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辦法

《蘭州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辦法》在2005.06.16由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6.16
  • 實施時間:2005.08.01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經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建立並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園林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不斷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及《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綠線的劃定、管理及園林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含建制鎮,下同)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及修建性詳細規劃中界定的各類綠化用地的周邊線,已建設完成和規劃待建綠地的周邊線。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綠線及園林綠地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綠線及園林綠地建設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督促轄區單位和住宅小區的綠地管理和責任落實工作。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
城建、城管、環保、房產、財政、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實行綠線管理制度。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按規定程式確定的城市綠線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蘭州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服從於城市總體規劃,並與林業建設規劃和南北兩山綠化規劃相銜接,與城市建設、發展的其他相關規劃相協調;
(二)確定城市園林綠化的目標和布局;
(三)明確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和標準;
(四)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布局公園綠地;
(五)確定防護綠地和大型公園綠地的綠線。
第六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確定不同類型綠化用地的界限,並按照規定的標準確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劃定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綠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明確綠地布局,確定園林綠化配置的原則和具體方案,劃定綠地的具體界限。
第八條 城市綠線的確定,按照下列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一)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範圍內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榆中、皋蘭、永登三縣和紅古區範圍內的,由縣、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提出具體方案,經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綠線的調整,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綠化用地,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也不得改作他用。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進行非綠地建設,不得損壞已建成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不得進行有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任何活動。
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變城市綠線內的綠化用地性質的,應當提出易地等面積建設綠地等確保城市綠地總面積不被減少的具體方案及相關措施,按規定程式逐級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的綠化用地的,應當報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落實補償措施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城市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綠化用地並確定綠線,綠化用地所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率不得低於20%;
(二)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於30%;
(三)賓館、飯店、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以及體育場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綠地率不得低於35%;
(四)南北兩山面城部分,綠地率不得低於70%;
(五)各類公園,綠地率不得低於75%;
(六)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舊城區內不得低於18%,舊城區外不得低於30%。
前款第(一)、(二)、(三)項所列項目屬於舊城區改造的,綠地率可降低5個百分點。
城市建成區內現有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地率凡低於本條規定指標的,應當制定綠地建設目標計畫並採取相應措施,逐步達到規定指標。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橋樑,應當統籌安排綠化用地並確定綠線,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指標,確定並公布該宗土地的綠地率。
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開發區、居住區建設項目中的綠地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並按規定的質量要求和期限完成綠地建設任務。
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和綠地更新改造方案,應當經市或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會審同意。綠地建設應當按照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審同意的方案進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定程式重新報審。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有市或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該項目的配套綠地建設項目進行專項驗收。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綠化工程設計和綠地更新改造方案、驗收配套綠地建設項目,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在相關圖紙或檔案上籤註明確意見並加蓋城市綠線和綠地管理專用圖章;逾期不簽注意見並加蓋專用圖章的,視為同意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和綠地更新改造方案的審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範圍內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中道路、橋樑控制範圍內的綠化工程設計和綠地更新改造方案,應當在審定該工程設計和建設方案時一併審定;
(二)榆中、皋蘭、永登三縣和紅古區範圍內的,由所在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縣、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城市標誌性綠地和大型綠化工程及較大規模的綠地更新改造,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城建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中的配套綠地建設項目專項驗收,依照前款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工程設計或更新改造方案時,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建設資金,應當列入該項目的投資預算,予以保證。
舊城區建設中確因地理、地質條件限制,在規劃和設計中無法達到規定綠地率指標的,可按綠地建設的缺額面積繳納易地綠地建設費。
易地綠地建設費的收繳,依照有關程式和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項目必須按照規定的綠地率指標完成綠地建設任務,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繳納易地綠地建設費:
(一)新城區建設項目;
(二)舊城區改造建設中有綠地建設條件、能夠達到規定綠地率的項目。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繳納易地綠地建設費,應當向原審定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市或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不能按規定指標完成綠地建設任務的理由,並提交相關資料。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易地綠地建設申請書和相關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不予批准的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准易地建設綠地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的期限和標準足額繳納易地綠地建設費;不予批准的,應當按規定完成綠地建設任務。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批准減、免易地綠地建設費。
第十八條 易地綠地建設費由原作出易地建設綠地批准決定的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執收。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委託所屬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執收易地綠地建設費。
易地綠地建設費實行財政專戶、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九條 易地綠地建設費應當用於公共綠地的建設並主要用於綜合公園、社區公園、街旁綠地、城市標誌性綠地和城市風景區等重點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易地綠地建設費,應當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列出項目、編制計畫並徵求本級城建和財政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全市易地綠地建設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按年度予以公布。
縣、區易地綠地建設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應當對易地綠地建設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或者提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擅自改變城市綠線範圍內綠化用地的用途、進行非綠地建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綠化用地原狀,並提請規劃土地部門依照規劃用地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擅自改變已經審定的城市綠化工程方案和綠地更新改造方案或者不按方案完成綠地建設任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提請規劃、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工程設計、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不按規定指標完成綠地建設任務,或者申請繳納易地綠地建設費未獲批准又不按規定指標完成綠地建設任務的,處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應當完成的綠地建設任務,責令限期完成;
(四)應當繳納易地綠地建設費而不繳納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應當繳納的易地綠地建設費,依法予以追繳。
違反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的其他行為,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財政、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批准改變綠化用地的用途和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非綠地建設的;
(二)對必須建設綠地的建設項目批准繳納易地綠地建設費的;
(三)不按規定收繳、使用或擅自減、免易地綠地建設費的;
(四)坐支、挪用易地綠地建設費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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