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7.03.03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3.03
  • 實施時間:1997.03.03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撫順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撫順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台僑投資企業)及其在職中方城鎮職工(含臨時工、契約工)均應按本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存儲基數為中方職工1995年月平均實得工資。新參加工作的以首月實得工資作為當年住房公積金存儲基數。
第四條 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均按5%的存儲率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儲額為住房公積金存儲基數乘以公積金存儲率。住房公積金存儲額以元(人民幣)為單位,元以下進元。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由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個人分別按月存儲,歸中方職工個人所有,專項用於中方職工買房、建房、動遷安置住房個人負擔的增加面積款和自有住房的翻修。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存儲部分,在中方職工本人工資中支付,由企業代扣代存;企業為職工存儲部分,根據撫財外字(1995)第194號轉發財政部《關於頒發〈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所在企業在發工資五日內統一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帳戶。
第九條 凡在發薪5日內不向專業銀行專戶存儲公積金,或擠占、挪用、截留住房公積金的,除限期追回應繳部分公積金外,同時補交應計利息,並按日加收5‰滯納金。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或依法註銷,須到住房公積金開戶行辦理相關變更或銷戶手續。
第十二條 已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內資企業合資以後,應按本規定做好住房公積金存儲的銜接工作。
第十三條 在外商企業與內資企業之間調動的職工,須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辦理轉移手續時,以調入單位存儲基數重新核定住房公積金月存儲額。
第十四條 除以上規定外,住房公積金的開戶、存儲、轉移、支取、查詢等有關規定和具體操作程式按照《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撫政發〔1993〕83號檔案)及有關檔案執行。
第十五條 凡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外商投資企業,須在1997年4月1日前開設住房公積金帳戶,並從1997年4月1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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