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灤河潮河保護條例

2021年7月26日承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本條例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德市灤河潮河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承德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1年11月23日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灤河、潮河保護,保障流域內生態安全,推進京津冀水源涵養功能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灤河、潮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水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等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灤河、潮河,是指由灤河、潮河源頭流經本行政區域的所有幹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區域。
前款所稱的集水區域包括河流幹流、支流、水庫等集水範圍。
第三條 灤河、潮河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監管、社會參與、協調聯動的保護機制,推進灤河、潮河生態建設。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灤河、潮河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灤河、潮河保護專項規劃,與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利用等規劃相協調。
第五條 灤河、潮河的保護和管理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人民政府對灤河、潮河的保護實行統一管理,建立灤河、潮河流域保護管理協調機制,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灤河、潮河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灤河、潮河流域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灤河、潮河流域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流域內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灤河、潮河保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全面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灤河、潮河保護和管理工作。
灤河、潮河流域內各級河湖長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做好本轄區內相關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灤河、潮河流域保護聯席協同機制,加強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唐山市和張家口市以及流域跨省的周邊市際的溝通會商,加強區域聯動,實現信息共享和聯防共治,共同做好流域的保護和治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灤河、潮河保護和治理考核制度,將流域保護和治理情況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內容,將流域保護和治理目標完成情況作為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灤河、潮河保護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健全完善灤河、潮河水生態環境保護補償制度,採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推進補償機制的建立,鼓勵和引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參與灤河、潮河的保護。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灤河、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的技術、設備,為灤河、潮河流域保護及水資源合理利用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參與灤河、潮河的生態保護。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灤河、潮河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提高公民的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影響、破壞灤河、潮河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對在灤河、潮河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嚴格審批涉及河湖的規劃、土地、項目,依法查處並清理河湖管理範圍內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
任何開發利用流域資源的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灤河潮河保護專項規劃,符合流域水域岸線管控規定。灤河、潮河流域岸線分區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流域內經濟社會發展應當依據灤河、潮河流域水資源承載能力、功能區定位和可持續發展要求,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科學確定經濟社會發展規模,最佳化調整產業結構,落實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構建有利於保護水質安全、節約水資源的綠色產業體系,發展綠色經濟、減污降碳,全面提升流域綠色產品和綠色服務供給水平。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針對灤河、潮河流域不同區域狀況、不同地形地貌地質特點,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全流域全過程治理統籌,堅持精準施策、分區施治岸線分區管理統籌,實現流域生態系統的結構完整、功能修復。
推進天然林草保護、退耕還林和圍欄封育,禁止毀林開荒、開墾草原等活動,依法實行禁牧、休牧等制度,增強水源涵養能力;推進生態修復和水土流失治理、重要水源地保護、岸線管控修復、引水工程建設等措施,加強沿岸的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四條 在灤河、潮河流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構)築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
(二)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三)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器材、物料等物資;
(四)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五)擅自圍湖造地、圍墾河道;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
(七)其他依法禁止的行為。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水土保持力度,防治水土流失。嚴格限制在水土流失重點區域開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設開發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負責治理和修復。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應當採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改變地貌、損壞植被或者損壞水土保持設施,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強化灤河、潮河水量調度,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保障生態景觀用水,統籌供水、生態、灌溉、防洪等調度需求。
雙峰寺水庫等水利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水量調度方案,合理安排下泄流量和時段,提供生產生活用水、景觀用水及生態補水。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健全用水約束、地下水開採審核、地下水取用監測監管、水價調節等機制,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監測其設計能力與實際開採量,嚴防超采地下水。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節約用水優先,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工程、法律等措施,促進節約集約用水。
完善水資源監管信息系統,從嚴下達高耗水企業用水計畫,強化工業節水和農業節水灌溉,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
制定區域水資源用水總量效率雙控目標,對區域內企業取用水實行承諾制或者備案制,強化水資源事中事後監管,提升水資源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灤河、潮河流域水質應當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其中,已達到Ⅱ類標準以上的幹流、支流、河段應當保持水質不降低;低於Ⅲ類標準的幹流、支流、河段應當逐步改善、提高水質。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設定的水質監測斷面,健全灤河、潮河流域水資源、水環境監測體系。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加強對灤河、潮河幹流和一級支流省市縣跨界斷面、大中型水庫出入庫斷面、重點河道交匯口水文水質監測;健全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系統,實現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加強水量調度、工程監管、生態預警等套用系統建設,提高流域水網智慧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雙峰寺水庫等庫區管理,庫區範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實行科學規劃、嚴格管控;明確庫區水質安全、用水安全、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等管護責任。
禁止在雙峰寺水庫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範圍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垂釣、游泳、旅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漁政、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雙峰寺水庫等庫區的日常管護、違法行為查處和應急保障等工作。
灤河、潮河已建的水庫、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和開發企業應當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主體責任,及時清理庫區、引水渠等區域水體漂浮物和周邊垃圾,承擔恢復和修復經營管理範圍內生態環境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灤河、潮河流域內河道采砂許可制度。采砂許可應當載明開採的地點、期限、範圍、深度、開採總量、作業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項。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積極推行河道采砂與河道整治相結合管理機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術和能力的采砂經營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責任相統一的要求實行規模化、集約化開採。
鼓勵和推廣機制砂的生產和套用,逐步減少河道采砂量,緩解河道采砂壓力。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加強對入河湖污染源的監管,依法關閉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等方式,加強沿河環湖截污管道建設,開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撈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達標水體,恢復和增強河湖自我淨化功能。
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管理名錄和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安裝、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保障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在灤河、潮河流域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配套建設污水管網,實現雨污分流;應當逐步提高城鎮污水管網建設標準,加強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的污水收集處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應當完善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採取集中處理與分散治理相結合等方式,消除散亂排放,有效管控農村污水。
城鎮管理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傾倒污水。
第二十四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建立符合國家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保證工業廢水達標排放。禁止在灤河、潮河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工業建設項目。
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管網,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達到要求後方可排放。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礦山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指導礦山企業採取回填復墾、植樹造林、基岩裸露地覆土以及修築排水溝、引流渠、防滲漏處理等措施,實施采露礦山廢棄地、閉坑礦山、採煤塌陷區等生態環境修復。
礦山企業及尾礦庫的運營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環境規範化管理,對原料和堆場採取防滲、防風和防洪等措施,防止污染灤河、潮河水環境,尾礦庫閉庫後應當及時復墾。廢棄礦山由原採礦權人或者投資人負責治理;原採礦權人或者投資人無法明確或者無力治理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治理恢復。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灤河、潮河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農業生產應當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減少化肥、農藥施用,推廣有機肥使用,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灤河、潮河劃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內從事養殖活動,禁養區內現有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限期關閉或遷出。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非規模化畜禽養殖應當通過綜合利用、委託處置等方式,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直接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任何形式的畜禽養殖要合理規劃確定場所,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開發利用灤河、潮河的旅遊資源。
利用水域岸線空間從事旅遊、運動娛樂項目、種植養殖等活動,應當符合河湖保護和治理規劃和水域岸線空間管控要求,並依法報經批准。
從事旅遊、運動娛樂項目的經營者應當配備污染物、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理設施,防治對水質的污染。
第二十八條 灤河、潮河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的;
(三)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毀林開荒、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構)築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擅自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範圍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垂釣、旅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城鎮管理範圍內,利用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傾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的,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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