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轄區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防汛工作貫徹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把人民生命安危放在首位。
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有關部門領導崗位責任制制度。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汛工程設施、水文觀測設施安全和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駐閩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地方預備役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組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防汛工作,其日常事務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
其他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的防汛機構,在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行業和本單位的防汛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由省政府辦公廳、計畫、經貿、建設、水利水電、財政、公安、民政、教育、衛生、交通、電力、郵電、貿易、供銷、農業、林業、水產、氣象、水文、鐵路、民航等省直單位以及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的負責人組成。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組成,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大型水庫管理單位應參加當地的市(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由同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
第八條 水庫(含發電水庫,下同)、堤防、攔河閘壩等工程管理單位和江河沿岸在建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實行領導幹部和技術負責人防汛責任制,加強對所轄水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確保全全運行,並協同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以民兵為骨幹的民眾性防汛搶險隊伍,並按行業分類,由其主管部門將防汛搶險隊伍組成人員登記造冊,明確各自的任務和職責。在汛期,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應組織民眾性的防汛搶險隊伍進行防汛巡邏。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結合平時的管理任務,組織本單位防汛搶險隊伍,作為緊急搶險的骨幹力量。
第三章 防汛準備
第十條 防汛工作採取防、抗、搶、避、救相結合的辦法,實行防洪工程維修、河道清障和抗洪搶險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禦颱風方案和防禦洪水方案(包括防禦超標準洪水措施)。閩江、九龍江、晉江下遊河段的防禦洪水方案分別由福州、漳州、泉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上述三江其作河段和其他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分別由所在地的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
經批准的防禦颱風方案和防禦洪水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修改。確需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准機關核准。
第十二條 水庫、堤防、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規劃設計、防禦洪水方案和工程實際狀況,在局部服從全局、興利服從防洪、效益服從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畫,經其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並接受監督。
在建的水工程涉及渡汛安全的,建設單位必須編制渡汛方案,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後,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並接受監督。
經批准的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和渡汛方案,由各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執行。但在緊急防汛期應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調度。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當在汛前組織成員單位對防洪設施和防汛物料準備、落實防汛責任制、建立和完善防汛搶險隊伍組織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防洪安全的,責成責任單位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告防汛抗旱指揮部。
第十四條 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和行洪區內設定阻水障礙物。對河道管理範圍或行洪區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通知設定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部依法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除費用。
在汛期,禁止未成年人在溢洪道下遊河道管理範圍內活動。
第十五條 根據主要江河防禦超標準洪水方案所確定的蓄滯洪區,有關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其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分滯洪控制閘等設施的檢查與建設。
第十六條 山洪、土石流易發地區,當地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監測,對險情徵兆明顯的地區,應當及時組織民眾撤離險區。
風暴潮易發地區,當地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海堤、閘壩、高壓電線等設施和房屋的安全檢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及時處理,並在災情發生前,組織危險區域民眾安全轉移。
第十七條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物資;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防洪要求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物資;受洪水威脅的單位和鄉村也必須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料。
防汛搶險物資由商業、供銷、物資部門代儲的,每年可根據儲備物資的數量,由防汛抗旱指揮部支付一定的保管費。
防汛搶險所需的經費和主要物資,由各級財政、計畫部門在年度計畫中予以安排。
第四章 防汛與搶險
第十八條 每年四月至十月為全省汛期。其中,閩江流域為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其他江河流域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根據當地的氣候特點和災害情況,明確防汛值班的起止日期,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批准,並通知各有關單位。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防汛期的,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通知。
第十九條 在汛期,大、中型水庫應當加強庫區水情的測報工作,並及時向省和水庫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及水文部門報告水庫的水情。
第二十條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考慮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一)預報二十四小時內有颱風登入;
(二)防洪工程出現重大險情且對上、下游地區構成嚴重威脅時;
(三)江河水位達到危險水位且還在漲水時;
(四)水庫蓄水位達到汛限水位,且水庫上游集雨面積內日降雨量大於五十毫米時。
第二十一條 在汛期,水庫、閘壩、河道堤防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執行汛期調度運用計畫時,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監督。因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嚴重險情危及大壩、堤防安全,無法及時報告工程主管部門或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可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或工程管理單位,按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實行緊急措施,並迅速報告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工程主管部門。
在緊急防汛期,庫容在一億立方米以上(含一億立方米)的大型水庫必須服從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或由其授權的市(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中、小型水庫服從有管轄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調度指揮。
在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調度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調度命令,不準以任何藉口進行阻攔,扒口和強行啟閉閘門。
第二十二條 水庫開閘泄洪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閩江幹流上的水口水庫應至少提前四小時,其他大型水庫應至少提前二小時,通知省、相關市縣水文站和水庫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二)中、小型水庫應至少提前一小時,通知水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三)大、中型水庫在泄洪中需加大溢洪道閘門開度時,應至少提前半小時通知本條一、二項規定的部門和單位。
水庫開閘泄洪時,應當採取先放示警流量,然後逐步加大的方法泄洪。
第二十三條 水庫、閘壩、堤防等工程發現重大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和該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迅速報告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第二十四條 在緊急防汛期,大型水庫的主管部門應派出水情調度人員參與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防汛值班和防洪調度工作。
防洪調度令由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揮或副指揮簽發;特殊緊急情況,在徵得指揮或副指揮同意後,由防汛辦值班領導簽發。調度令簽發後,水庫單位應當執行,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干擾、阻止。
第二十五條 在緊急防汛期,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在轄區內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經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和調度運用計畫進行蓄泄洪調度;
(二)根據經批准的分洪、滯洪方案採取分洪、滯洪措施;
(三)調用急需人員、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等。
第二十六條 在緊急防汛期,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部署,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保證執行公務的防汛車輛優先通行,制止一切無關人員和非防汛車輛在防汛搶險地段通行,必要時可依法實行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二十七條 當災情危急需要部隊支援時,由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同時與當地軍分區(人武部)、武警部隊及駐軍聯繫,共商防汛搶險事宜。
第二十八條 當洪水、潮水、颱風等災害威脅民眾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民眾轉移至安全地帶。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應具體負責民眾的安置工作,並做好防火、防盜、防疫和災民生活必需品的安排。
第五章 善後工作
第二十九條 災害發生後,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組織各職能部門做好搶險救災工作。修復水毀工程所需費用應當優先列入有關主管部門年度計畫,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統籌和上級政府有關部門適當給予補助。
第三十條 災害發生後,農業、水產、林業、教育、建設、交通、經貿、水利、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及時準確地向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災情。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當按照國家統計部門批准的洪澇統計報表的要求,核實和統計轄區內的洪澇災情,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報、篡改。
第三十一條 汛期結束後,各有關部門應及時進行防汛總結,並報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及時進行匯總、總結,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第六章 防汛經費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防汛經費列入每年的財政預算,並根據每年財力增長比例的防汛需要,相應增加防汛經費。
第三十三條 防汛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防汛抗洪搶險和水利水毀工程修復及防汛裝備所需的器材購置、維修等。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河道和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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