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金寨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金寨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快實施工業化核心戰略,促進縣域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於經過認定的招商引資企業。
第三條 我縣優先發展和鼓勵投資的產業:機械製造(含零配件)、電子信息、新型材料、農產品加工、中藥保健品生產、服裝鞋帽加工等輕工產業、旅遊開發、專業市場建設、三星級以上賓館建設、倉儲物流、高新技術產業。鼓勵縣外企業、其他各類經濟組織或個人在縣經濟開發區和鄉鎮工業集聚區投資發展產業集群,建設產業園區。
第四條 對投資新辦加工製造業企業(不含縣內限制類企業,下同),從企業投產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連續3年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企業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50%,連續3年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對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新辦加工製造業企業,從企業投產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企業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50%,連續5年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在縣經濟開發區和鄉鎮工業集聚區新辦的單個加工製造業企業,投產時投資規模就達1億元以上(含1億元)、經營期限達10年以上,從企業投產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後5年按50%獎勵給企業;企業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後3年按50%獎勵給企業。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專業市場、三星級以上酒店、旅遊開發、現代物流等項目,建設期間縣級行政規費比照市政重點建設項目收費標準實行“一站式”收取。自企業實現營業收入之日起,根據企業實際入庫的各種地方稅收總額,連續5年由同級財政按以下標準實行分檔累進獎勵:納稅額在20-50萬元(包括50萬元)之間的,獎勵10%;在50-100萬元(包括100萬元)之間的,獎勵20%;在100-500萬元(包括500萬元)之間的,獎勵30%;500萬元以上的部分,獎勵40%。
第六條 對投資高科技(經省級以上認定)、教育等項目,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後5年減半獎勵;對投資職業技術培訓項目,培訓人員50%以上在縣內企業就業的,優先享受國家給予的有關補助政策,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
第七條 對投資交通、能源、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從企業投產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後5年減半獎勵。
第八條 新辦加工製造業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現行標準執行,連續5年由同級財政按50%獎勵給企業。
第九條 加工製造業項目,根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由同級財政給予一定獎勵,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或完善廠區基礎設施建設。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下的給予每畝2萬元-4萬元不等的一次性獎勵;投資達億元以上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條 對租用縣經濟開發區標準廠房投資興辦加工製造業項目的,按照每月4元/m2收取租金;先租後購的,實際已支付的租金可抵繳購置廠房款,使用年限自承租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達1000萬元以上的加工製造業項目,建設期間,縣內收取的行政規費先交後返還;涉及投資企業在縣內繳納的與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相關的各項事業性收費,按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第十二條 對縣經濟開發區內企業實行“依法徵稅,減免收費”政策。行政事業性規費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同縣物價局進行測算核定,開發區管委與縣直有關部門統一結算。徵收原則為:企業投產前,縣內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經營性收費及有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行政規費,工業用地需繳納的市以上收取的費用由企業繳納,縣內收取的費用先交後返還;企業投產後的經常性規費,前3年免收,以後每年按規定的最低標準先交後返還一半。嚴禁任何部門到企業直接收取任何費用。有關部門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經營性收費、有償服務收費,一律執行最低標準。最低標準由物價部門根據相關成本、稅收和合理利潤核定。鄉鎮工業集聚區企業投資項目可以比照縣經濟開發區享受有關規費減免政策。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涉及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規費按50元/m2標準一次性繳納。
第十四條 對從事毛竹深加工的企業,除國家、省明令規定徵收的育林基金(6%)、維簡費(5%)、森林植物檢疫費(0.2%)外,縣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第十五條 林副產品育林基金等費用原則上從採伐源頭徵收,對進入流通環節的林副產品不得重複徵收育林基金等相關費用。對從事木竹加工的規模企業,林業部門收取的育林基金等費用可以在生產環節徵收,按產成品數量核定一定標準一次性收取。
第十六條 對投資新辦規模工業和其他重點企業的,在辦理抵押貸款時涉及房地產評估及他項權利登記時,實行收費最高限價。
第十七條 服務承諾:特事特辦、馬上就辦。1、第一個接待投資者的鄉鎮、縣直單位或個人,對投資者所詢問的事情負責答覆、聯繫、協調、協助,直到辦結。2、對直接到縣招商局諮詢的,由縣招商局負責聯繫、協調、落實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證照辦理:具有行政審批和收費的行政事業單位一律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大廳,實行“一站式”服務。由縣政務服務中心及項目服務單位安排專人代辦,投資者只需提供相關資料及必要費用。
第十九條 跟蹤服務:凡來我縣投資興辦企業的,由引資單位和所在招商組負責派專人為企業提供證照辦理、部門協調、問題處理等全程跟蹤服務。對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加工製造業項目和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項目,確定一名縣領導牽頭,1-2個部門或鄉鎮聯繫,派駐跟蹤服務小組,實行全程跟蹤服務。
第二十條 權益保護:一是給予掛牌保護。凡外來投資規模企業,由縣委、縣政府實行掛牌保護,授予“企業合法權益重點保護單位”銅牌,嚴禁任何部門對企業開展任何形式的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對確需到外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的,除刑事案件和突發性治安案件外,必須報經縣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後方可進行。二是實行“綠卡”制度。由縣招商局辦理、公安局制發“客商身份卡”(綠卡)。凡持卡客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案件除外)對其人身、財產、住地(包括入住的賓館房間)等進行檢查。客商憑卡在縣內享受就醫、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優先待遇。三是辦理車輛通行標誌。由縣紀委、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招商局辦理,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制發“金寨客商專用”通行標誌,持有標誌車輛在縣內發生一般違規行為,縣交警、交通、公路、市容等部門只對違規行為進行糾正,不扣車、不扣證、不罰款。
第二十一條 投訴受理:1、直接向縣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投訴受理中心)投訴;2、向縣招商局投訴;3、向投資企業引資服務單位或所在地鄉鎮投訴;4、向聯繫本企業的縣領導投訴。投訴電話:縣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縣招商局。
第二十二條 企業辦理人才招聘、勞動用工、員工戶口轉移、購置物業、子女就學等,一律按當地居民收費標準收取。
第二十三條 對重大投資項目和具有牽動性農副產品深加工項目,可視投資者要求,實行一事一議,一廠一策,特事特辦,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 在縣經濟開發區和鄉鎮工業集聚區投資發展產業集群、建設產業園區的,可以優先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本優惠政策規定的對企業和個人的獎勵資金,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原則由受益的同級財政負責支付。
第二十六條 本優惠政策由縣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之後簽約的投資項目執行本優惠政策規定。本規定發布之前簽約的投資項目,除國家發文廢止的條款外,仍執行簽約當期縣出台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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