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公園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促進公園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五章三十三條 , 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公園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政府
烏魯木齊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促進公園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園林綠化環境和相應的配套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遊覽休憩、文娛健身、科普教育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等。
第四條公園建設和管理應當突出公益屬性,堅持統一規劃、政府主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益性公園建設和管理所必需的經費,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公園建設和管理,促進公園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市林業(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建設、監督、管理、指導工作,其所屬的公園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公園的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城鄉規劃、水務、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市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公園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園規劃和公園設計規範等相關技術要求,組織編制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城鄉規劃部門在審查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市、區(縣)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意見。
經批准的公園規劃和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九條編制公園規劃和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綠地面積與位置統籌安排、均衡分布,科學合理配置用地;
(二)因地制宜,科學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景觀,突出公園地域特色;
(三)合理保護和利用遺址、遺蹟等人文條件,體現公園歷史文化內涵;
(四)以植物造景和鄉土植物為主,並綜合考慮防災避險等需要,提升公園品質和功能。
鼓勵利用荒山、廢棄地等建設公園。
第十條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工程招標、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公園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第十二條已建成的公園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不得在公園擅自進行與公園保護管理無關的建設或者從事占用公園綠化用地的活動。
第十三條本市公園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公園的具體名錄、類別由市、區(縣)林業(園林)主管部門依職權分級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公園規劃,依法管理和建設公園;
(二)制定公園內部管理制度;
(三)保持公園設備設施和園容園貌良好,維護正常遊覽秩序;
(四)管理公園內文娛健身、商業經營等活動;
(五)制止破壞公園財產和景觀的行為,依法要求責任人賠償;
(六)執行安全管理規範,保障公園經營、遊覽等活動安全;
(七)協助林業(園林)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或者查處;
(八)保護園內古樹名木、鄉土瀕危植物、文物古蹟、古建築和優秀近代建築;
(九)其他日常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公園應當免費開放,但經依法批准收費的除外。
第十六條公園應當每天開放。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市屬公園開放時間由市林業(園林)主管部門確定,區(縣)所屬公園開放時間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停閉或者變更開放時間的,應有市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依職權批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公園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二)合理設定安全提示和警示標誌,並保持明顯清晰;
(三)定期維護檢查設施設備,並確保全全運行;
(四)按照公園容量標準控制遊人流量;
(五)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和修訂;
(六)公園應配備安檢設備及安保人員,確保全全有序的遊覽秩序;
(七)公園的餐飲服務點應當依法經營,食品、食具和從業人員的衛生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公園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有公園簡介、遊園示意圖、遊園須知,在明顯位置設有各類引導標牌;
(二)經營網點布局合理,經營服務活動規範有序;
(三)工作人員培訓上崗,著裝整齊,標誌統一,服務規範;
(四)設定科普櫥窗或者展牌、標牌,宣傳普及科學知識;
(五)殘疾人、老年人和兒童服務設施齊全完好;
(六)公共廁所等衛生設施清潔並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公園配套服務項目應以公眾遊園需求為導向,面向大眾服務。
公園內設立經營攤點的,應當符合相關從業經營規定,在指定的地點經營並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條在公園內舉辦遊樂、展覽、演出等活動的,應當徵得公園管理單位同意,並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不得破壞公園景觀環境;
(三)不得影響正常遊覽秩序。
第二十一條公園進行工程施工、設施設備維修時,應當在施工現場按照規範進行圍擋,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施工結束後,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公園內遊樂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範;新增大型遊樂設施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公園景觀、環境影響和安全技術論證。
第二十三條發生地震等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避險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有序引導避險人員進入應急避護場所。
第二十四條公園管理單位應加強車輛管理,除綠化、清潔、特種作業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
第二十五條在公園內從事健身、娛樂等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管理;
(二)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進行;
(三)遵守環境、噪聲、安全等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捕捉、傷害動物;
(二)損毀草坪、花卉、樹木和設施;
(三)傾倒、焚燒垃圾等廢棄物,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等物品,隨地吐痰、便溺;
(四)擅自在建(構)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
(五)在亭、廊、座椅、護欄等設施上踐踏、躺臥;
(六)在禁止區吸菸、擅自營火;
(七)在非指定的區域內游泳、垂釣、燒烤、露宿;
(八)攜帶犬類入園(導盲犬除外);
(九)兜售物品,散發商業廣告宣傳品;
(十)用綠化用水、湖水及噴泉、水池等水景用水洗澡、洗衣等;
(十一)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十二)從事非法宗教活動;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七條禁止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入園。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擅自占用公園綠化用地的,由林業(園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按占用公園綠化用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七)、(九)、(十)項的,由林業(園林)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已明確行政執法主體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公園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市、區(縣)林業(園林)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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