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防汛條例細則

《甘肅省實施防汛條例細則》意在為做好我省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民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實施防汛條例細則
  • 發布文號:省政辦[1993]第2號
  • 發布日期:1993-05-24
  • 生效日期:1993-05-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修改的決定,

簡介

【發布單位】82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實施防汛條例細則
(1993年5月24日省政辦〔1993〕第2號)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我省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民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我省境內的一切防汛抗洪活動。
第三條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省防汛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各級人民政府的首長擔任指揮,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地級城市市區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城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轄範圍的防汛日常工作。縣級城市市區的防汛工作由城建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石油、電力、郵電、鐵路、公路、商業、物資、供銷部門和有防汛任務的廠礦企業等單位,汛期要設立相應的防汛機構,負責做好本行業和本單位的防汛工作。河道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加強對所轄水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並做好抗洪搶險工作。
第六條防汛任務較重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以民兵為骨幹的民眾性防汛搶險隊伍,責成有關部門將組成人員登記造冊,明確各自的任務和責任。
第三章 防汛準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禦洪水方案和處理特大洪水的措施,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有防汛抗洪任務的企業單位,根據所在地區防禦洪水的方案,制定本單位的防汛抗洪措施,徵得所在地防汛指揮部同意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水庫防洪應以興利服從防洪,確保工程安全為前提,攔洪削峰,最大限度地減免洪水災害。在汛期,所有水庫都必須從最壞處著想,作出防禦特大洪水的具體措施,並儘可能為下游防洪和排澇提供有利條件。
第十條水庫工程的年度調度運用計畫和渡汛方案,應在原設計的基礎上,並根據工程現狀,按照確保全全,正確處理防洪與興利的關係,分口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編報,批准後嚴格執行,未經原批准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一條各類水庫工程調度運用計畫和渡汛方案的編報審批辦法。大型水庫工程由管理單位編制,經地、市、自治州水利部門審查,省水利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部批准,報省人民政府、水利部、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備案。中型水庫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庫工程由管理單位編制,經地、市、自治州水利、防汛部門批准,報地區行政公署、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廳、省防訊指揮部備案。小型水庫工程由管理單位編制,縣水利部門批准,報縣人民政府、地、市、自治州水利部門和防汛辦公室備案。對下游城鎮、人口密集區、重要工礦區、鐵路、公路、交通幹線有威脅的水庫工程,其審批許可權可提高一級。
第十二條內陸河地區水庫,要制定大風季節和春汛期高水位運用的限制水位,防止冰雪溶化和風浪對水庫工程的破壞,確保春汛安全。
第十三條城鎮和河道防訊應充分發揮河道和堤防工程的行洪、排澇能力,確保城鎮人民生命財產、各類建築設施和農田安全。
第十四條城鎮防洪規劃,必須服從河流流域治理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城市總體規劃必須包括城市防洪和排澇設拖。
第十五條重點防洪城鎮,每年應編報防汛渡汛計畫,經地區行政公署、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人民政府、省建委和省防汛指揮部備案。
第十六條禁止在河道、灘區內圍田造地,違章修設構築物,禁止在洪溝兩岸亂開山炸石,在河道內亂挖沙取土。需要取土時,須經河道主管機構批准,有組織有計畫地在指定地點內挖取。
第十七條蓄滯洪區的安全與建設規劃,由所在地、市、自治州防汛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市縣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八條每年汛前由各地、市、自治州防訊指揮部協同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門對轄區內各防汛重點及全區的防訊設施和防汛的準備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查出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及處理措施,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並按照其要求予以辦理。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江河堤防、水庫、蓄滯洪區等防洪設施的通信建設要列入計畫,給予保證。大型和重點中型水庫及重要河堤段都應設定有線電話,有條件的汛期要設電台。一般中型水庫和小(一)型水庫應設有線電話。無通信設備的邊遠山區,要規定報警信號,及時傳遞汛情,並要制定暴風雨時期情報的傳遞辦法。
第四章 防汛與搶險
第二十條我省汛期一般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有特殊情況臨時變更。防汛期內,各級防汛指揮部必須要負責人主持工作。防汛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及時掌握汛情,按照防禦洪水方案和汛期調換運用計畫進行調度。
第二十一條在汛期,河道、水庫、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執行訊期調度運用計畫時,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統一調度指揮。在汛期,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以及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二十二條在汛期,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惰,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及時向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應立即向防汛指揮部和水工程管理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在汛期,氣象、水文部門必須及時向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有關天氣預報,實時氣象信息和水文預報;公路、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及時運送防汛搶險人員和物資;電力部門保證防汛用電。
第二十四條在汛期,電力調度通信設施必須服從防汛工作需要,郵電部門必須保證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時、準確傳遞,廣播、電視、公路、鐵路、民航、公安、林業、石油等部門應當運用本部門的通信工具,優先為防汛抗洪服務。
第二十五條在緊急防汛期,各極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必須由人民政府負責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條在緊急防汛期,公安部門應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要求,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必要時須由有關部門依法實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七條在緊急防汛期,為了防汛搶險需要,防汛指揮部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事後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適當補償。因搶險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但事後應將採伐情況報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並補辦林木採伐手續。
第二十八條當發生超標準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搶護不及或通訊中斷無法與上級聯繫時,當地防汛指揮部門可按原已批准的防禦超標準洪水方案,採取非常措拖,保證提壩安全。同時,應通過一切途徑向下游緊急報警,通知下游地方政府,組織民眾安全轉移。
第二十九條在發生洪水災害的地區,物資、商業、供銷、農業、公路、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做好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和運輸;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做好災區民眾的生活供給、學校複課以及恢復生產等救災工作;水利、電力、郵電、公路等部門應當做好水毀工程的修復工作:衛生部門要做好醫療防疫工作,密切監視疫情動態,防止各類傳染病流行蔓延。
第三十條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按照國家統計部門批准的洪澇災害統計報表的要求,及時核實,統計上報洪澇災情,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
第三十一條洪水災害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積極組織和幫助災區民眾恢復和發展生產。修復水毀工程所需費用,應當優先列入有關主管部門年度建設計畫。
第五章 防汛經費和物資
第三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部要安排防汛經費,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有防汛任務的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承擔一定的防汛搶險的勞務和費用,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三十四條重要的防洪工程和險工險段,要在現場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物資和器材。各級防汛指揮部都要儲備一定數量的防訊搶險物資,由商業、供銷、物資部門代儲的,可支付適當的保管費。受洪水威脅的單位和民眾應當儲備一定的防訊搶險物料。防汛搶險所需的物資,由計畫主管部門在年度計畫中予以安排。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抗洪搶險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守得力,奮力搶險,出色完成任務者;
(二)堅守崗位,查險認真,遇到險情,及時報告,奮力抗洪搶險,在危險關頭搶救民眾,保護國家財產成績突出者;
(三)為防汛調度、抗洪搶險獻計獻策,效益顯著者;
(四)氣象、水文部門測報、預報準確及時,傳遞迅速,因而減輕重大洪水災害者;
(五)及時供應防汛物料,愛護防汛器材,節約開支,完成防汛搶險任務成績顯著者;
(六)其它有特殊貢獻,成績突出者。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況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和防洪搶險指令的;
(二)玩忽職守,或在防汛搶險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
(三)值班人員不堅守工作崗位,造成水情、汛情、險情誤傳,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非法扒口決堤決壩,造成嚴重危害的;
(五)偷盜、挪用貪污防汛經費、物資器材、救災錢款和物資的;
(六)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七)盜竊、破壞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建築物和防汛設施及水文測量設施、氣象測報設施、通訊照明設施的;
(八)其它危害防汛搶險工作的。
第三十七條對違犯本細則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違者故法懲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水電廠的防汛工作按照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水電廠防汛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甘肅省防汛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精神,省政府組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省政府2010年11月26日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對《甘肅省實施防汛條例細則》等3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甘肅省實施防汛條例細則》(1993年7月3日省政府令第2號公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號令修正)
1、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有防汛任務的地方,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調度方案。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洪水調度方案,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洪水調度方案經批准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修改洪水調度方案,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2、原第八條作為第九條,修改為:“有防汛抗洪任務的企業單位,根據所在地區防禦洪水的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制定本單位的防汛抗洪措施,徵得所在地防汛指揮部同意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3、原第三十六條作為第三十七條,將第一項修改為:“拒
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防洪搶險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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