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舊平房區改造房屋拆遷暫行規定》是撫順市人民政府2000年10月1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信息,規定,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72號
【發布日期】2000-10-16
【生效日期】2000-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72號
【發布日期】2000-10-16
【生效日期】2000-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72號)
《撫順市城市舊平房區改造房屋拆遷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 周銀校
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市長 周銀校
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規定
撫順市城市舊平房區改造房屋拆遷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舊平房區改造,保障房屋拆遷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舊平房區改造房屋拆遷的均適用本規定。
舊平房區範圍由市政府確定。
舊平房區範圍由市政府確定。
第三條舊平房區改造享受我市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商品房,所出售的商品房政府有關部門不再重新徵收有關費用。
第四條拆遷住宅房屋原房拆遷前未參加房改的拆遷時被拆遷人按現行房改政策將原房先參加房改。
第五條拆遷房改房、私房為簡易房、平房的,原建築面積部分被拆遷人按每平方米繳納260元結構差價款;就近上靠相對應戶型增加建築面積按每平方米550元繳納購房款,產權全部歸己。
第六條拆遷人按每戶1萬元將住宅房屋拆遷保障資金存入指定銀行;房改購房款、結構差價款和增加建築面積款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監督並存到指定銀行。
上述款項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按照安置用房形象進度批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上述款項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按照安置用房形象進度批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第七條住宅房屋拆遷按原建築面積就近上靠相對應的戶型安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經被拆遷人申請,45平方米和75平方米可分別設計為1.5間和2.5間。具體安置辦法如下:
原建築面積小於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38平方米(含38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20平方米至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53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不含55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60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55平方米至65平方米(不含65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65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65平方米至75平方米(不含75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75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75平方米至85平方米(不含85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85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85平方米以上,按原建築面積安置。
原建築面積小於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38平方米(含38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20平方米至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53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不含55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60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55平方米至65平方米(不含65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65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65平方米至75平方米(不含75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75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75平方米至85平方米(不含85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85平方米;
原建築面積85平方米以上,按原建築面積安置。
第八條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使用證明記載為準。在搬遷期限內,當事人對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有異議,可向房管部門、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部門書面申請核實。房管部門、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部門根據房屋產籍記載進行核實,並出具證實材料,作為確定安置相對應戶型的依據。
第九條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所有人因拆遷而自行安排住處的,由拆遷人按下列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原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每戶每月60元;原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上,85平方米以下的(含85平方米)每戶每月80元;原建築面積85平方米以上的每戶每月100元。
第十條被拆遷人拆遷時對原房不參加房改、不承付購房款、結構差價款和增加面積資金的實行貨幣安置。對房屋所有人按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50元付貨幣安置費;原房不參加房改的,按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50元的85%付貨幣安置費,另15%付給房屋所有人一次性補償,不還原房屋所有人產權。
拆遷人付被拆遷人一次性搬家補助費每戶130元和一次性電話遷移費。被拆遷人不享受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付被拆遷人一次性搬家補助費每戶130元和一次性電話遷移費。被拆遷人不享受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一條拆遷無房屋使用證明但有土地使用證,戶口在拆遷範圍內並與土地使用證相符的住戶,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按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對應相對應戶型就近上靠安置土地使用證持有人。面積從零算起,原建築面積部分每平方米按600元繳納購房款,就近上靠相對應戶型的增加面積資金按每平方米650元繳納購房款,產權全部歸己。
無能力承付購房款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土地使用證與戶口相符,按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付土地使用證持有人補助費。
上述情況不享受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電話遷移等費用。
無能力承付購房款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土地使用證與戶口相符,按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付土地使用證持有人補助費。
上述情況不享受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電話遷移等費用。
第十二條拆遷無房屋使用證明但有土地使用證,在拆遷範圍內經營或做其它用途與土地使用證相符的公企單位,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按土地使用證記載的建築面積安置,面積從零算起,原建築面積部分每平方米按850元繳納建房款,增加建築面積的自然差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產權歸己。
無能力承付建房款、在搬遷限期內搬遷的按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付土地使用證持有單位補助費。
上述情況不享受搬遷和停產停業補助等費用。
無能力承付建房款、在搬遷限期內搬遷的按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付土地使用證持有單位補助費。
上述情況不享受搬遷和停產停業補助等費用。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土地使用證記載房屋建築面積與實際房屋不一致的,記載面積大於實際面積,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實際測量面積大於記載的,以記載面積為準。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持有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和市民政局核發的特困證,同時房屋使用證明與被拆遷人戶口、殘疾人證、特困證相符,在搬遷期內搬遷的,費用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繳款減半收取;減免的另一半費用由市政府優惠政策承擔。被拆遷人對減半收取仍無力承擔的,返還原面積不收差價款。
第十五條被拆遷人本人或同居家庭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可照顧安置在被拆遷人住房的最低樓層:
(一)下肢殘失去行走能力;
(二)雙目失明;
(三)80周歲以上老人;
照顧安置必須在搬遷期限內搬遷並提供本人書面申請,與本人同戶口、同居
住家庭成員同意書,持有關部門認定的殘疾證明,老年人持身份證。
(一)下肢殘失去行走能力;
(二)雙目失明;
(三)80周歲以上老人;
照顧安置必須在搬遷期限內搬遷並提供本人書面申請,與本人同戶口、同居
住家庭成員同意書,持有關部門認定的殘疾證明,老年人持身份證。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