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0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7.30
  • 實施時間:1997.07.3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義務,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職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照憲法、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尊重外商的合法權益,共謀企業發展。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主席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

第八條 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時,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應當經上一級工會批准,並在其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未建立工會的外商投資企業,上一級工會可以根據職工的要求派員到該企業指導、幫助組建工會,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予以合作。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的,經本企業工會批准,均可成為工會會員。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設工會主席主持工會工作。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委員會和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或五年。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的,配備專職工會工作人員;不足二百人的,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工會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等由企業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變動其主席或副主席的職務。因工作需要變動時,應當徵得本企業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職期間,企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勞動契約。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未終止時,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撤銷、解散工會或將其合併歸屬於其他工作部門。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對本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方面建立平等協商制度,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事項進行協商。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可以代表職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生活福利、保險等事項與企業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契約。集體契約草案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變更或解除集體契約應當由企業和工會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契約;企業變更或解除勞動契約,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監督企業行政方面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企業行政方面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應當事先與本企業工會和職工商定。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工會應當監督企業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付給職工相應的報酬或安排補休。對違法強制工人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對違反國家勞動保護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糾正。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時,工會有權參加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無故拖欠、剋扣職工工資的,工會有權要求其糾正,必要時可以提請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工會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組織和代表職工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等會議在討論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應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研究決定職工獎懲、工資分配、勞動保險、生活福利、職業培訓、勞動保護、勞動工時等涉及職工利益的問題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外資企業工會可以對有關職工的工資、生活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提出建議,同企業行政方面協商處理。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解僱、處分職工,應當提前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契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職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履行勞動契約,遵守勞動紀律,愛護企業財產,完成勞動任務。
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增進中外職工之間的團結,合作共事。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文化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三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關心職工生活,協助企業合理使用福利基金、獎勵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開展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業餘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依法進行管理活動。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搞好生產經營,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協作活動,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因勞資糾紛發生停工、怠工等事件時,工會應當與企業或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第三十三條 建立工會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每月按上月企業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企業拒絕職工依法組建工會的,應當每月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一級工會撥交工會籌備金,籌備金待工會建立時按規定退還企業工會。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財產、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終止時,屬於企業工會自身所有的財產、經費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職工開展活動,一般應當在生產時間以外進行;特殊情況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的同意。
經企業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和企業工會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各種津貼,由企業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三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可以依照國家規定興辦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或變相阻撓職工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的;
(二)拒絕向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的;
(三)任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或其辦事機構的;
(四)阻撓、干擾工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對工會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拒交或拖欠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
(六)侵占工會財產或挪用工會經費的;
(七)侵害工會及其工作人員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八條 工會工作者玩忽職守,給職工利益和企業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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