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廳外事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水利廳外事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是河北省水利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水利廳外事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水利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1日
  • 主題分類:水利、水務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河北省水利廳外事工作管理,促進水利科技對外交流與合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結合全省水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屬各單位。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條 外事工作實行水利廳黨組統一領導、外事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各單位黨委(黨組)具體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省水利廳廳長對水利廳的外事工作負總責,主管副廳長協助廳長管理外事工作。
第五條 省水利廳科技教育處是水利廳的外事工作歸口管理處室,負責水利廳的外事管理工作,辦理出訪團組和出訪人員的各種手續。勞動人事處負責出訪人員的政審工作,駐水利廳監察室對出訪團組及出訪人員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 報批原則
第六條 因公出國(境)應切實根據工作需要和雙邊關係情況進行,必須是與執行雙邊或多邊具體項目有關的公務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一般性考察或變相旅遊。
第七條 出訪請示中必須明確出訪任務和出訪人身份,寫明出訪經費來源並附外方邀請函及在外活動日程。邀請單位應業務對口、級別對等,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繫或出具邀請函。
第八條 原則上正廳級領導每年出國(境)不超過1次,副廳級領導一個任期內出國(境)不超過2次或2年內出國(境)不超過1次,處級及以下人員3年內出國(境)不超過1次。
第九條 原則上不派遣離退休人員出國執行公務。如確需出國參加重要國際會議、應邀講學、進行學術交流或執行特殊任務的,需按程式報省外辦審批。
第十條 出訪團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6人,嚴禁拆分組團或組織“團外團”。要根據工作需要儘量壓縮在外停留時間,出訪1國不超過6天,出訪2國不超過10天,出訪3國以上不超過12天,離抵境當日計入在外停留時間,公務活動應占到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嚴禁以各種名義前往未報批國家(地區),包括未報批的“申根國家”和互免簽證國家。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出國(境)培訓團組在外聽課和對口考察交流或業務實踐活動應分別超過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時間一般不少於21天,在一國內完成,人員總數應控制在25人以內,特殊情況必須另案報批。
第十二條 建立出訪成果共享機制,杜絕重複考察,提高出訪實效。同一單位的負責人原則上一年內不得分別率團(或參團)出訪同一國家(地區),更不得同團出訪。
第四章 出訪管理
第十三條 根據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工作需要,本著“控制數量、提高質量、注重實效”的原則,水利廳制定年度出國計畫和臨時出國計畫,出國人員由科技教育處商機關處室和事業單位提出,經主管領導審核,提交主要領導或黨組會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省水利廳各類出國人員的審批程式和許可權是:副廳級以上領導出國,由黨組會確定擬派人選,報省政府審批;處級以下人員(含處級)出國,由科技教育處商有關處室和事業單位提出擬派人選,經主管領導審核,報主要領導同意後,送省外辦審批。科技人員參加國際會議或技術人員到國外施工,由派人單位提出意見,科技教育處審查,報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後,送省外辦審批。
第十五條 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組團出訪,需要水利廳參加的,組團單位要出具組團任務通知書或商議函,省水利廳科技教育處根據出訪任務要求提出擬辦意見,按程式和許可權審批。
第十六條 國家水利部及所屬事業單位組團出訪,需要水利廳參加的,統一由科技教育處辦理。各單位收到組團單位檔案後,應將檔案交科技教育處,科技教育處根據出訪任務和參團人員要求,商相關單位提出擬派人選,徵得主管領導同意後提出辦理意見,按程式和許可權審批。
第十七條 有關社會團體等單位組織的出國考察,廳機關人員原則上不得參加,確與水利業務聯繫密切且有必要的,經主管領導審核後報主要領導審批。對以贏利為目的任何單位組織的出國考察,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屬各單位人員均不得參加。
第十八條 凡公費出國(境)的團組和個人必須通過因公出國(境)審批渠道辦理手續,嚴禁持因私護照出國執行公務。因私出國(境)僅限於自費旅遊、探親和處理其他個人事務,並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辦理有關手續。因私出國(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國(境)證件。
第十九條 出國團組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增強防範意識,切實做好出國人員安全保障工作。人員出境後,要與組團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及時通報最新安全情況,不斷強化其安全保護和應急防變的意識和能力。若出訪國發生突發事件,出訪團組應立即與國內或中國駐外使館聯繫,報告情況。
第二十條 出國人員完成任務後,須在15日內向科技教育處和出國人員所在單位提交出國總結報告。對出國會談的重大事項或取得的重要成果,要及時向廳黨組匯報。回國後7日內將出國護照交科技教育處,由科技教育處及時送省外辦。逾期不交的單位和個人,暫停其出國(境)執行公務。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部門受理民眾舉報並進行調查,對違紀單位和相關人員要按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來訪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外各類團組到水利廳機關及廳直屬各單位考察訪問,由科技教育處按外事有關規定製定接待方案,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必要時報請省外辦同意)後,由科技教育處和有關單位組織實施;上級機關或省外辦安排的來訪,按照上級機關或省外辦的接待方案由科技教育處和相關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安排國外人員到水利廳及直屬事業單位參觀訪問,需徵得被訪單位同意。未經允許,機關各處室及廳直屬各單位不得自行安排對外接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根據水利廳具體情況制定,如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廳科技教育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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