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樅陽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對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四條 城市綠線的劃定由縣城鄉規劃局負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綠線範圍內的綠化監督和管理工作;國土、林業、水利、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專用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江河、湖泊、池塘、山體等城市景觀和生態建設需控制的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等保護範圍;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六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各類綠地並確定綠線。
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九條 縣域範圍的建制鎮也應將綠地系統規劃作為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總體布局,規定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
第十條 城市綠線分為控制線、實施線,應明確綠線所在區位的坐標,制定落實管理措施,納入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進行管理。其審批、調整按照《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向社會公布,並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三條 綠線的監督管理,實行綠色圖章制度。綠色圖章是指“城市綠化審核專用章”和“城市綠化驗收專用章”。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或建設工程審批時,縣城鄉規劃局應當按照第十條規定劃定綠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線的要求,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附屬綠地設計方案,提交有關圖紙和資料,經審查合格加蓋“綠色圖章”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五條 各類建設工程配套的綠化工程,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綠化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變更綠化設計。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綠化規定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限期遷出。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已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審批和建設項目。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綠線範圍內的土地,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用後應及時恢復原貌。
第十七條 縣規劃、住建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本行政區內城市綠線的控制、管理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縣規劃、住建、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石采土、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縣規劃、住建、城管執法等部門責令改正,並按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可以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私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綠化監督檢查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內的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