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成都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是成都市人民政府1994年1月1日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 發布日期:1994-01-01
  • 生效日期:1994-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1994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地位、權利和義務,發揮工會的積極作用,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本行政區域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是指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中外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
香港、台灣、澳門同胞和華僑在本市投資舉辦的企業的工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工會組織。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其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組織,經本企業工會批准,均可成為工會會員。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保護本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鼓勵職工發揮勞動積極性、創造性,支持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管理。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支持工會的建立和依法開展活動,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在上一級工會領導下開展活動。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中應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內容。外商投資企業在開業一年內應建立工會組織,上一級工會應幫助外商投資企業籌建工會組織。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前中方企業建有工會組織的,應重新組建外商投資企業工會。
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同時選舉產生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會主席、副主席可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也可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工會活動。
女職工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設專職或兼職工會主席。職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的設專職工會主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工會專職主席的待遇,可比照副總經理或副廠長的待遇執行。
外資企業工會專職主席的待遇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兼職主席由企業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終止或撤銷,其工會相應撤銷。
外商投資企業合併時,其工會的合併應報告上一級工會,辦理合併手續。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享有下列權利:
(一)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代表職工同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契約,指導、幫助職工同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維護勞動契約的執行。
(三)參加企業勞資糾紛的調解和談判。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工會負責人列席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有關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等重大事項的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外商投資企業在研究決定有關獎懲、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
(六)監督企業對勞動工資、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工業衛生、生產安全,維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
(七)監督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休假制度。
(八)參與調查企業職工因工傷亡及職業中毒、職業傷害事故,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九)外商投資企業在勞動契約期內,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其他原因要辭退職工時,應法提前七天以上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辭退職工違反勞動契約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有權提出異議並同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工會支持職工依照法定程式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十)外商投資企業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應提出意見調解處理。被侵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教育職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勞動契約,遵守勞動紀律和本企業的各項制度,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二)支持企業合法經營、管理,協助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三)鼓勵職工鑽研技術,提高職工業務技術素質。
(四)協助企業安排和合理使用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五)關心職工的精神文明建設,組織職工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豐富職工的業餘生活。
第四章 保障條件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與企業建立協商談判制度。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改組,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辭退擔任工會委員會職務的職工,應事先徵求工會的意見。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企業不得無故辭退。外商投資企業、處分、辭退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再擔任工會職務時,可回原崗位工作或由企業妥善安排。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工會提供必須的場所和設施,用於辦公、會議、集體福利、教育、文化以及體育、娛樂等活動。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應按規定繳納會費。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職工的教育和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管理辦法,使用、上解工會經費,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不脫離生產(工作)的委員,因參加工會組織的活動確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經工會事先徵得企業同意的,其工資、資金等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對工會的活動給予方便和支持。工會活動一般應當在業餘時間進行,確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事先徵得企業同意的,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等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因執行本條例與企業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由上一級工會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爭議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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