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地下水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滄州市地下水管理條例》已經2023年10月25日滄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市地下水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24年1月1日
《滄州市地下水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滄州市地下水管理條例》已經2023年10月25日滄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滄州市地下水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滄州市地下水管理條例》已經2023年10月25日滄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自2...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鎮供水用水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排水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第二章 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五條 滄州市...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於地表以下的水體(含地熱水、礦泉水)。第三條地下水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節約優先、全面保護、總量控制、採補平衡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一管理...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於地表以下的水。第三條 地下水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地下水保護利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地下水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水利部、自然...
第一條 為加強取水井管理,合理保護有效利用地下水,持續改善水生態環境,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河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
《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經第十三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建設部令 第30號 部長 侯捷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四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水文工作,是指對大氣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動態和水環境進行監測、評價和預測的水事活動。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一切水文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文隊伍建設,不斷...
張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首都水源涵養功能區和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建設要求,採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多源引水、保護濕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養功能,改善河湖生態環境。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源頭管控,...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管轄的水庫、河道、渠道、窪淀、分蓄滯洪區、堤壩、海堤、水閘、閘橋、機井、排灌站、輸排水管路、水電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2021年9月15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地下水管理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2月28日,自然資源部發布《2023年中國自然資源公報》顯示,2022年,中國地下水儲存量520985.8億 立方米。水體種類 分布狀態 一 《中國地下...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地下水...
第一條為規範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徵收、使用...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濕地、窪地、坑塘、淀庫、蓄滯洪區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預防為主、防治...
第二十九條 鑿井施工單位承攬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的取水井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條 取水審批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
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5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號公布施行。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統一管理全省水資源,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
第一條 為加強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發揮配套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
張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條例,於2019年10月23日張家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和保護,促進地下水可持續利用,...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農業節水 第四章 工業節水 第五章 城鎮節水 第六章 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第七章 激勵保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水...
第三條 城鎮供水價格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淨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後供給用戶使用的水價格。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取水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第十四條 《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
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
(六)擅自開採城市地下水資源的;(七)損壞城市的樹木、花草、園林、綠地及其設施的;(八)任意拆除或者損壞城市古建築物的。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的行政處罰辦法及罰款數額,由縣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繳納罰款時,...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於地表以下含水層中的水。第三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利用保護負總責,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產、採補平衡、持續發展的原則決定涉及地下水事項,保證...
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七部法規的決定。對《河北省實施辦法》作出修改,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各類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