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開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開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於2018年12月17日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查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開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4/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開都河流域生態環境,堅持生態優先和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流域內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開都河流域(以下簡稱流域),是指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開都河乾支流及其他匯入博斯騰湖的各河流水系流經的區域。
第三條 流域的生態環境規劃、保護、利用應當遵守本條例。
流域內涉及自然保護區、濕地、草原、飲用水源等保護和管理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流域生態環境規劃、整治、建設、保護、利用實行統一領導,建立健全流域綜合協調機制。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第二師各團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兵團第二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業和草原、畜牧獸醫、自然資源、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和兵團第二師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流域內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對各縣、鄉鎮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履行自然資源管理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塔里木河流域巴音郭楞管理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實施水資源統一管理,做好流域水資源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河長負責制。流域內各河長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逐級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生態保護和修復責任。
第七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第二師各團鎮應當積極開展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應當鼓勵和支持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保持、水體循環和生態恢復等科技成果的套用。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第二師各團鎮應當將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流域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第二師各團鎮應當對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鼓勵投資、捐資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保護流域生態環境。
第二章 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流域的生態功能、水資源狀況、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等科學合理編制,明確保護目標、任務、保障措施、污染防治措施,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一條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第二師各團鎮應當根據自治州開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備案。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兵團第二師各團鎮和鄉鎮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鄉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時,應當符合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第十二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第二師各團鎮制定的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新疆生態功能區劃相銜接,突出對各類生態功能區的保護。
第三章 流域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三條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第二師各團鎮應當採取措施提高本行政區內各河流水質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要求,核定本行政區域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排放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並鼓勵在本行政區域內中水回用。
第十四條 流域執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和有償使用制度。
在流域內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遵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嚴格執行水資源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控制指標。
流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縣、團鎮之間的利益,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十五條 流域內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採取水土保持綜合防治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十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流、湖泊、灌排渠設定排污口,興建與水資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已設定的排污口應當限期拆除。
第十七條 禁止向流域內水體傾倒礦渣、有毒有害物質、垃圾、農業投入品廢棄物以及其他污染水體的廢棄物,禁止向水體丟棄禽畜動物屍體和排放油類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及殘液。
第十八條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第二師各團鎮應當採取措施確保行政區域內各河流河道暢通,嚴禁擅自截流、築壩、圍墾、圍網、養殖、捕魚、挖沙、設閘等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河道暢通的行為。
依法開展必要的河道、堤防、岸線綜合整治以及防洪設施和供水設施建設、修繕和改造活動。
第十九條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第二師各團鎮應當加強森林、草原的保護和管理,發揮森林、草原在維護生態平衡、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方面的功能。
第二十條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第二師各團鎮應當在草原生態脆弱區、森林資源集中分布區、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區,採取劃區休牧輪牧、封山禁牧、天然林保護等重點工程治理措施,保護生物多樣性,修復生態系統。
第二十一條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第二師各團鎮應當依法加強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和管理,採取措施減少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人為活動。
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禁止捕撈瀕危水生野生魚類等資源,禁止投放外來水生物種,保護和增殖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二十二條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第二師各團鎮應當加強農業生態公共設施建設,推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和設施,推進農業生產廢棄物和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三條 流域內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農業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與監測評價,建立農業生態環境監測網點,定期發布農業生態環境質量報告,預測農業生態環境變化趨勢。
第二十四條 流域內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對濕地的綜合性調查研究,開展濕地及生物多樣性的監測。對受到嚴重破壞的濕地生態系統,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修復。
第二十五條 流域內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合理利用生態資源和旅遊資源。
鄉村旅遊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經營集中的地方,應當對生活垃圾和污水統一處置。
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旅遊、餐飲等開發利用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河道生態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確定的管理要求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設定垃圾回收容器,並負責清理其經營河面的漂浮物,不得造成水質污染、生態環境破壞或者影響防洪安全。
第二十六條 流域內的城鎮應當建立、完善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供排水、集中供熱等公共設施。
人口相對集中的村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管理,統一規劃建設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處理設施。
第四章 流域自然資源利用
第二十七條 在流域內進行資源開發和利用,應當堅持先規劃後開發、先評價後建設,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流域生態環境功能,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第二十八條 流域內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照規定程式報經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 流域內(國家生態保護紅線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水電開發項目。現有水電開發項目必須按照“電調服從水調”原則,建立調度運行機制。
現有水電開發項目不得破壞生態基流和魚類正常洄游通道,已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應當限期採取治理措施。
第三十條 在流域內調度水資源,應當符合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保障開都河乾支流的生態流量和入湖水量、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生態平衡。
第三十一條 在流域內進行礦產資源開發,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要求編制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開採礦產資源:
(一)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冰川保護區;
(二)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蹟保護區、自然保護區;
(三)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有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可恢復影響的區域;
(四)存在難以防治礦山安全隱患的區域;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採礦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在流域內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占或者少占草場、林地,對建設周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
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水源涵養功能,防止水土流失。需要穿越野生動物集中棲息區的,應當修建野生動物通道等防護措施,減少對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四條 在流域內進行旅遊景區(點)建設,應當結合生態環境實際進行科學設計,確保旅遊景區(點)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取水許可和有償使用制度的;
(二)破壞流域內野生動植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
(三)無證排污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
(五)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六)違法開墾草原,造成草原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的;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流域內進行旅遊景區(點)和設施建設,損害自然生態環境和景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兵團第二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在流域內進行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水資源污染或者地質災害的,開發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恢復原狀、修復治理等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編制規劃而不編制規劃或者隨意調整規劃的;
(二)違反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式和職責的;
(四)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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