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印發《撫順市市區公有住房售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在1997.08.22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印發《撫順市市區公有住房售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8.22
- 實施時間:1997.08.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有住房售後使用、維修的管理,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據《撫順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遼寧省公有住房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市區按《撫順市城鎮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 公有住房售後管理堅持產權人自治管理與受委託單位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相鄰住戶應當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住房使用、給排水、通行、通風、採光、供暖、維修和環保等方面的關係。
第五條 市房產公用局是市公有住房售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有住房售後管理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並制定相關政策及管理規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一棟公有住房出售達到30%的,售房單位(原住房產權單位)應在一個月內組織產權人設立房產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房管小組),未達到30%的仍由售房單位管理。
房管小組應由售房單位組織本棟住房產權人協商推薦或民主選舉產生。產權單位派代表參加房管小組。房管小組成員應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
房管小組成員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
第七條 房管小組具有以下職能:
(一)代表和維護產權人的合法權益,負責本棟住房的管理;
(二)聽取和反映產權人對住房管理維修等方面建議和意見;
(三)決定本棟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監督、審議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維修經費的使用情況,負責向產權人籌集維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不足的經費;
(四)協調住房使用和維修糾紛;
(五)執行產權人代表大會的決定。
第八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管小組要接受所在住宅小區管委會的指導和監督。住宅小區管委會的產生、權利和義務按照《撫順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九條 房管小組或小區管委會應組織產權人簽訂住房使用公約。產權人應遵守住房使用公約。
住房使用公約的範本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章 住房使用管理
第十條 使用住房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動住房主體承重結構、外貌、使用性質和共用部位;
(二)擅自占用共用部位;
(三)擅自移裝或占用共用設備;
(四)在屋頂上堆放物品;
(五)利用住房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活動;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產權人改建住房格局或改變住房主體承重結構,應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批後方可施工。對相鄰住戶有妨礙的,還應徵得相鄰住戶的同意。
第十二條 產權人改變住房使用用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不得影響住房安全和使用壽命;
(二)不得影響周圍環境和市容觀瞻;
(三)不得妨礙相鄰住戶的正常使用。
產權人改變住房使用用途,從事經營性活動,須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
第四章 住房修繕管理
第十三條 公有住房出售後,二年內出現的裝修和設備質量問題,五年內出現的結構問題,由售房單位負責保修。
第十四條 公有住房售後,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責任和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上層住房的衛生間、廚房等部位向下層滲水、漏水,應由上層住房的產權單位或產權人負責維修。
自用部位是指戶門內的客廳、居室、廚房、衛生間、陽台以及頂棚、內牆、地面、非承重隔斷等。
自用設備是指戶門內的門窗、衛生器具、照明燈具等。
第十五條 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及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責任,由該棟住房產權單位和產權人按各自住房建築面積數量共同承擔。
共用部位是指整棟房屋的屋頂、樑柱、承重牆體、基礎、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內天井以及外牆、外牆面、走廊牆和牆麵粉飾等部位。
共用設備是指整棟房屋共用的下水管道、垃圾通道、電視天線、避雷裝置等設備。
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凡屬人為損壞的,由行為人負責修復或賠償,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十六條 公有住房售後,供水、供電、供暖、燃氣設備、電梯、高壓水泵、水箱等共用設備的管理、運行、維修、更新,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住房建築以外的共用配套設施,由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管理和維修。
第十七條 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損壞,由產權人報修或自行維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損壞,由房管小組成員負責報修。
受委託單位接到報修申請後,應按住房管理維修服務契約約定,及時進行維修、更新。
第十八條 維修共用設備時,有關住房應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共用設備的維修。因維修共用設備損壞住戶有關設備或部位時,修繕單位應予以修復(住戶自行裝修設備除外)。因相鄰住戶阻撓維修造成住房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由阻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住房維修基金和維修費管理
第十九條 公有住房出售後,應建立住房維修基金和維修費。住房維修基金和維修費分別由售房單位和產權人按下列標準交納:
(一)市直管房單位按出售住房實際收入40%交納住房維修基金,自管房單位按出售住房實際收入30%交納住房維修基金;
(二)產權人按住房建築面積逐月交納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費,由售房單位或由管委會委託受委託單位收取;一九九七年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費標準為每建築平方米0.1元,以後調整時另行公布。
第二十條 住房維修基金和維修費全部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由小區管委會專戶存儲,專賬管理。不能形成小區或未組建小區管委會的,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儲和管理;小區管委會成立後,由售房單位一次將住房維修基金轉交小區管委會。小區管委會可委託受委託管理單位管理具體賬務。
第二十一條 住房維修基金存款利息和產權人交納的維修費及利息作為住房維修經費,專項用於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更新和小區管委會辦公經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住房維修經費使用時,由小區管委會(或售房單位)提出使用計畫,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後,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批。未經批准,經辦銀行房地產信貸部不得劃撥。
第二十三條 住房維修經費的收支情況,受委託管理單位應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小區管委會和房管小組、產權單位和產權人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產權人應按時交納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費。拖欠的,產權轉移時,產權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轉移變更手續。產權人調換、出售住房時,其交納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費不予退還,繼續用於該住房的維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產權人違反細則,由小區管委會或受委託管理單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當事人違反本細則,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售房單位、受委託管理單位所承諾的保修項目、修繕工程、服務工作等未按時完成或質量發生問題給產權人造成損失的,產權人有權要求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七條 有關管理人員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因住房使用、維修管理等發生糾紛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撫順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頒布前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的售後管理,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清原、新賓兩縣公有住房售後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撫順市房產公用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撫順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6月30日撫政發[1993]76號文)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