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是2011年11月1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
- 時間:2011年11月18日
- 頒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條數:十七
- 位置:天津
通知公告,條例內容,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
通知公告
第32號
《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於2011年11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18日
條例內容
(2011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和布局的連續性,彰顯城市特色,把天津建設成為獨具特色的國際性、現代化宜居城市,實現國際港口城市、北方經濟中心和生態城市的定位,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是對城市發展方向、空間布局、城市功能等重大問題做出的戰略性展望和安排。
第三條 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具體工作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市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條 編制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落實國家發展戰略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區域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突出發展特色和優勢,最佳化空間布局結構,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促進資源集約合理利用。
第五條 編制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遵循下列程式:
(一)對本市空間布局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提出編制或者修改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二)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方案;
(三)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科學論證;
(四)向社會公示,公開徵求意見;
(五)對專家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吸納,並採取適當方式予以反饋說明。
第六條 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查同意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
修改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編制和審批程式進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七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作為編制本市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項事業發展規劃的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空間發展戰略布局。
第九條 本市實施“雙城雙港、相向拓展、一軸兩帶、南北生態”的總體戰略,最佳化空間布局結構,提升城市功能。
第十條 本市構建以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為雙城、天津港南港區和北港區為雙港的相向發展格局,堅持雙城雙港合理分工,功能互補,促進港城協調發展。
第十一條 本市沿京濱綜合發展軸和東部濱海發展帶、西部城鎮發展帶,拓展城市發展空間,促進與周邊省市及其他地區的協作與交流。
第十二條 本市建設以“團泊窪水庫—北大港水庫”濕地為重點的南部生態體系,以薊縣山地和“七裏海—大黃堡窪”濕地為重點的北部生態體系,形成南北生態屏障,完善城市生態體系。
第十三條 實施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統籌濱海新區、中心城區和其他區縣聯動協調發展,明確各自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調整完善空間結構和發展策略,最佳化要素資源配置。
第十四條 實施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發揮規劃設計導則的作用,加強對建築和景觀的管理,體現大氣洋氣、清新亮麗、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城市特色和風格。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實施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情況的報告,加強對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實施的管理,對本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這個《條例(草案)》已於2011年8月2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2009年6月,市委、市政府為進一步深化實施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廣泛徵求全市人民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編制了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該規劃用科學的理念和方法,對城市發展方向、空間布局結構等重大問題做出展望和安排,為城市發展和建設提供了科學依據和有力保障。根據高麗書記提出要通過專家科學論證、人民公示提意見確定的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布局和大氣洋氣、清新靚麗、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獨具特色、國際性、現代化宜居城市用立法的形式基本固定下來,以後在此大框架下不斷完善、提高,按此原則制定地方法規條例的要求,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國家對天津的城市定位和加快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戰略,有必要制定一部切實保證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有效實施的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二十一條,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及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的定義。《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是對城市發展方向、空間布局、城市功能等重大問題做出的戰略性展望和安排。”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做出法定解釋和科學界定。
(二)明確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機關。《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具體工作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市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三)關於編制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的程式。《條例(草案)》第四條明確規定了編制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遵循的程式要求,以立法形式將編制的程式法定化、固定化,確保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的編制符合法定程式,力求做到科學、公開、透明。
(四)關於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批准的程式。《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後,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以法定形式明確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審議、批准的程式,空間發展戰略經批准後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必須經過法定程式進行,以體現其嚴肅性、權威性和連續性。
(五)明確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的地位。《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經批准的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是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項事業發展規劃和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實施城市管理的依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遵守,不得擅自改變。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區縣總體規劃、各類功能區總體規劃以及各項專業規劃,必須符合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的要求。”確立了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
(六)關於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編制的原則。《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的編制應當落實國家發展戰略,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堅持可持續發展,突出本市發展特色和優勢,最佳化空間布局,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促進資源的集約合理利用。”這是對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編制的原則要求,並體現本市特點。
(七)明確本市空間發展布局的總體戰略。《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堅持“雙城雙港、相向拓展、一軸兩帶、南北生態”的城市空間發展布局,最佳化空間結構、提升城市功能。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對總體戰略的各項內容分別做出具體規定。
(八)明確本市空間發展布局的發展策略。《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本市實施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統籌濱海新區、中心城區和其他區縣聯動協調發展,明確各自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調整完善空間結構和發展策略,最佳化要素資源配置。”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對發展策略的各項內容分別做出具體規定。
(九)明確本市需要堅持的城市特色和風格。《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本市城鄉規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應當體現大氣洋氣、清新靚麗、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城市特色和風格。城鄉規劃管理應當注重發揮規劃設計導則的作用,加強對建築和景觀的管理,體現本市城市特色和風格。”使全市上下通過連續600天開展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活動,形成的大氣洋氣、清新靚麗、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城市風格,以法定形式予以固定並堅持下去。
(十)關於對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實施的監督。《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分別對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和政府的層級監督及其監督方式做出規定。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9月14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了進一步做好條例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城建環保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規劃局等有關部門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1年10月25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規劃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規定了編制和審議批准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的程式。建議進一步明確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的修改程式。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認為修改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與編制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實行同樣的程式。建議二次審議稿第六條修改為“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查同意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修改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編制和審批程式進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二、有關方面提出,本條例主要規範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的內涵、地位、編制原則、審批程式及空間發展戰略的總體布局等巨觀問題。而草案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內容,屬於空間發展布局中的發展策略問題,這些內容已經表現在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空間發展戰略規劃之中,不宜在條例中再作具體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刪除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三、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草案第十八條中的“城鄉規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均屬於實施空間發展戰略的範疇,建議將其表述為“實施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修改為:“實施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發揮規劃設計導則的作用,加強對建築和景觀的管理,體現大氣洋氣、清新亮麗、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城市特色和風格。”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17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2011年11月17日中午,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規劃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對二次審議稿沒有作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後形成的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鑒於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已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建議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