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會議精神和遼寧省房改工作會議提出的,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原則,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檔案),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16
【生效日期】1998-09-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暫行辦法
(1998年9月16日撫政發〔1998〕42號
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會議精神和遼寧省房改工作會議提出的,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原則,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市區內向職工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堅持自願的原則,並優先出售給居住面積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和無房戶。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的範圍是指:市區內(不含永安台地區、站前地區、公園地區和新華地區)由政府統建的安居住房、企事業單位自建、聯建的集資住房、合作住房和解困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的對象是指:年工資收入不足2萬元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五條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經濟適用住房,單位購買後可以按《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檔案)規定以房改成本價向職工出售,也可以按新建經濟適用住房的補貼政策出售。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向職工出售的補貼標準: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個人出資應不低於售價的50%,其餘部分可由銀行抵押貸款,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由單位承擔。
第七條經市房改辦批准,允許有組織地進行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職工個人每平方米出資額應不低於500元。
第八條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不超過《撫順市公有住房超標加租暫行辦法》(撫政發〔1993〕75號檔案)規定的住房限額標準,超過標準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不給予補貼。
第九條單位向職工出售經濟適用住房,須向市房改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出售。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維修管理按《撫順市市區公有住房售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嚴格執行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補貼標準,不得降低出售價格和變相增加補貼。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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