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的若干規定

陝西省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的若干規定是陝西省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的若干規定
  • 生效日期:1995-07-13
  • 發布日期:1995-07-13
  •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5]49號
【發布單位】825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的若干規定
(陝政發[1995]49號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貿易,使其成為落實“以開放促開發,以開發求發展”戰略的先導產業,帶動和推進全省經濟發展,結合陝西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建立有競爭力的出口支柱產業體系
第一條 調整和最佳化出口商品結構,發展以機(機電產品)、紡(紡織產品)、煤(煤炭等資源性商品)、技(技術)和創匯農業為支柱的新的出口商品體系。集中力量扶持和發展一批“出口導向型”的生產基地、創匯大戶、拳頭產品,促其上質量、上規模、上效益。
第二條 大力扶持出口類機電產品的生產,認真組織實施機電出口重點產品、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的發展規劃,其技術改造優先立項,配套資金優先保證,技改貸款優先安排。對地方所屬出口類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外銷收益低於內銷收益的部分,由財政部門從企業上繳的所得稅中予以相應數額的返還。
第三條 企業為提高出口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而進口的設備,項目效益好的,所需信貸資金由開戶銀行優先安排。允許企業以其出口產品收匯直接償還進口設備的外匯貸款。企業為出口機電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積極推進紡織、印染、服裝加工、絲綢行業的技術改造和工貿聯合。篩選一批重點項目,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加快產品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努力實現由出口初級產品向出口精深加工的高附加值產品轉變。
第五條 進一步扶持煤炭等礦產資源性商品出口。按照既定規劃,協調組織好重點廠礦、骨幹品種的生產、加工和供貨工作。及時解決煤炭出口計畫和運輸問題,確保煤炭出口再上新台階。
第六條 把發展技術出口做為一項戰略性任務來抓。繼續推動技貿結合,賦予有技術出口能力的科研機構、科技企業、大專院校以技術出口權;鼓勵高技術企業和有實力的科研單位在國外、境外創辦分支機構,開展技術貿易。技術出口計畫實行單列下達與考核,對效益突出的技術出口項目給予專項獎勵。
第七條 加快培育和引進農牧新品種。搞好農牧產品的精深加工和保鮮儲運,提高品質和附加值。增加對港澳地區的鮮活商品供應。
第八條 為確保出口拳頭商品質量,體現公平競爭原則,今後出口拳頭商品不搞終身制,堅持定期考核,優勝劣汰,滾動更新,做到規模上有新發展,檔次上有新提高,換匯上有新突破。
二、鼓勵外貿企業經營上規模、增效益,朝著實業化、集約化、集團化、國際化、多元化方向發展
第九條 增強外貿企業出口創匯與經濟效益並重的觀念,消化虧損掛帳,擴大出口創匯。實行外貿專業公司年出口創匯的規模和利潤指標、減虧指標與其法人代表的政治、生活待遇及全體職工的工資獎金標準掛鈎,同時,搞活外貿企業的內部分配機制。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外經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 凡承擔並完成當年出口創匯計畫的外貿企業、自營進出口企業,出口收匯當年比前三年平均值每增加1美元、每盈利5分錢人民幣的,省政府按出口商品大類給予人民幣獎勵:一般商品獎1分,機電產品獎2分,開發的新商品獎3分。出口本省產品獎勵額可適當提高。獎金從外貿企業年營業額中計提。
第十一條 鼓勵外貿企業實行進出口結合,以進養出,提高綜合運籌能力。國家分配的地方進口計畫商品(除國家統營者外),可按照同等優先的原則,安排本省有關外貿企業經營或代理進口。在符合國家進口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外貿企業有權自主進口,有權自主確定進口商品內銷價格。
外貿企業開展來料、進料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免交海關保證金,大宗進口料件所需資金由企業開戶銀行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 採取鼓勵政策扶持高新技術及產品出口。每年要安排一定規模的人民幣貸款和外匯貸款,用於新興產業和機電類產品的出口,尤其是高新技術和成套設備的出口。積極爭取國家進出口銀行的中長期低息貸款、票據貼現等業務支持。
外貿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和機電產品年出口額達到500萬美元以上或其出口額占到本企業現匯出口額60%以上的,三年內按其實際繳納所得稅額的50%返還。
第十三條 繼續支持和鼓勵具備條件的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商業、物資、旅遊企業申報進出口經營權,使全省自營進出口企業兩年內突破100家。
自營進出口企業擴大出口創匯,在配額招標、許可證申領等方面與外貿企業享受同等政策和待遇。
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擴大出口,不斷提高其在全省出口中所占比重。
第十四條 自營進出口企業必須承擔出口創匯任務,並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承擔出口創匯任務或從登記註冊之日起連續三年完不成創匯任務的自營進出口企業,給予警告、通報等處理,並限期達到創匯目標;限期內仍達不到目標的,暫停或撤消其外貿經營權。
第十五條 深化外資體制改革,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外貿企業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加強經濟核算,嚴格內部管理,壓縮庫存,盤活存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對原虧損外貿企業從事不發生新虧損的出口業務,積極給予貸款支持。
第十六條 堅持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以鞏固港澳、擴大周邊、拓展遠洋為基本思路,採用靈活多樣的促銷手段,加快開拓市場容量大、商品賣價高的歐美市場。每年提出開拓市場的具體任務,分解下達,組織實施,年終考核。
三、採取切實措施,支持地、市、縣外貿事業發展
第十七條 積極爭取賦予具備條件的市、縣進出口經營權,自掛牌之日起三年內如有所得稅,收入由同級財政列收列支。
第十八條 地、市、縣外貿企業的信貸規模與退稅指標,銀行、稅務等部門要視其出口增長情況,盡力及時、足額保證。各地、市、縣應結合產品結構調整,增加對所屬外貿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的投入。
第十九條 加快地區行署和市政府所在對外貿服務體系建設,儘快在寶雞、漢中、榆林等地市設立二級口岸,成立相應的機構。其他地市目前可由口岸部門派駐代辦員,為發展外貿提供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省外經貿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地、市、縣的外貿企業參加全國出口商品配額招標,並按照“產地優先”的原則,在出口商品配額分配中予以適當照顧。同時,要積極幫助他們參加各種對外交易會、洽談會、展銷會及出國(境)推銷活動,開拓國際市場。
第二十一條 多渠道為地、市、縣培養外貿人才。省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專項用於地、市、縣外貿人才的培訓。各地、市、縣也要將外貿人才的培養列入規劃,每年給予一定資金投入。
四、建立外貿發展基金,發揮財稅、銀行對外貿發展的扶持、服務和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 外貿企業和自營進出口企業、獨立的進出口公司33%所得稅全額徵收後,其中3%返還繳納企業,多繳納多返還。其餘30%,加上省財政一次性撥付的鋪底資金,用於支持外貿系統調整結構、發展實業、開拓市場,扶持高新技術產品和成套設備的出口,鼓勵消化歷史掛帳包袱,做到“取之於外貿,用之於外貿”。
第二十三條 認真落實出口規模與信貸規模掛鈎政策。銀行對外貿企業現匯貿易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根據出口實績予以信貸傾斜,促進貸款規模與出口規模協調增長。對外貿企業在國際貿易結算中,採用信用證抵押貸款、打包貸款、票據貼現、擔保提貨、進口開證項下備用貸款等多種融資辦法籌措資金,銀行要積極創造條件,密切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加強稅貿合作,提高辦事效率,改善退稅工作。對出口退稅,稅務部門既要及時審批,又要預防和打擊騙稅行為。對信譽好、沒有偷稅、騙稅行為的外貿企業和陝南、陝北地屬外貿企業,在退稅上可予以適當照顧。
五、加強領導,創造有利於外貿發展的寬鬆環境
第二十五條 銀行、海關、稅務、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商檢、保險、外匯管理等部門和機構,要規範工作程式,改善工作作風,搞好涉外服務,並結合實際,制定各自鼓勵外貿發展的措施。
堅持制止多頭重複檢查,排除不必要的干擾,有關部門確需對外貿企業進行檢查進,須事先與其主管部門協商,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給予協調。
進一步加強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外貿企業與外事、任務、旅遊、文物等部門及涉外賓館的協作與配合,形成發展外貿的整體合力。
第二十六條 對全省外貿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並納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政策考核體系。由省外經貿主管部門制定外貿責任目標,報省政府核准後,逐級下達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建立全省對外貿易調度會議制度。省外經貿廳每月調度一次,省政府秘書長或主管副省長每季調度一次,及時協調解決外貿發展中的突出問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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