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豐縣招商引資優惠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豐縣招商引資優惠辦法
- 發布單位:縣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
- 生效時間:2009年9月1日起
- 地點:廣豐縣
目標,優惠辦法,土地供應,獎勵政策,規費優惠,其他政策,
目標
為了進一步擴大開放,吸引和鼓勵客商(含廣豐籍投資者)在我縣投資興業(含民營經濟占絕對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業),促進我縣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優惠辦法。
優惠辦法
土地供應
第1條客商投資需要的各類用地,可通過受讓、承租、合資或合作、劃撥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客商投資使用土地年限為: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和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滿後繼續使用的,可申請辦理延長用地手續。客商投資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保持原有用地性質的基礎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作為合資、合作經營的折股投資。
第2條 客商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等項目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可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成本價供地。
第3條新辦工業企業的用地,執行國家規定我縣的最低出讓價,企業通過公開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境外資金1000萬美元(其它外幣按國家當時匯率折算)以上,或高新技術項目(經省以上認定),可享受優惠政策措施扶持。
獎勵政策
第4條客商投資新辦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其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實行前三年全額獎勵,後兩年減半獎勵政策。
第5條 新辦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年增值稅額達100萬元,受益財政按年納增值稅額的5%給予獎勵;以1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 10萬元增值稅額,獎勵數增加1個百分點,最高獎勵比例不得超過20%。
第6條 新辦縣級以上(含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年增值稅額達10萬元,受益財政按年納增值稅額的5%給予獎勵;以1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 10萬元增值稅額,獎勵數增加1個百分點,最高獎勵比例不得超過20%。
第7條自投產之日起,若同一企業同一項目稅收獎勵同時符合第4、5或第6條的,則就高享受單項獎勵政策。
第8條新辦貿易公司(內貿)項目,年增值稅達100萬元,受益財政按年納增值稅額的5%給予獎勵;以1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 10萬元增值稅額,獎勵數增加1個百分點,最高獎勵比例不得超過20%。
第9條新辦物流項目,受益財政按納稅額(指運營業務稅收,不含教育附加)的55%給予獎勵。
第10條新辦建築業項目,在縣外承攬工程業務,且企業所得稅回我縣繳納的,年納所得稅額達10萬元(含)以上的,受益財政按地方實得部分的50%給予獎勵;達100萬元(含)以上的,受益財政按地方實得部分的60%給予獎勵。
第11條已落戶廣豐境內且簽訂了相關契約的企業,優惠政策由受益財政按原簽訂的契約執行(原所簽訂契約增值稅獎勵基數按100萬元計獎;原所簽訂契約前五年享受獎勵的“年納稅額”專指增值稅;原所簽訂契約五年後享受獎勵的“年納稅總額”指增值稅和所得稅之和)。
第12條已落戶廣豐境內但未簽訂相關契約的工業企業,優惠政策由受益財政按同類已簽約企業的標準執行。
第13條其他三產及本辦法未提及到的項目獎勵政策由受益財政按簽訂的相關契約執行。
第14條對客商開發旅遊景點、新辦旅遊企業(賓館和餐飲業除外)及投資規模大、稅收回報率高、科技含量高的招商項目,實行“一企一議”。
第15條上述所有獎勵資金支持企業用於發展生產,對於已享受國家其他優惠政策的納稅額不再計獎。
規費優惠
第16條 客商投資企業所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基金類),未進園區的按規定標準的下限收取,進工業園區的實行縣本級及以下的免收或先收後返。
第17條對客商投資企業,進工業園區的項目優先安排供水、供電;用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其工業用電享受江西省目錄電價大工業用電價格。
第18條進工業園區的工業企業,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若企業自選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城建規劃部門只收工本費辦理“兩證一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第19條客商投資新辦企業,所有辦證辦照均在縣行政服務中心“一站式”辦理,並由引資單位和縣招商局負責全程跟蹤服務。
其他政策
第20條創穫全國馳名商標或產品被評為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且年納增值稅200萬元(含)以上的,由縣政府一次性獎勵50萬元;企業股票發行上市後,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21條稅務征管部門對建帳困難的客商投資企業,可實行“定額、定期、定率”的方式徵收。
第22條本辦法所涉及的獎勵及優惠,由縣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並兌現,由縣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督辦。
第23條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或本辦法未涉及的有關事項,可以一事一議,一企一議。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政策為準。
第24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以前頒布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25條本辦法由縣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