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82501
【發布文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8號
【發布日期】2000-12-02
【生效日期】2000-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八號)
《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已於2000年12月2日經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公布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12月2日
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
(2000年12月2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蓄滯洪區)的整治、利用、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國家和本省有關航道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河道管理範圍是: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劃定並公告,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明示界樁。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機關。
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在三門峽庫區範圍內,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庫區管理職責及國家流域管理機構賦予的管理職責。
第五條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管理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工程安全、保護水環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檢舉違反河道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對在河道整治、保護、管理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八條河道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暢通。
第九條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臨河、穿堤的建設項目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並徵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黃河和省際邊界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各類建設項目或者因建設項目需要河流改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按照有關規定報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二)在渭河、漢江、洛河、涇河、灃河、嘉陵江、丹江、石頭河、千河、窟野河和紅鹼淖管理範圍內修建各類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在市(地區)邊界河道修建各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除市(地區)邊界河道外,在上述河道修建各類小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報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三)在本省三門峽庫區範圍內修建各類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徵求建設項目所在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按照管理許可權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修建各類小型建設項目,由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審查。
(四)在其他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修建其他各類大中型建設項目和中型水工程,由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建各類小型建設項目,由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五)在水庫管理範圍內的河道修建各類建設項目,由水庫管理單位提出初審意見,報水庫主管部門審查。其中大型水庫管理範圍內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必須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項目申請後,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在六十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建設單位,或者於十五日內簽署初審意見,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第十二條經審查同意並批准立項的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並簽訂清障協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後六十日內,向審查同意該項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經其檢驗合格後,建設項目方可啟用。
建設單位在施工期間損壞防洪工程,觀測、管理等設施的,應當負責修復;由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整治河道、修建水庫新增的灘地屬國家所有。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和該項工程的移民安置。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自籌資金修建河道工程,但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放線後方可施工。河道工程竣工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驗收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自籌資金修建河道工程新增的護堤地以外的灘地,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投資者可以依法取得該灘地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權。
第十五條受益範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排水等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用於河道工程的修建、維護、管理和通訊、交通等管理設施的更新改造。其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業管理和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機構和民眾管護組織。
專業管理機構的設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民眾管護組織,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沿河鄉(鎮)、村建立管理段、組,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七條河道堤防護堤地、護岸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主要用於種植防護林、搶險取土、淤背加固堤防、堆放防洪搶險物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
第十八條河道堤防護堤地、護岸地的範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護堤地寬度:黃河禹門口至潼關段,臨河、背河堤防兩側各寬一百米(從堤坡腳算起,下同)。渭河寶雞峽大壩至鹹陽鐵路橋段,臨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三門峽庫區鹹陽、西安市段,臨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渭南市段,臨河五十米,背河三十米。洛河狀頭水文站以下河段,臨河、背河各寬二十米。三門峽庫區南山支流段,臨河、背河各寬十米。漢江平川段從勉縣武候鎮至洋縣小峽口,臨河三十米,背河十米。
(二)護岸地寬度:黃河、渭河寶雞峽大壩以下河段、漢江平川段勉縣武侯鎮至洋縣小峽口,洛河狀頭水文站以下河段兩邊從河岸邊沿向外各寬三十米;三門峽庫區排水乾溝兩邊從溝沿向外各寬十米,排水支溝兩邊從溝沿向外各寬五米。
(三)其他河道、河段堤防護堤地、護岸地寬度,由所在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護堤地、護岸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劃定並公告。集體所有土地劃為護堤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從國有灘地中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管理範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
黃河、渭河、漢江的堤防安全保護區,分別從臨河、背河護堤地邊沿向兩邊各劃五十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堤防安全保護區的土地權屬不變,但使用方式應當符合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條城鎮河段必須留有護堤地和管護搶險通道。已經占用的城鎮河段護堤地,應當逐步按照城鎮河段規劃退出。利用城鎮河段護堤地,必須經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違章丁壩、順壩、圍堤、生產堤、高路、高渠、房屋;
(二)存放物料,傾倒垃圾、礦渣、煤灰、廢棄土石料和其他廢棄物;
(三)圍河造田、種植阻水林木和高稈作物。
禁止墾種堤防或者在堤防和護堤地內挖坑、開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溝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墳。
第二十二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臨時占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灘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過河便橋、碼頭的;
(三)打井、鑽探,穿堤埋設管線的;
(四)在河道灘地開採礦產資源,進行考古發掘,開發旅遊資源的;
(五)其他必須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運砂、石、土料以及淘金等,必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指定範圍和要求作業,並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
第二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重要河道和重要河段設立固定觀測斷面,對河道斷面、水位、沖淤、河勢變化及堤防、護岸、護灘、險工等進行定期觀測記載。
第二十五條河道沿岸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組織堤防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投工、投勞,維修和加固河道工程。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易發生山體滑坡、崩岸、土石流等地質災害的河段和水庫周邊地帶從事開山採石、採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破壞河道測量標誌、觀測設備、通訊線路、照明報警器具、工程物料、界樁、里程樁、護堤護林標誌、管護房等設施及搶險救生道路。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折毀舊堤、舊壩、老岸等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影響堤防安全的履帶機動車在堤頂行駛;降雨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執行緊急任務的防汛搶險、軍事、公安、救護車輛除外。
第二十九條河道防護林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臨河造防浪林、背河造防汛搶險用材林、堤肩造行道林、堤坡植草皮的原則規劃、營造和管理。鼓勵單位和個人義務營造河道防護林。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防護林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及用於防汛搶險的採伐,免徵育林基金。
禁止損毀、盜伐河道防護林。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條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違章工程、阻水林木、礙洪堆積物等,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對已建成的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管道、碼頭和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涵洞、水閘等建築物,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責成原建設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三十二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汛期應當組織巡堤查險,觀測雨情、水情和工程情況;發現險情,即時報告並組織搶護;汛後應當對河道防洪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及時修復水毀工程。
第三十三條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各級財政負擔,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灘地、護堤地、護岸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或者建設項目竣工未經原審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檢驗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或者檢驗手續;對於不符合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違章建築、存放物料、堆積廢棄物、圍河造田等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破壞堤防和在護堤地內從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堤防和護堤地,逾期不修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擅自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辦有關手續;對於不符合防洪規劃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建,可以處警告、五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運砂、石、土料或者淘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防洪工程造成損毀的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易發生地質災害的河段和水庫周邊地帶從事危及山體穩定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破壞河道管理設施設備,擅自侵占或者拆毀舊堤、舊壩等工程,損毀河道堤防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承擔修復責任,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依據本條例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正公布的《陝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
八、對《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條中“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的內容。
(二)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經其檢驗合格後,建設項目方可啟用”的內容。
(三)在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刪去“房屋”,在第(三)項中增加“圍墾河流”,增加第(四)項“設定攔河漁具”;將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墾種堤防或者在堤防和護堤地內建房、開渠、挖窖、挖坑、開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四)刪去第二十五條中“堤防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投工、投勞”的內容。
(五)將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禁止侵占、損毀、盜伐河道防護林”。
(六)刪去第三十五條中“建設項目竣工未經原審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檢驗投入使用”和“補辦審查或者檢驗手續”的內容,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之後增加“採取補救措施”。
(七)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違章建築、存放物料、堆積廢棄物、圍河造田等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