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法

甘肅省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法是1989年9月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為改善投資環境,促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門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結合甘肅省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9-01
【生效日期】1989-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法
(1989年9月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改善我省投資環境,促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在我省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門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使用優惠,
1.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優先安排,凡徵用菜地五畝、耕地二十畝的,由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開發小區批准,超過限額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徵用荒灘、荒山、荒坡地二千畝(不含二千畝)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開發小區批准,報省政府備案。
2.凡在鬧市區以外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經貿委審查,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在符合考核標準期間,一律免徵土地使用費。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在基建期間,免徵土地使用費,企業投產或開業後、免徵土地使用費五年。
3.對於興辦文化、教育、科學研究、醫療衛生、社會公益、交通、採礦、農林、畜牧、和各種基礎設施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邊遠地區舉辦各類外商企業、一律免徵土地使用費。
4.凡公布規定頒布前簽訂契約並以土地使用費作為中方合作條件的項目,繼續按原契約規定標準徵收土地使用費。
5.外商可以在甘肅省指定區域內承租和包片開發土地、土地使用期最長為五十年,並可依法轉讓。
第三條凡在本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將在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內優先安排並納入本省國民經濟計畫,實行七個優惠:
1.電、氣、煤、油等能源供應優先,收費標準與本地國營企業相同;
2.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優先;
3.生產所需的省內原材料,納入行業歸口管理分配,由省,地、市主管部門劃出一定比例優先供應;
4.交通、運輸安排優先;
5.通訊設備安裝使用優先;
6.基本建設施工優先;
7.勞務人力選配優先。
第四條可以由外國投資者全責經營。凡產品不屬於合作一方包銷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其投資額及註冊資本額超過企業投資及註冊資本的50%以上者,經企業董事會委託,可以全責經營企業。如外國投資者對經營同類企業富有經驗,而其投資額低於上述比例,需要委以全責經營時,合作雙方可在契約中協商確定。
第五條鼓勵與外貿經營權的外貿、工貿企業合作。凡與我省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工貿企業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可享受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規定中的“產品出口企業”的待遇。
第六條保證外商投資企業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1.企業有權決定本企業的經營管理方式,在人、財、物、產、供、銷方面享有自主權。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其價格除國家統一管理和定價的商品以外,由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規定自定價格。
2.中外合資和合作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獎勵、津貼制度由董事會確定。
3.職工的招聘和解僱,由企業自主決定。企業的職工實行契約招聘。用工人數不受國家勞動力計畫指標的限制。用工契約(包括臨時工)送當地勞動管理部門鑑證,接受監督,不需報批。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技工,在當地無法解決的,經省勞動部門商得招聘地區勞動部門同意,可跨地區招聘,對在本省招聘的職工,政府允許流動。
4.企業有權按本企業章程,結合生產經營的需要,設定組織機構,聘用和解聘各級負責人。
第七條保證收益。對合資經營企業,由於企業性質而國外投資者收益偏低的,可以在簽約時適當延長合資限;如由於經營原因在合營期間無法收回投資者,在合資期滿前、可申請延長合營期,直至收回全部投資為止。凡需延長經營期限的,均應在合資、合作的外資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在收到申請30天內作出答覆。
第八條優先解決外匯平衡。
1.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外匯不能平衡,需申請政府幫助解決的,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經商金融部門同意,可以申請外匯貸款解決。
2.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符合暫代進口產品標準的產品、省內優先安排採用。經採用的產品,按企業完成出口計算,銷售時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外匯。
3.外商投資企業為解決本企業外匯平衡,需要出口本企業產品以外的產品時,按產品管理許可權,經經貿部門批准出口關稅產品的,可視同本企業產品,免徵工商統一稅。
4.國外投資者分得的人民幣利潤需匯出國外,或企業因生產需要外匯不足,其不足部分和匯出國外部分可通過省外匯調劑中心優先調劑外匯。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間確有困難,經過批准可返還部分或全部所得稅。
第十條外國投資者以分得利潤,在本省再投資興辦企業時,其投資行業結合本省實際可適當放寬。以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需進行技術設備而外匯不足時,經向省計委申請批准、可優先安排規模和外匯貸款。
第十一條可引薦外商來我省直接投資作出貢獻的中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給國外投資得提供各種方便。
1.下放項目審批權。凡符合國家指標吸收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生產性項目,建設與生產經營條件以及外匯、人民幣收支、原材料、能源不需省綜合平衡,產品出口不涉及配額或許可證的,總投資一千萬美元以下項目、可由開發小區審批,契約、章程由省經貿委審批。
2.簡化辦事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凡申請興辦外商投資企業的單位所報法定檔案必須齊全,批覆限額以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得超過三天,契約章程與批准證書的審批不得超過三十天,營業執照的審發不得超過十天、限額以上項目檔案的預審和轉報不得超過十五天。
3.合資、合作企業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可以用本企業經營所得人民幣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籍工作人員,可以辦理一年以內多次使用有效的簽證,中方從業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國時,經報請國家批准,每年辦理一次審批手續、多次使用。
5.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工作人員,在省內業務出差,其食宿、交通、通訊費用,享受國內其他企業職工同等待遇,可用人民幣支付。
6.外商投資項目的洽談、簽約和對外履約等事宜,由各級經貿委(局)歸口管理,甘肅省對外經濟貿易諮詢公司及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對外商投資者的諮詢、投訴等要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批准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凡符合享受本辦法規定優惠條件的,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來我省興辦合資、合作、外資經營企業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甘肅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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