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 外文名:The un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ongqing
  • 頒布時間:1993年8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3年8月21日
  • 失效時間:1999年5月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義務,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工作的保障,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地位、權利和義務,發揮工會的作用,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和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會工作。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國家和職工利益,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經營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應尊重企業工會的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在企業開業1年內成立工會組織。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委員會由委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並同時選舉產生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席、副主任由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組織,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工會所在的外商投資企業終止或者被撤銷,該工會相應撤銷。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中外職工除資方代理人外,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組織的,經本企業工會批准,即可成為工會會員。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選舉工會組織員1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上的,應配備與工會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會幹部。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等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監督企業對勞動管理、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女職工特殊利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在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可以對有關職工的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提出建議,同企業方面協商處理。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並維護契約的執行。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勞動契約期內,因生產、經營、技術等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辭退職工時,應當提前30日通知工會;企業在作出辭退、除名、開除職工的決定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如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契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
當事人對企業作的辭退、除名、開除處理不服,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處理勞動爭議的規定辦理時,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可以參與調解勞資糾紛。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督促企業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維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參與本企業職工因工傷亡、嚴重職業中毒、職業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監督企業執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企業確實需要增加工作時間的,應徵得職工同意,並以不損害職工健康為限。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本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組織職工的文化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文化水平和業務技術素質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合法經營、管理,協助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協作和技術革新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關心企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的文化生活,組織開展健康的業餘文娛、體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安排和合理使用公益金,搞好職工的福利事業。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尊重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增進本企業中外職工的團結合作,促進生產發展。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改組或撤銷,應由工會會員按照《工會法》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調動或解僱擔任企業工會委員職務的職工,應徵求企業工會委員會的意見。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或無故解僱,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不擔任工會職務時,可回原崗位工作或由企業妥善安排。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法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活動,一般應在業餘時間進行。如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應當事先徵得企業的同意。經企業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兼職工會委員,因工會工作需占用生產時間,每人每月不超過兩個工作日,並可在當年累計使用,其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應按規定繳納會費。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工會法》的規定,每月按全部職工(含外籍員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經費管理的規定使用。
第二十九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待遇,可比照企業中方副總經理或副廠長的待遇執行。
外商獨資企業專職工會主席待遇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商定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因執行本條例與企業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市總工會會同政府有關部門調解解決。依法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可由爭議一方或雙方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在本市投資興辦的企業的工會工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由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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