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辦法

《攀枝花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辦法》是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城市綠化管理方案。於2008年4月28日發布實施。

攀枝花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加強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分為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
現狀綠線是指現有已建成的各類城市綠地範圍界線。
規劃綠線是指規劃確定的各類城市綠化用地,以及根據規劃需要進行控制的區域的控制線。
第三條 攀枝花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國土、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綠線的劃定。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規劃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綠線劃定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現狀綠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確定,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存檔。
各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開展對本轄區內現狀綠地的調查清理,並參與城市現狀綠線的確定。
第七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把規劃綠線劃定作為規劃編制的專項內容,在成果中應有單獨的說明、表格、圖紙和文本內容。
規劃綠線在城市詳細規劃編制過程中劃定,並在規劃報批程式中一起報批。
已批准的詳細規劃未劃定規劃綠線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劃定後報市政府審批確認。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第九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市規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法定程式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幹道綠化帶、風景林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法定程式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按有關規範性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各類建設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的綠地指標劃定綠線,實施配套綠地建設。配套綠地建設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減少綠化面積和擅自變更綠化設計。
建設工程竣工後,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配套綠地建設的綠線進行核定驗收,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的,不予出具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和設定其他設施。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城市規劃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的各種管線設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管制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五條 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規定的,由規劃、城市管理、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規劃和建設局、市城管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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