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本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保障其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發揮其在企業中的積極作用,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職工權益的代表。
第三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社團法人,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開展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依據法律、法規維護職工民眾的合法權益,為職工民眾服務,尊重投資者的合法利益,與外商合作共事,支持企業依法搞好經營管理,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籌建時即應為組建工會準備必要的條件,企業正式開業後即應組建工會組織。
本條例頒布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本條例頒布後組建工會組織。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建立工會組織,須經上一級工會批准。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接受上一級工會的領導。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中外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的,經本企業工會批准即可成為工會會員,但投資者及其代理人除外。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25人的,選主席1人,主持工會工作。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行使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委員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工會基層組織的日常工作,依照章程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主席、副主席、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選舉工作由上級工會主持,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組織批准。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的人選,由上級工會與企業有關方面協商推薦。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內需罷免、撤換的,由上級工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隨意解僱(辭退)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工,確需解僱(辭退)的,須經企業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委員會同意。解僱(辭退)擔任工會委員的職工也須徵求工會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設定及其工資待遇由上級工會與企業行政方面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職務受到不公正待遇時,上級工會有權與企業行政方面交涉,保護工會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董事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外商獨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商獨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十八條 設立監事會的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應當作為職工代表參加監事會。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方面建立協商談判制度,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協商談判,以維護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指導、幫助職工個人同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調處勞動爭議,穩定企業的勞動關係。當企業發生侵犯職工勞動權益問題時,受理職工的投訴,並同企業行政方面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支持或協助職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直至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企業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對企業勞動保護設施、勞動保護用品不完備的,提出意見或建議;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建議企業行政方面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其它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執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企業增加勞動工時,應徵得工會和職工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協助本企業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督促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交納職工的待業、工傷、醫療和養老保險等用於職工社會保障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發動職工協助企業搞好生產經營,共謀企業發展:
(一)發動職工民眾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保證質量,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
(二)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開展民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活動;
(三)與企業協商制定獎勵優秀職工、先進工作者的制度和辦法,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精神。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契約,遵守勞動紀律,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完成企業的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知識、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職工文化和業務、技術素質。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職工開展有益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豐富職工的業餘生活。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企業的中外職工開展聯誼活動,增進相互了解和團結協作。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開展活動和兼職的工會工作人員開展工會工作,應在企業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確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的,應徵得企業行政領導同意。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每月按時按照全員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並為工會設立獨立帳戶。
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有關規定獨立使用,並接受上級工會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外商投資企業不按時撥交工會經費,經多次催交無效,由開戶銀行直接扣撥,並按欠撥金額每日5‰扣收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同工會因執行本條例發生爭議時,雙方可提請上級工會或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爭議事項屬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可由爭議一方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申請時,應將組建工會作為企業章程的一項內容進行審查,對於不執行本條例規定,未按時組建工會的外商投資企業,上級工會有權派人到該企業宣傳《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幫助職工組建工會。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第三十八條 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在本省境內開辦的企業執行本條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94年7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