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促進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城市,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打造生態山水樅陽,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古樹名木和綠化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指供民眾遊憩觀賞的各種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小遊園和街頭綠地、廣場綠地等。
(二)道路綠地:指城區幹道、街巷等行道樹、分車帶、隔離帶綠地。
(三)專用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土地使用範圍內的環境綠地和小區、居民住宅區範圍的綠地。
(四)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鋪及生產性科研綠地等。
(五)防護綠地:指城市中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六)風景林地:指城市中具有一定景觀價值,對城市整體風貌和環境起積極作用,但尚未開闢為公園的風景名勝區綠地和山林綠地等。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我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管全縣城市綠化工作,縣園林綠化管理處具體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條 城市綠化是城市建設和國土綠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將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綠化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列足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管理專項資金,並逐年予以增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建設費用由各建設單位全額承擔。
第六條 城市任何單位和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履行其他綠化義務。
第七條 提倡以自建、共建、認領、認養等形式,搞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維護城市綠化成果及其設施,有權制止和檢舉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九條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縣城鄉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植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各類綠地,並劃定綠線。
第十一條 縣城鄉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綠線管理實行綠色圖章制度。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確需調整或者變更時,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的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新建區不得低於30%,其中居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標準建設公共綠地;舊城改建居住區不低於25%。
(二)學校、醫院、賓館、養老院、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和公共文化設施不得低於30%。
(三)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於40%,紅線寬度大於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低於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低於25%,紅線寬度小於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低於20%,改建、擴建的主次幹道不低於15%。
(四)新建工廠不得低於25%,產生有毒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於30%,並應按國家規定設立不少於50米寬的防護林帶;防護林帶的建設應與產生污染的工廠的建設實行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驗收。
(五)城市規劃區內的河道兩側應配套建設防護林帶,其寬度不少於30米。
(六)城市商業區內的大中型商業、服務業設施、交通樞紐等不低於25%。
(七)城市苗圃、草鋪、花圃等生產綠地面積不得低於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體現生態山水城市和樅陽文化特色。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須有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須按照規定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變更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各項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的選用以鄉土樹種為主,平面綠化與垂直綠化相結合,喬、灌、花、草相結合,常綠樹與落葉樹相結合,並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鼓勵發展立體綠化、屋頂綠化、護坡綠化等節約型城市綠化建設。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綠化建設,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單位專用綠地(包括單位管界內的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等)的建設與管理,由所在單位自行負責,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城市中現有綠地應予保護,非特殊情況不得改作它用。
城市中被拆除的違章建築騰出來的土地,應儘可能地用於綠化。
城市各單位和居住區現有綠化用地面積低於綠化標準,且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限期綠化,不得閒置;城市主幹道旁的實體圍牆,應拆牆透綠,做到庭院綠化與街道綠化融為一體。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城市建設工程項目應按規定標準建設配套綠地,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配套的綠化工程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的組成部分與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工程竣工須經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實行專門人員與民眾管理養護相結合併按以下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主次幹道的綠化,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二)居住區、單位附屬綠地和門前責任地段綠化,由各居住小區、單位或經營門點管理;
(三)城市生產綠地和防護林地,由經營者或所有者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臨時占用城市綠化面積在200㎡以上的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內的樹木花草所有權受國家保護,其權屬規定如下:
(一)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道路等種植的樹木,所有權歸縣人民政府所有;
(二)義務植樹種植的樹木所有權按《銅陵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規定確定;
(三)各單位在其用地範圍內種植的樹木花草,歸本單位所有;
(四)居民庭院內個人種植的樹木花草,歸種植者所有;
(五)樹木權屬另有協定的,按協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因開發、建設或其他原因砍伐、移植、大修樹木的,須經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砍伐、移植樹木胸徑20cm以上且數量超過10棵的,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因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故確需修剪樹木、砍伐樹木、開挖綠地的,有關部門可先行砍伐、修剪、開挖,並在三日內向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二十五條 經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樹木,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應在五日內及時砍伐更新:
(一)樹木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自然枯死;
(二)樹木嚴重傾斜,妨礙交通、電信或人身、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安全的;
(三)經專家鑑定樹齡已達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六條 城市的古樹名木,所有權一律歸縣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養護。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建成區內的古樹名木建立檔案盒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加強養護管理。
在公共綠地上的古樹名木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在單位管界內或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單位或居民負責養護。古樹名木不得移植、修剪和砍伐,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化引進苗木、花卉、種子等,須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不符合檢疫標準的不得引進。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停止侵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的;
(二)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規定限期完成綠化工程的;
(四)擅自占用城市綠地(規劃綠地)或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
(五)擅自砍伐、移植、更新、修剪樹木的;
(六)損壞花壇、綠籬、欄桿、草坪的;
(七)故意損壞樹木、攀折花木、穿行綠地的;
(八)圍圈樹木,倚樹建房或晾曬衣物、懸掛標牌的;
(九)污損建築小品、雕塑及其他綠化設施的;
(十)在花壇和草坪上堆放物料或傾倒垃圾、化學物品、排放污水及液化氣的;
(十一)在綠地內停放車輛的;
(十二)其他損壞綠化設施的。
第三十條 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違反本辦法作出的錯誤決定,由其上級機關責令其糾正或予以撤銷。因錯誤決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作出錯誤決定的部門負責賠償。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負責人由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綠化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