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廣水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是廣水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水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廣水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園建設、管理水平,美化城市,創造良好的公眾遊憩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為公眾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園,是指具有休憩、觀賞、遊樂功能,供公眾遊憩的公共綠地,屬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公園包括綜合性公園、植物園、動物園、紀念性公園、居住區公園、居住小區遊園和街旁綠地。
第三條 廣水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暫行辦法。住建、國土資源、城管、環保、工商、物價、質監、公安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園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籌集公園的建設、管理和養護資金。應當加強公園建設,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增加公益性公園。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控告和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廣水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編制各公園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公園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公園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公園用地的,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就近補償相應的公園用地。
第九條 新建、擴建的公園,綠化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已建成的公園,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構)築物。
第十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園周圍的建設項目加以控制,使其與公園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 公園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構)築物,其體量、外形、高度、色彩都應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損害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內新建、擴建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十二條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有關規定確定設計、施工單位。
第十三條 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公園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有關設計規範。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經批准的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改變;如需變更,應經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遊樂設施的設計、安裝、竣工驗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公園綠化應合理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態效應和園林造景,提高公園綠化園藝水平。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公園業主單位應當按照園林植物栽植和養護的技術規程,加強對園林植物的養護和管理,枯樹枯枝、殘花敗葉、地被雜草應及時清除。公園業主單位應加強對文物古蹟、古建築的保護,加強對展出動物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公園業主單位應當加強公園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潔,色彩、外形與園容相協調,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遊樂設施保養、維修、更新符合有關規定;
(二)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使用有效;
(三)說明牌、警示牌、導遊牌等標牌應按規定標識,採用中外文對照,並保持齊全、清晰、準確。
第十八條 公園業主單位應當在公園內設定公共信息標誌。公共信息標誌的設定和維護必須符合國家及廣水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公園業主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遊園守則和公園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範措施,加強安全管理,以保障遊客安全。
第二十條 公園業主單位應加強車輛管理。除老、幼、病、殘者使用其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經允許進入的車輛,其行駛和停放不得影響遊覽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 公園業主單位應加強環境衛生管理,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制度,保持環境整潔,水體清潔。禁止向公園或在公園內排放影響公園環境的廢水、廢氣和噪聲。
第二十二條 公園內舉辦宣傳、演出、諮詢、展覽等公眾活動,內容應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園內舉辦規模較大或對本市有重大影響的公眾活動,應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舉辦一般性公眾活動,應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園應當定時開放,具體開放時間由公園業主單位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除特殊情況外,需要變更開放時間或停止開放的,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公告。
第二十四條 居住小區配套公園、廣場公園、敞開式公園實行免費遊園;其他公園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收費遊園。收費公園,應設立相應的售票處和出入口,告示遊園內容,明碼標價。收費公園應按規定對老年人、學生、殘疾人、現役軍人和教師等遊客實行免費或優惠。
第二十五條 公園門票和公園遊園項目的價格,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予以核定。公園的門票收入應當用於公園的維護和建設。因公園增加遊園項目或遊園項目內容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提高公園門票價格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價格聽證。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園內舉辦的重大活動需要實行收費或提高公園門票價格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六條 公園業主單位應當與公園遊園項目的其他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簽訂契約,約定公園設施維護和安全管理等責任界限,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公園內商業服務網點的布局,應遵循統一規劃、控制規模、方便遊客的原則。公園業主單位應根據公園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有關技術規定,制定商業服務網點的設計方案,並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凡需在公園內從事商品經營的經營者,應先徵得公園業主單位的同意,經工商行政等部門批准後,持有關證照,在商業服務網點規劃確定的區域或設施內經營。在公園內從事商品經營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商業服務人員應佩帶服務證上崗,文明經商,禮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搭建經營設施,占用綠地、道路從事經營活動;
(三)商品的陳列、宣傳不得影響景觀和周圍環境;
(四)物價、工商、食品衛生、治安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園管理人員應當文明管理,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服務證上崗,恪守職責,禮貌待客,熱情服務;
(二)發現公園內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機關;
(三)本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遊客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園的綠化和設施,遵守遊園守則;不得逃票或使用假票。
第三十一條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兜售物品、乞討、堆放雜物、晾曬衣物、擅自張貼或設定標語或戶外廣告等有礙園容的,在凳、椅、亭、廊等處躺臥妨礙他人遊憩的;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皮果殼、紙屑、菸蒂、包裝袋(盒)等廢棄物,焚燒樹葉、垃圾,傾倒廢土、廢渣及其他有礙公園環境衛生的;
(三)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動的;
(四)擅自攀登、移動、刻劃、塗污或損壞圍欄、亭、廊、雕塑、標牌及其他公園設施的;
(五)擅自采沙(石)取土、攀折花草樹木、採摘果實或毀壞草坪、植被等損毀綠化的;
(六)未經許可捕捉野生動物、捕撈水生動物、採挖植物或傷害展出動物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後,未按規定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批准,在公園內舉辦公眾活動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公園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不排除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枯樹枯枝、殘敗花卉、地被雜草不及時修整的,未按規定時間開放或擅自停止開放公園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車輛未經允許進入公園的,或經允許進入公園的車輛行駛、停放影響他人遊覽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公園管理人員或商業服務人員上崗未佩帶服務證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商業服務的經營者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搭建經營設施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一)兜售物品的,在凳、椅、亭、廊等處躺臥妨礙他人遊憩的,可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攀登、移動或損壞圍欄、亭、廊、雕塑、標牌及其他公園設施的,擅自捕撈水生動物、採挖植物或傷害展出動物的,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及《廣水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委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按照《廣水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告知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委託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業主單位,包括公園業主或受公園業主委託建設、經營、管理公園的法人、組織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公園管理機構。本辦法所稱公園遊園項目是指利用公園主要設施為遊客提供獨立的遊樂、觀賞等公園服務項目。公園遊園項目的其他經營者,是指與公園業主單位約定,利用公園場地或主要設施,從事公園遊園項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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