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公園管理辦法

樅陽縣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功能完善、景觀優美、文化特色豐富的遊憩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規劃區內公園綠地(含水面)及周邊的景觀控制區域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綠地(以下簡稱公園),是指縣城中供公眾遊覽、休憩、觀賞、娛樂,進行文化教育、科學普及活動和鍛鍊身體的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和社區公園、遊園等。
第四條 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負責縣屬公園的管理。
第五條 公園建設、養護應當以政府組織為主。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公園綠地建設與養護。
第六條 公園應當得到全社會的保護。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舉報和控告。對在公園綠地建設、管理和保護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公園的規劃編制和修編,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程式,組織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經專家評審、論證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八條 公園應當以創造優美的綠色環境為基本任務。公園綠地綠化應當科學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態和景觀效應。
第九條 在公園出入口、主要道路、建(構)築物出入口及公共廁所等處應當設定無障礙設施。
第十條 在現有的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不得影響遊人遊覽安全。
施工現場用地範圍的周邊應當進行圍擋,圍擋設定高度不低於1.8 米,並進行美化裝飾。對可能影響遊人遊覽安全的,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在工程險要處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結束後,應當恢復原貌。
第十一條 在公園內設定遊樂設施、康樂設施或者舉辦展覽活動等,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定大型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公園景區總體規劃,對景區景觀、環境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對安全技術條件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對公園內的商業服務網點進行統一規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經批准在公園內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經營,接受相關管理部門和公園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公園內設定廣告,應當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園管理單位共同審批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公園內禁止設定影響景觀的戶外廣告。
第三章 保護 、 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公園用地性質和範圍,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變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縣園林綠化、規劃、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同意後,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
因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的,應當按照《城市綠化條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園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保證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第十七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公園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設施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園內供遊人遊覽、休息建築物和設施的用途。
第十八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公園內的文物和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設施等,建立保護措施,保證文物和設施完好。
第十九條 公園內園林綠化養護、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安全、經營服務等項目由公園管理單位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公園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公園排放污水、傾倒積雪、垃圾、渣土、廢棄物、有毒有害物質及堆放物料;
(二)炸魚、電魚、網魚、釣魚;
(三)在非指定區域內游泳、滑冰、踢球;
(四)損壞景區內建築、雕塑、座椅、牌示及綠化、照明、健身、經營、安全、通訊、保潔等設施;
(五)恐嚇、捕捉、毆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餵區投餵動物;
(六)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景區,燃放煙花爆竹、焚燒枯枝落葉、燃燒物品、在禁火區吸菸或使用明火;
(七)跨越毀壞圍牆、欄桿,移動座椅、保潔設施,攀爬園林建築和雕塑;
(八)攀折、刻畫、釘栓、搖晃樹木、採摘花果、採集種籽、損毀花草樹木;利用樹木、園林設施等非健身器材做健身運動;
(九)攜帶寵物進入景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核)、菸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十)從事行乞、算命、看相、燒紙等迷信活動、酗酒鬧事、打架鬥毆、妨礙公共安全;
(十一)在樹木、建(構)築物等各類設施上塗抹、懸掛張貼及散發各類廣告宣傳品;
(十二)追逐遊客強行兜售物品,影響遊覽秩序;
(十三)其他影響景區環境面貌和遊覽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園的監督管理。建立管理工作考核責任制,定期開展業務檢查、指導與考核。
非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其他公園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管理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管理,接受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園管理投訴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認真受理遊人投訴。
公園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標誌,文明服務,按照職責做好日常巡視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禁止行為規定的,責令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的;
(二)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
(三)未經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公園內設定遊樂、康樂、商業服務等設施,舉辦展覽等活動的;
(四)污損、毀壞公園設施、設備的;
(五)占用公園設施場地非法牟利的。
第二十五條 公園景區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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