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18號

現發布《浙江省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 批號:省政府令第18號
  • 時間: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 性質:檔案
詳細內容,附則,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鼓勵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本省投資舉辦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浙江省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寧波、杭州、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本省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負責轄區內所屬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四條 經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的嘉興、湖州、紹興、舟山、金華、衢州市和台州、麗水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受委託機關),負責管轄區域內所屬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審查,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上述受委託機關,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後,可按照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批准之後,契約、章程簽字之前,持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報告及其批准檔案、以及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個人投資者為本人身份證明,下同),向登記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申請名稱登記。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同時申請與中文名稱相一致的外文名稱。經登記註冊的中文和外文名稱,為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定名稱,在規定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須在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申請開業登記。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檔案、證明:
(一)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表;
(二)契約、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批准證書;
(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准檔案;
(四)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檔案和上述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的有關登記事項進行審查,核實開辦條件,經核准登記後,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即告成立,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自主經營。其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變更登記註冊的名稱、企業類別、住所、經營範圍(含經營方式)、投資總額、註冊資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等事項,變更前須向登記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檔案、證明: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變更事項的有關證件。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審批機關批准的,應提交審批機關檔案。
第十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核准或不核准。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登記,應按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提前歇業,應自期滿之日或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九十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明:
(一)董事長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
(四)其他有關檔案、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審批機關批准的,應提交審批機關檔案。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必須按照合營契約或企業章程載明、經登記註冊的出資期限和數額如期繳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營各方未能在合營契約規定的期限內,外資企業投資者未能在企業章程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或第一期出資的,視同企業自動解散,並由審批機關宣布該企業的批准證書失效。企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受委託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註銷登記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繳清第一期出資後,其餘各期各方出資逾期九十天不繳或出資不足的,登記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和原審批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繳清出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仍不繳清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撤銷該企業的批准證書,並由登記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依照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契約的規定如期繳付或繳清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催告違約方在三十天內繳付或繳清出資。逾期仍不繳清出資的,視同違約方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除依法追究違約方責任外,應當在逾期後三十天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契約中的權利和義務。
守約方未在逾期三十天內提出申請的,原審批機關撤銷該企業的批准證書,並由登記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依照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第一期出資後的其他各期出資,無正當理由逾期九十天不出資的,依照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管轄區域內所屬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實行監督管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本辦法行為的,應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本省投資舉辦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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