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樅陽縣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城管部門)是縣城規劃區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住建、國土、公安、交運、工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產生的建築垃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處置責任。
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15日內,向縣城管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辦理處置核准手續。
建設單位在辦理處置核准手續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徵收決定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及核定建築垃圾處置量的圖紙資料。
縣城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五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委託具有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未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
第六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進行工商註冊登記,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車輛年檢合格證;
(二)配有10輛以上的合格運輸車輛,機動保潔車不少於1輛,沖洗車不少於1輛,沖洗設備2套以上;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設備或密閉苫蓋裝置,並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四)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方案;
(五)有與擁有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應當向縣城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
第七條縣城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並將其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予以登記。
縣城管部門應當將核發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建築垃圾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縣城管部門申辦腳踏車運輸卡: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垃圾承運契約;
(二)建設單位辦理的建築垃圾處置許可;
(三)環境衛生保潔責任書。
第九條縣城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核心發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卡。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卡應當記載建築工地名稱、運輸企業名稱、車牌號、行駛的路線和時間、建築垃圾傾倒地點等事項。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排放管理人員,監督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的規範裝運,確保運輸車輛沖洗乾淨後駛離。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施工圍牆(圍欄),出入口須安裝視頻監控設備、設有不少於15米硬化路面,場內設有車輛沖洗平台和沖洗設備、過水池、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污水處理排放系統、降塵設備等臨時環衛設施設備,並應配備專人進行環境衛生保潔。
運輸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對施工現場運輸車輛作業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做好運輸車輛密閉啟運和清洗工作,保證運輸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系統設備正常、規範使用。
第十一條運輸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卡,並按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築垃圾,遵守交通規則和環境噪聲管理的有關規定。
運輸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措施,做到平裝覆蓋、沖洗車輛、淨車出場,不得超載運輸,不得帶泥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禁止偷倒、亂倒。
運輸車輛駛離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前,應沖洗車輪和車廂,做到淨車上路。
第十二條建築垃圾消納場應根據縣城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設定,由縣城管部門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所。
第十三條各類建設用地、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築垃圾的,經縣城管部門實地勘察,可以作為建築垃圾消納場所。
縣城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台,分類提供建築垃圾產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四條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並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委託具有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企業進行清運。
零星建築垃圾運輸應當採用袋裝或者密閉的方式,並在規定的地點傾倒。
第十五條運輸單位運輸車輛未按運輸卡規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築垃圾的,由縣城管部門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可並處以每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措施,發生遺撒、泄漏的,由縣城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或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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