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3.14
  • 實施時間:1989.03.1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委員會、工會幹部和會員,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義務,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定本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地位和職責,保障工會正確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發揮工會在企業中的積極作用,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本企業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民眾組織,是企業職工的代表。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具有法人資格,工會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委員會、工會幹部和會員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
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須報經上一級工會批准,並在其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建立工會委員會。工會委員會根據職工人數多少,設專職或兼職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
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專職幹部的工資由工會經費支付,企業與工會另有協定的,按照協定執行。企業工會專職幹部的其它經濟福利待遇與本企業職工相同,由企業支付。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解僱、處分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工,應經企業工會委員會同意,並報經上一級工會批准;解僱、處分擔任工會委員的職工,須事先徵求工會委員會的意見;專職工會幹部不再從事工會工作時,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適當工作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凡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中國職工(包括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和外籍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組織、經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批准,即為工會會員。
第十一條 加入中國工會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職工,在工作結束離境時停止會籍,交回會員證。如本人要求對曾加入中國工會予以證明的,可由當地總工會發給證明書。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對本企業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有關勞動管理、職工獎懲、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及時提出意見,協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本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契約,也可指導、幫助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履行。
第十四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本企業董事會討論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的會議,以及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問題的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工會根據需要可以同本企業經營者舉行聯席會議,討論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權益的問題,密切合作共事關係。
第十五條 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工會主席與外商或其代理人,可以舉行勞資協商會議,協商有關職工雇用、解僱、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協調勞資關係。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解僱、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並派代表同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督促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維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對本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工會有權參與調查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執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企業增加勞動工時,應按規定付給報酬。如有損職工身體健康,工會可向企業提出意見,並商定解決辦法。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監督並協助本企業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好職工民眾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勞動契約,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要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技術、文化和管理知識,開展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要關心職工的業餘文化生活,組織開展各種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業餘文娛、體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要教育職工尊重外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通過工會活動,促進中方職工同外方人員相互了解,合作共事。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在業餘時間開展工會活動,遇有特殊情況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時,工會須事先徵得企業同意。
經企業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兼職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因做工會工作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工會應提前通知企業。每人每月占用生產(工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並可在當年累計用於參加工會會議、學習和培訓,其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向工會無償提供用於辦公、會議等活動的房屋、設備和用具,並擔負其維修費用。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每月要按企業全員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由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經費管理辦法使用,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港、澳、台同胞在本省開辦的合資、合作和獨資經營企業。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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