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確認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構和審批權的請示

廣州市下放外資直接投資企業的審批權的確認通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2000]17號
【發布日期】2000-03-29
【生效日期】2000-03-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外經貿委關於
確認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構和審批權請示的通知
(穗府辦〔2000〕17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市外經貿委《關於確認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構和審批權的請示》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關於確認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構和審批權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方針的指導下,我市已幾次下放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審批權。由於簡政放權、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對我市發展外向型經濟,形成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格局,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尤其是機構的改革和調整,有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改制為總公司,已不屬政府派出機構,取消了行政職能;有些部門則無健全的審批處室;有些部門人員流動大,已無合格的審批人員。這種三無(職能、處室、人員)狀況,給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帶來一定的影響。
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吸收外資的方針、政策,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的政府審批制度,使外商直接投資的審批工作規範化、科學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市政府發布的《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管理規定》的精神,我們建議對全市現有的46個外商投資審批部門進行重新確認,保留為27個,撤銷19個(具體見附表)。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保留的審批部門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必須是政府行政部門或由市政府賦予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
(二)必須有健全的審批處室,並配備熟悉國家有關利用外資政策、法規的人員;
(三)有經市培訓並考核合格,持《外商直接投資審批工作人員資格證書》的審批人員。
二、審批程式:
保留審批權的部門,繼續按市政府過去賦予的許可權行使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權。超審批許可權的項目,應報我委受理。無審批權的部門所屬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由所屬委、辦轉送我委受理。
三、由於體制改革等原因而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包括私營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廣州市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廣州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廣州市私營企業協會申請並轉報我委受理。也可向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所屬行政區域的外經貿審批部門申請,由其在審批許可權內審批或轉報我委受理。上述部門必須對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事宜依法進行協調、管理和提供幫助。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轉發各有關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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