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
  • 地址:陝西省
  • 特色: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目的: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防汛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的防汛崗位責任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及搶險的義務。
第五條 防汛工作應保證重要江河堤防不決口,大中型水庫不垮壩,主要交通運輸和通訊幹線不中斷,城市基礎設施不破壞;遇到超標準洪水時,應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把財產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負責指揮領導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地(市)、縣(市、區)和有防汛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都應設立防汛指揮部。負責指揮領導轄區的防汛工作。
各級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負責制定、審批本地區江河水庫各項安全渡汛方案。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組成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報上一級防汛指揮部備案。
各級防汛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汛工作(附屬檔案一)。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設立防汛辦事機構,在同級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統一領導下負責搞好所轄範圍和本部門、本單位的防汛日常工作。
城市是防汛工作的重點。應加強城市防洪工作,確保城市防洪安全。城市防洪實行市長負責制。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組織防汛安全檢查和汛前準備工作。
(二)編制、審批轄區防禦洪水方案,協調、督促防汛預案的執行。
(三)收集、處理防汛信息,管理洪水的監測、預報和發布。
(四)負責指導防汛基礎設施和防洪工程的規劃建設、水毀修復。
(五)管理防汛通訊系統的建設。
(六)負責有關防汛物資器材的儲備、調配和管理。
(七)負責防汛經費的籌措、下達和使用管理。
(八)開展防汛宣傳教育和組織培訓。
(九)統計核實洪澇災情。
(十)防汛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 本省境內黃河、渭河、漢江主要河段按照地段和洪峰流量確定各級防汛指揮部的指揮許可權(附屬檔案二)。
第十一條 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防汛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以民兵為骨幹的民眾性防汛搶險隊伍,並造冊登記,劃定責任區,明確任務和責任。
第三章 防汛準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治理規劃和江河防洪工程實際情況,制定完善防汛抗洪的“防、搶、撤”方案和處置特大洪水的應急措施。
有關地(市)防汛指揮部負責編制轄區內黃河、渭河、三門峽庫區、漢江、丹江、涇河、洛河、延河、無定河、窟野河等大江大河及重點城市、工業礦區防禦洪水方案,報省防汛指揮部批准實施。
中小河流的防禦洪水方案,由所在縣(市、區)防汛指揮部負責編制,報地(市)防汛指揮部審查批准後施行。
第十三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認真編報汛期安全調度運用計畫。大型水庫調度運用計畫由地(市)防汛指揮部審查,報省防汛指揮部審批;中型水庫調度運用計畫由地(市)防汛指揮部審批,報省防汛指揮部備案;重點小(一)型水庫調度運用計畫由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審查,報地(市)防汛指揮部審批;其餘小型水庫調度運用計畫由所在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審批,報地(市)防汛指揮部備案。
大中型水電站應當根據工程規劃設計、防禦洪水方案和工程實際情況,在興利服從防洪,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畫,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防汛指揮部審批。
在建水庫、水電站工程的汛期安全調度運用計畫,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制定,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報同級防汛指揮部備案。
各類水庫、水電站汛期安全調度運用計畫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同時接受上級防汛指揮部的監督。
第十四條 山洪、滑坡、土石流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落實監測人員,制定防範措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汛前應組織各有關部門對防汛準備、防洪設施和行洪安全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主要江河堤防、危房校舍、滑坡地段、河道行洪障礙、病險水庫、氣象、水文測報設施、通訊設施、防汛物料以及各項防汛預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提出治理措施,並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都應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及救生物資,由商業、供銷、物資等單位代儲的,儲備費用在同級財政安排的防汛經費中解決,各地所儲的防汛物資和救生器材的數量、規格,應於汛前統計報上一級防汛指揮部備案。
重點防汛地區的防汛搶險物料必須在汛前備足到位。
第十七條 三門峽庫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安全與建設規劃,完善通訊、預報、警報、避洪、撤退等設施,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不同量級洪水的“防、搶、撤”方案,報上一級防汛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汛前應當向當地駐軍和有關單位介紹防禦洪水方案,汛期應及時通報汛情。
第十九條 各級防汛經費應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安排的防汛經費應在確保基數的前提下,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嚴禁擠占、挪用防汛經費。
中央和省級下達的防汛經費主要用於遭受洪水災害後的搶險、堵口、修復堤防、水文測報、通訊和汛前採取的器材儲備、工程加固、非工程措施建設開支,必須專款專用。
第四章 防汛與搶險
第二十條 本省長江流域每年5月至10月為汛期,黃河流域6月至10月為汛期。
第二十一條 在汛期,各級防汛指揮部必須有一名負責人堅守崗位。情況緊急時,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由一名主要負責人在現場指揮抗洪搶險。
在汛期,各級防汛指揮部以及水文、氣象等防汛重點部門和單位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
各級防汛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應嚴密監視水情變化,及時向上級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傳遞實時雨、水、災情,擬定對策,組織實施防汛抗洪方案。
第二十二條 在汛期,水利、電力、氣象、農林等部門的水文站、雨量站應精心測報,及時準確向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實時雨情,水情;氣象部門必須及時向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天氣預報和定時氣象信息;水文部門必須及時向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有關水文預報。
重要洪水預報的發布由省防汛指揮部決定。
第二十三條 各主要江河沿岸地(市)、縣(市、區)應當根據需要,在江河設立洪水監測斷面,並配備必要的監測、報汛設備和觀測人員。對洪水進行跟蹤監測,及時向防汛指揮部報告水情,實施上下游聯防。
第二十四條 汛情緊急或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轄區內發布防汛命令,採取非常緊急措施。在此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不得阻攔和拖延。
第二十五條 發生險情災情,當地政府領導應立即帶領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災區民眾搶險救災,安置受災民眾生活,幫助恢復和發展生產。
洪澇災害發生後,所在市、地、縣防汛指揮部應迅速收集情況,及時向省防汛指揮部報告災情,並通報有關單位。報告時限為陝北、陝南不超過36小時,關中不超過24小時。詳細災情應立即組織核實和統計,按照洪澇災害統計報表要求,五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承擔防汛搶險的勞務和費用。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危害後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責令其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防汛指揮部統一調度或者拒不執行防汛指揮部指令的;
(二)拒不執行經上級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或者擅自改動水庫調度運用計畫以及假報江河、水庫水情的;
(三)玩忽職守,延誤汛情或者在緊急關頭臨陣脫逃的;
(四)防汛措施不力,指揮失誤,造成損失的;
(五)破壞防汛通訊設施或干擾防汛通訊的;
(六)挪用、貪污、盜竊防汛或救災物款的;
(七)散布謠言,擾亂防汛工作秩序的;
(八)妨礙防汛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河道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汛期,也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申請複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
陝西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防汛工作職責
(一)計畫部門負責防洪工程建設和水毀工程修復的投資計畫安排;
(二)經貿部門負責協調工交、商貿系統的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三)水利部門負責防洪排澇工程的行業管理,負責所轄水庫、河道工程的安全運行,組織防洪工程搶險工作及水利水土保持工程的水毀修復;
(四)建設部門負責城市防洪、排澇和抗洪搶險工作;
(五)公安部門負責維護防汛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打擊偷竊防汛物料、破壞防汛通訊、測報設施,干擾防汛工作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
(六)民政部門負責洪澇災區災民生活救濟工作,統計核定洪澇災情;
(七)財政部門負責防汛基礎設施建設、水毀工程修復及搶險經費的及時下撥;
(八)地震部門負責對滑坡、崩塌、土石流災害的勘察、監測和預防;
(九)電力部門負責保障防汛搶險、排澇、救災的電力供應;
(十)交通、鐵路部門負責優先運送防汛搶險、救災、防疫等人員、物資和設備,及時組織修復水毀公路、鐵路,保證交通運輸暢通;
(十一)民航部門負責緊急情況下防汛、防疫人員和物資、設備的運送;
(十二)郵電部門負責優先傳遞防汛信息,保障郵電設施的防洪安全;
(十三)商業部門負責防汛、搶險、救災物資的組織、儲備、調撥和供應;
(十四)氣象部門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雨情;
(十五)衛生部門負責洪澇災區的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工作;
(十六)石油部門負責及時組織供應防汛、搶險、救災油料;
(十七)農業部門負責洪澇災區農業救災、生產恢復工作;
(十八)農電部門負責抗洪搶險、排澇及災區恢復農業生產所需電力的調配供應;
(十九)黃河上中游管理局負責黃河流域防汛及清除行洪障礙的檢查督促;
(二十)國防科工委負責陝西境內各軍區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防汛搶險工作;
(二十一)新聞、宣傳部門負責防汛法規、政策的宣傳,及時、準確報導防汛搶險、災情、救災工作等信息;
(二十二)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擔負抗洪搶險、營救民眾、轉移物資及執行重大防汛措施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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