦復。
(二)全民集體自籌住宅投資計畫、住宅公建配套投資計畫、平房改造計畫、商品房計畫、合作建房計畫、危陋房屋維修工程、工程開工報告及定向議標的審批,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辦復。住宅翻建計畫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下達。
(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立項,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審定辦復,投資計畫十天內辦復。
(四)土地出讓大配套方案和工程項目,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定辦復。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建設監理單位的申辦,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批覆。建築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辦復。
第七條關於城市公共設施與環境管理。在必要申請條件具備的前提下,各主管部門要限期辦理:
(一)戶外廣告設定和新辟、裝修門臉的審批,一般情況三日內辦復,複雜情況七日內辦復。
(二)對有重污染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辦復;對一般性污染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辦復;對輕污染建設項目,只辦理登記備案;對無污染建設項目,不實行管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辦復。
(三)房屋拆除的審批,自接件之日起三日內辦復,核發《房屋準拆證》。
(四)對已立項的各類建設確需遷移砍伐樹木和占用綠地的,自受理之日起三至五日內辦復。
(五)因各類建設施工申請臨時占路和因公掘路的,自受理之日起六日內辦復。
(六)對已立項建設確需拆建的環衛設施,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辦復。
第八條以上限期辦理項目須具備的必要申報條件,以及報審程式,由市各主管部門按管理職責範圍,在本規定發布後十日內分別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按上述限期辦理規定,超過時限未辦復的,視為同意處理。對逾期不辦,貽誤建設,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上述限期辦理包括批准或未批准。未批准再行申報的(二次進件),重新按規定時限辦復。
第十條本規定未包括的審批環節和工作制約環節,由各有關部門按職責範圍,參照本規定提高效率的原則自行規定辦復時限,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實行聯合辦公制度。各層次管理部門內部,凡需由二個以上處(科)室審核審批的項目,都須聯合辦公辦理,通過一個渠道運作;涉及須幾個部門參與審核審批的項目,由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組織聯合辦公,各有關部門都必須按時參加;對每日受理進件量大的專項工作要組織日常性聯合辦公。重大事項提交市政府聯合辦公會議研究解決。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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