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引進資金和推薦投資項目實行獎勵的暫行規定》在1992.06.17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引進資金和推薦投資項目實行獎勵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6.17
- 實施時間:1992.06.17
為了加快我市經濟建設步伐,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引進更多的國內外資金和技術,促進太原經濟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引進資金,包括引進國際金融組織、政府間貸款,國外的商業信貸、租賃和民間投資,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華僑投資,以及國內各省、市和民間來我市的投資、外地金融組織來我市的投資和提供的貸款。
推薦投資項目,包括推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項目,以及台灣港澳同胞、華僑和國內其它地區來我市投資興辦的項目。
二、引進或融通國際金融組織、政府間貸款和國外商業信貸、租賃以及民間借貸等總成本不高於政府間貸款的資金,根據引進資金使用期限的長短,可以按引進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作為引進者的佣金,在資金進入並驗資後一個月內,由用資單位一次付清。
三、引進國內資金,根據引進資金利率的高低和使用期限的長短,確定提取佣金的比例。引進資金利率低於或等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使用期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可按引進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提取佣金;使用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二年以內的,可按引進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提取佣金;使用期二年以上的(含二年),可按引進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提取佣金。佣金應在引進資金全部進入用款單位帳戶一個月內,由用款單位一次付清。
四、引進國內技術、設備投資項目成功者,按引入項目實際投資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作為項目引薦者的佣金,在投資全部進入引進單位並驗資後兩個月內,由引進單位一次付清。
五、引進外商投資項目成功者,按該項目外商實際出資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作為項目引薦者的佣金,在外商資金投入並驗資後兩個月內一次付清。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由中方支付,獨資企業由市財政支付。
引進的外商投資企業項目投產後,經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視項目規模大小,給予項目引薦者獎勵二千元至五千元人民幣。
六、引進對外加工、裝配項目成功者,按契約實際測算中方工繳費收入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作為項目引薦者的佣金,在契約結算一個月內由項目單位一次付清。
七、對引進國外資金和外商投資項目金額在三十萬美元以上不領取佣金者,可以將其親屬或指名人員二至三人遷居太原市(包括農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引進國內資金二百萬元以上,使用期超過一年,不收取佣金者及引進國內投資項目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不收取佣金者,可以將其親屬或指名人員一至三人遷居太原市(包括農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
八、引薦無償贈款(含實物)三十萬元以上的,可按高於引進資金獎勵比例提取佣金,或允許三人遷居太原市(包括農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
九、對引進資金成功的,應由市人民銀行認可後領取佣金;對推薦投資項目成功的,應由市計委或市經委認可後領取佣金。既引進資金又引進項目的,可同時領取佣金。佣金所得,免繳個人收入調節稅。
十、本規定獎勵範圍,適用於執行公務以外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十一、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