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為保障自治州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作用,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制定《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該《條例》經1994年2月5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批准。《條例》分總則、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附則5章20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 通過時間:1994年2月5日
  • 批准時間:1994年7月30日
  • 適用範圍: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 制定者:人民代表大會
條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條例

(1994年2月5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障自治州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作用,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凡在自治州境內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遵守本條例。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是本企業職工利益的代表。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其工會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組織,經本企業工會批准即可成為工會會員。

第二章

第六條 籌建企業的同時,應籌建工會組織,並在投產半年之內成立工會。
企業建立工會,須經上一級工會批准,並在其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條 企業職工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女職工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設立女職工委員會。
第八條 企業工會依照《中國工會章程》選舉工會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或者組織員,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企業職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的,設專職主席;不足二百人的設兼職主席。
第九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待遇,應按照中方副總經理(副廠長)待遇執行。
外商獨資企業專職工會主席的待遇由上級工會與企業商定。
第十條 企業處分、解僱擔任工會委員職務的職工,須徵求企業工會委員會的同意;調動、處分、解僱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職工,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上級工會批准。專職工會幹部不再擔任工會的職務後,企業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工會的撤銷或者合併,必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通過,並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三章

第十二條 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享有下列權利:
1、對本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要求企業認真處理或予以糾正。
2、代表職工同企業簽訂集體契約,指導、幫助職工同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實施。
3、不是董事會成員的工會主席可以列席企業董事會,就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職工獎懲、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問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4、可以同投資者、經營者舉行勞資協商會議,解決有關職工雇用、解僱、報酬、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重大問題,協調勞資關係。
工會對企業處分、解僱職工有異議的,可與企業進行協商,協調不成的,工會有權支持或代表職工依照法定程式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5、監督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企業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應徵得工會和職工的同意,但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過國家法律的規定,並按法律規定支付報酬。
6、協助企業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維護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參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履行勞動契約,遵守勞動紀律和本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2、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協助企業搞好職工業務、技術培訓和科學文化知識學習,協助企業搞好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提高職工素質。
3、組織職工開展有益職工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豐富職工的業餘文化生活。
4、開展互助互濟活動,幫助職工解決困難。
5、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福利、獎勵基金,關心職工生活,辦好職工集體福利。
6、教育職工尊重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真誠合作,增進中外職工團結,共同辦好企業。

第四章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依法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和活動條件。
第十五條 企業每月按企業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企業對工會開展活動要給予方便和支持,工會活動一般應當在業餘時間進行,確需占用生產時間,應當事先徵得企業經營者的同意,經企業經營者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十七條 企業不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參加工會活動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由工會事先通知企業經營者,其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五章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州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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