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暫行辦法

為改善投資環境,提高辦事效率,便於外商在我省投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2]166號
【發布日期】1992-08-07
【生效日期】1992-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暫行辦法
(1992年8月7日甘政發〔1992〕16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改善投資環境,提高辦事效率,便於外商在我省投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申請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根據投資導向進行投資經營。
第四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按下列程式進行:
1.報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報批契約、章程;
3.頒發批准證書;
4.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二章 項目
第五條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部門是省計委、各地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省級廳、局以及省確定的開發小區管理委員會。
總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省計委審批。
總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下,資金、原材料、能源、進出口事宜不需省平衡的項目,可由各地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和省級主管廳、局審批,報省計委備案。 省確定的開發小區管理委員會,可審批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
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省計委初審後轉報國家計委審批。
第六條屬省計委審批的一般項目,由申報者(合營中方)向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由主管部門轉報省計委一式五份。外資企業由投資者本人或委託人直接向省經貿委申報申請書一式五份。涉及許可證和配額管理的項目,審批前應徵得省經貿委的同意。特殊項目分別報批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條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後10日內向省計委上報初審意見。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抄報的項目,可行性報告後10日內,應向省計委送達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意見。超過10日視為同意。
第八條總投資在50-100萬美元的項目,外部配套條件不需審批部門平衡解決的,可按本辦法附屬檔案(一)的要求填報審批表和說明,經省級主管部門或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批,即作為立項檔案,不再另行報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在50萬美元以下,資金自行籌措平衡的項目,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由申報人持契約、章程到政府外商投資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批准證書後,即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向計畫、經貿部門備案。
第九條審批部門在收到必備檔案後10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特殊情況不能在上述時限內批覆的,審批部門應提前告知申報者並向省外商投資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外資辦)備案。
第十條項目審批部門要求項目申報者補充資料時,申報者不得拒絕提供。
第十一條各地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省級廳、局,省確定開發小區管理委員會,在批准項目可行性報告後10日內向省計委送達項目備案檔案。省計委在收到備案檔案10日內,如有異議,可指定重審或撤銷審批檔案。
第十二條省級以下審批部門不予批准的項目,申報者可要求省計委複審。省計委不予批准的項目,申報者可向省外資辦要求複審。
第三章 審批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契約、章程。
第十四條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項目的契約、章程由省經貿委初審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總投資在500萬至1000萬美元項目的契約、章程由省經貿委審批,500萬美元以下項目的契約、章程委託各地行署、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級各部門,開發小區管理委員會審批。報省經貿委備案。
第十五條審批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需報送的檔案見附屬檔案(二)。
第十六條審批外資企業需報送的檔案見附屬檔案(三)。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上報檔案,由中方合營者向省經貿委和委託機關申報。
第十八條省經貿委和委託機關收到全部檔案10日內批覆契約、章程。委託機關審批的項目10日內送達省經貿委備案。
第十九條委託機關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檔案應報省經貿委備查,省經貿委在收到檔案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同認可。如發現問題,有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上報的檔案,對缺少必要的檔案和檔案中的問題,省經貿委和委託機關將以《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回執通知單》的形式,明確補報檔案,上報檔案中的問題逐項列明,通知項目單位或個人予以補充,審批期限按補足檔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由甘肅省經貿委審批契約、章程的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外資辦在3日內頒發批准證書。由委託機關審批契約、章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省人民政府外資辦或委託機關3日內頒發批准證書。
第四章 登記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契約、章程批准之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1.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表;
2.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申請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准檔案;
4.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5.董事成員名單以及董事成員,正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檔案和上述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
6.契約、章程及批准檔案;
7.批准證書副本。
8.其他國家法規規定的檔案、證件。
第二十四條上述檔案經審核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3日核心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台灣、港澳同胞和華僑投資舉辦的企業,均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本辦法未列明的事項,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資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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