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辦法(修訂)

1996年12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發布,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辦法(修訂)
  • 頒布時間:2002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9月24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充分發揮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是指總庫容在一千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以及在這些水庫上修建的水電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
第四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應當遵循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防治水土流失、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
第五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庫區和上游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安排專項資金,並多渠道籌資籌勞,擴大植被覆蓋面積,保護水土保持設施,有計畫、有步驟地實施水土流失的重點治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訂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庫區和上游地區的水土保持規劃,編制小流域或者區域綜合防治實施計畫,並對規劃和計畫的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水庫管理範圍內水土流失的預防和監測工作,並定期向當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水土流失防治情況。
第八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庫區和上游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劃定並公告當地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逐步退耕,植樹種草,恢復植被。退耕確有困難的,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修建梯田或者採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庫區和上游地區營造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風固沙林。
在五度以上的坡地整地造林、撫育幼林,必須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產生水土流失。
第十條 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庫區和上游地區營造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資營造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所提取的育林基金,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用於營造新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風固沙林。
第十一條 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庫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礦、採石、取土、挖沙;
(二)堆放或者傾倒沙石、泥土、礦渣、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三)濫伐林木、毀林開荒、過度放牧或者其他破壞植被的行為。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應當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
第十三條 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庫區和上游地區治理水土流失,應當與開發利用水土資源、發展當地生產相結合,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水面,開展種植、養殖等多種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已經發揮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應當按年度從收取的水費、電費總額中提取百分之五的水土流失防治資金,用於庫區和上游地區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具體收取和使用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電力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水費、電費中提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資金,應當全部用於該水利、水電工程庫區和上游地區的水土保持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拒絕繳納或者拖欠水土流失防治資金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並可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主體工程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但主要水源地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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