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23日西安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2年1月25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01.25
- 實施時間:1992.01.25
條例全文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我受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現就《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修改條例的必要性
《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1991年10月23日西安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2年1月25日陝西省第七屆人大常委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頒布;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正,1998年4月23日陝西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批准修正,1998年7月8日重新公布。該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在推動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和工會組織建設、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勞動關係穩定和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西部大開發的深入和我市國際化大都市進程的加快,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已達到1961戶,已建立工會組織的75戶,工會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發揮協調勞動關係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由於《條例》制定時間較早,同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的一些規定不相一致,《條例》在實施中也遇到一些新的問題,所以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完善。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市總工會根據新修訂的《工會法》的規定,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工會組建、職工權益維護、撥繳工會經費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在調查研究、反覆論證的基礎上,借鑑兄弟城市的經驗,對《條例》中的一些條文進行了修改、增補,在聽取各方面意見後的基礎上,提出了《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修正案(草案)》。2005年12月8日召開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修正案(草案)》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和工會的權利、義務規定得更為具體、明確,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修正案(草案)》,並提出了《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二、關於修改的法律依據
《條例》修改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陝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1、《條例》第六條沒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組建工會的時限。鑒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隊伍和生產經營需要一個相對穩定和發展的過程,根據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並參照外地的經驗,外商投資企業建會的時限以開業一年內為宜。因此,根據《工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將《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開業、投產一年內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應當依法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有關企業應當予以支持。”這樣修改有助於促進企業工會的組建和上級工會對企業職工的幫助、指導。
3、《工會法》規定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因此,在第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職工二百人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人數由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這樣規定,有利於工會工作的開展。
4、《條例》對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未作明確規定,使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不便於及時換屆、選舉。因此,根據《工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即“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工會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5、《條例》中對外商投資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提出糾正意見,但企業拒不糾正的如何處理,未做明確規定。因此,根據《工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將《條例》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對企業行政方面侵犯職工人身權利,強制職工加班加點,剋扣、拖欠職工工資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其及時糾正。對拒不糾正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為了保證工會幹部在履職期間和履職期滿後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正常依法履行,維護其合法權益,將《條例》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與其任職期間相同,其任職期滿後,不再擔任工會職務時,原勞動契約剩餘期限繼續履行;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7、為解決企業工會經費不足的問題,根據《工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在《條例》第二十八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即“(三)企業行政方面的補助;”,將《條例》第二十八條調整為第二十九條。原第(三)項順延為第(四)項。
8、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目前,正常經營的500多戶,已建立工會組織的75戶,有工會會員15160人,部分企業存在著拖欠、截留、拒繳工會經費的現象,工會經費收繳率不足40%,影響工會工作的正常開展。《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經費的撥繳規定不具體,對不撥繳經費的企業無制約手段。據了解,目前全國已有福建、江蘇、山東等省份,南京、濟南等多個城市,先後實行了應建工會而未建的企業繳納籌備金的辦法。為了從收繳手段、法律責任上增強收繳工會經費的可操作性,根據《工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及有關省市的做法,將《條例》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依法建立獨立的銀行賬戶,並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和上繳工會經費。”“外商投資企業開業、投產一年後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的,自期滿後的第一個月起,應當按月向上級工會繳納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的工會籌備金。工會建立後,工會籌備金按經費收繳比例返還企業工會。”“對逾期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或者未繳納工會籌備金的,上級工會應當催繳;催繳無效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作為《修正案(草案)》的第三十條。這樣修改有利於增強可操作性,使企業建會難、收繳經費難的現狀得到有效解決。
由於《修正案(草案)》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第十一條,原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原第十二條至第三十二條條文序號依次順延。同時還對個別條文的文字做了修改完善。修改後的《修正案(草案)》共三十三條。
以上說明,連同《修正案(草案)》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