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格爾木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
條例,後續,

條例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處理違反城市園林綠化行為,保障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稱“違反城市園林綠化行為”是指違反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綠化建設、綠化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為。
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及管護等綠化活動。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指向公眾開放的公園、小遊園、動物園、植物園、特種公園、道路廣場和街頭綠地等,包括其範圍的水域;
(二)生產綠地:指為城市園林綠化生產苗木、草坪、花卉和種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護綠地:指用於衛生、安全、隔離等目地的林地和綠地;
(四)單位附屬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公用設施附屬的綠地;
(五)居住區綠地:指居住區內小遊園和行道樹、庭園、樓間綠地;
(六)風景林地:指城市內依託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環境的林地和近郊風景名勝區。
第四條 市建設局是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違反園林綠化管理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工作。
環保林業、國土、水務、交通、公安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在接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通知後,繼續實施違法、違章行為的;
(二)拒絕、阻撓城市園林綠化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三)曾經有違法、違章行為在短時間內再次發生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損害、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進行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情形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未按規定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當年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按有關規定代收義務綠化費,並處以每平方米10至20元的罰款。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綠化工程總造價3%至5%的罰款。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的標準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綠化工程造價的5%至10%的罰款。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未在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完成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除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綠化施工單位代行完成(費用由建設單位按實際支付)外,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處以綠化建設費用1倍以下的罰款。

後續

第十一條 擅自改變各類綠地範圍控制線,占用已建成或規劃的城市綠地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按侵占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已形成的非法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二條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滿後未及時恢復綠地的,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逾期未恢復的,處以臨時占用綠化補償費3倍的罰款。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害花草樹木,在樹上訂釘掛牌、拴繩掛物、張貼廣告標語,攀折樹枝、刻剝樹皮、倚樹搭棚、採摘花果、踐踏草坪的;
(二)在綠地內燃放鞭炮、焚燒物品、挖坑壘灶的;
(三)在綠地內隨意便溺,圍圈樹木的;
(四)在綠地內割草、捕鳥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綠地內堆物、堆料,傾倒廢渣、廢土、排放污水的;
(二)在綠地內放牧、取土、停放車輛、開墾種菜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盜竊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
(二)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
(三)在樹木、花卉、綠籬附近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燒有毒有害物品的;
(四)利用樹木、綠化設施牽拉鋼筋、架設電線電纜和照明設施的;
(五)其他損壞、侵占城市園林綠化設施行為的。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或侮辱、毆打執法人員,有以上行為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按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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