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陽縣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田陽縣城市綠線管理規定,為嚴格實施縣城綠地系統規劃,切實加強縣城綠化保護管理,維護城市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陽縣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 適用地區:田陽縣
具體內容,執行日期,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嚴格實施縣城綠地系統規劃,切實加強縣城綠化保護管理,維護城市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推動縣城綠化工作,根據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百色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等法律及規範性檔案,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縣城規劃區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縣市政管理局負責縣城規劃區綠線管理工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範圍配合做好縣城綠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縣城綠線是指根據縣城綠地系統規劃和縣城綠化的需要,對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等各類城市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明確予以界定,並進行嚴格保護和管理的控制線。
第五條下列區域應當界定縣城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池塘、山體等城市景觀、生態需控制的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濕地、古樹名木等規定的保護範圍;
(四)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綠化線的區域。
第六條縣城綠線由縣市政管理局根據縣城綠化現狀,風景名勝資源、自然地貌等,在縣城綠地系統規劃中予以界定,並按規定的規劃審批許可權上報審批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縣城綠地系統規劃,按照確定的縣城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縣城各類綠地控制原則,按規定標準確定綠化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八條縣城綠地系統規劃所確定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以及其他需要綠線界定的區域應當設定綠線管制,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保護縣城綠地,有服從縣城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縣城綠線管理、對違反縣城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十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推出綠化配套的原則或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十一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縣城綠線範圍不得批准任何與縣城綠線不相關的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縣城綠線範圍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徵用和損毀,不得改作或變相改作他用,不得臨時占用。城市綠化內所有樹木、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
第十三條在縣城綠線範圍內移植樹木的,應當經縣市政管理局審查批准。屬生產綠地生產和銷售需要移植樹木的,應當保證生產綠地內騰出的土地閒置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四條在縣城綠線範圍內,因縣城規劃調整、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縣城綠線內的綠地、損毀綠化設施、砍伐綠化樹木或者改變用地性質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同類區域內落實補充綠地措施和經濟補償措施後,由縣市政管理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確需臨時占用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在規定時間內停止占用,恢復原貌。
占用和臨時占用的,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各項建設項目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綠化面積。居住區、城市道路和新建、擴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一)醫院、休(療)養院等醫療衛生單位,在新城區的不低於40%;在舊城區的,不低於35%。
(二)高等院校、機關團體等單位,在新城區的不低於40%;在舊城區的,不低於35%。
(三)經環境保護部門鑑定屬於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不低於40%,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賓館、商業、商住、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設施,不低於25%。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在新城區的不低於30%;在舊城區的不低於25%。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居住區不低於2平方米,居住小區不低於1.5平方米,住宅組團不低於0.8-1.0平方米。
(六)主幹道規劃紅線內的,不低於20%;次幹道規劃紅線內的,不低於15%。道路綠化普及率、達標率分別在90%和75%以上。
(七)企業、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低於20%。
(八)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在新城區的不低於30%;在舊城區的不低於25%。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綠地率規定界定綠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界定的綠線,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附屬綠地設計方案。
第十七條附屬綠地設計方案應當由縣市政管理局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加蓋“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工程竣工後,由縣市政管理局對附屬綠地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加蓋“城市綠化合格專用章”;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因縣城規劃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綠地率規定又確需建設的,經縣市政管理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建設單位在縣市政管理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建設單位不能補足的,由縣市政管理局代為補足,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縣市政管理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田陽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執行日期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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