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城市廣場(公園)管理試行辦法

仁壽縣城市廣場(公園)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城市廣場(公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美化城市環境,規範廣場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仁壽縣城綠地廣場(公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地廣場(公園)是指以植物造景為主,經綠化、亮化,公共設施配套齊全並具有一定規模,供市民遊憩、娛樂、觀賞的開放性場所。縣城廣場(公園)管理區域由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在城市廣場(公園)的顯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二章 建設與管理
第四條 城市廣場(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具備“五個一”條件,即:安裝有一個LED顯示屏,建設有一處管理用房,配套有一處公廁,配備有一支管理隊伍,一個廣場只能有一支歌舞隊活動。
第五條 廣場(公園)規劃建設由縣規劃局、縣住建局負責,須符合城市規劃,體現城市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應當有宣傳、休息、環衛、管理、健身器材等配套服務設施。
第六條 廣場(公園)管理以屬地為主,部門配合。縣城廣場(公園)管理以文林鎮相關社區為主,縣公安局、縣城管執法局、縣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縣環保局、縣衛生局、縣工商局等部門配合。
第七條 城市廣場(公園)的音像、噴泉和戶外燈飾應按規定開放或開啟,播放音量應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城市廣場(公園)應保持設施完好並保證安全。
第八條 進入城市廣場(公園)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公園)內的社會治安秩序。廣場(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打架鬥毆、酗酒、尋釁滋事或煽動鬧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動;
(三)非法集會、遊行;
(四)賭博或變相賭博;
(五)其他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進入城市廣場(公園)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地和綠化衛生設施,自覺保護廣場(公園)環境整潔、和諧,自覺維護廣場(公園)內的管理秩序。廣場(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害音像、噴水、健身、電信、照明、公告欄、雕塑及各類標誌等其它公共設施,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或其它公共設施上塗寫、刻劃;
(二)吊掛、晾曬物品;
(三)攜犬只及其它寵物進入;
(四)砍伐樹木、攀折花木、採摘花果和種籽,踩踏觀賞性草坪和進入圈圍的觀賞花木區;
(五)在廣場(公園)內亂丟紙屑、菸頭、瓜果皮殼、廢棄雜物和隨地吐痰、便溺;
(六)耍雜、賣藝,隨地躺臥、露宿;
(七)在噴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滌、投擲物品等;
(八)店外經營、無證照經營;
(九)機動車、非機動車(童車、輪椅除外)擅自在廣場(公園)內行駛或停放;
(十)其他影響廣場(公園)面貌和妨礙廣場(公園)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在廣場(公園)內從事下列活動,須經縣城管執法局同意後方可進行。
(一)商業性活動,包括散發、懸掛標語、條幅、充氣球等宣傳品、廣告,設定公共服務和經營設施等;
(二)臨時使用城市廣場(公園)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使用時間、期限、面積、目的、人數等;
2. 使用城市廣場(公園)開展的活動含有宣傳、文藝、體育、商業等內容的,應提交文化、體育、工商等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3. 臨時性使用廣場(公園)的活動人數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應提供縣公安局備案意見;超過1000人的,應提供縣公安局審批意見。
第十一條 經同意臨時使用城市廣場(公園)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批准的內容和範圍開展活動,並按要求臨時設定收集垃圾、廢棄物的容器。臨時使用廣場(公園)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範圍和有關標準支付場地使用費,所得費用全部上繳財政,專款用於城市廣場(公園)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廣場歌舞等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由文林鎮相關社區和文林鎮人民政府推薦,縣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負責備案。每個廣場(公園)僅限一支歌舞隊使用,並滿足以下條件:
(一)100人以下的歌舞隊需要有2名以上的負責人,100人以上的要有3名以上的負責人;
(二)歌舞隊的歌舞形式、曲目內容需經縣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審核,有關負責人應參加縣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組織的定期培訓。
第十三條 縣城管執法局按照國家城市綠地養護標準進行養護管理綠地廣場(公園),確保花木草坪的正常生長、廣場(公園)公共服務設施完好。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對違反以上管理規定的,由縣公安局、縣城管執法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規劃局、縣住建局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各鄉鎮範圍內的廣場(公園)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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