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新余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維護城市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新余市發布了《新余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維護城市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線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新余市城市總體規劃》、《新余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予以劃定。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七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附屬綠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八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由市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並建立資料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對城市綠線管理進行監督、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0%,其中居住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於1平方米;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於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於30%,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於35%;
五市區幹道不低於20%,其他道路均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綠化。
屬於舊城改造區的,可以將前款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執行。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應達到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時,應同時加強對配套綠化工程規劃的審查。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標準劃出綠線,並嚴格按照劃定的綠線和綠化標準要求進行配套綠化建設,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變更綠化設計。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 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及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使用後第一個綠化季節。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綠化施工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因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達不
到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標準而又確需建設的,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由建設單位在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建設單位不能自行補足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足,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第十七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有關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的規定和已經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
因特殊情況,在城市綠線的控制線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地上設施的,應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論證,落實補救措施,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設施建設,必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九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綠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分宜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線劃定與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1日公布的《新余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余府發〔2002〕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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