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印發《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印發《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在1995.01.24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印發《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1.24
  • 實施時間:1995.01.24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適用範圍中“城鎮企業的職工”是在撫順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固定職工、勞動契約制職工、臨時工;各種聯營企業職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分合作制企業職工;國有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職工;中外合作、合資和外商獨資企業中方職工;港、澳、台合資企業的內地職工。
以上用人單位職工不包括聘用的離退休(職)人員。
第三條 鐵路、電力、郵電、統配煤礦、輸油管道、石油天然氣、有色金屬、銀行(不包括地方合作銀行)等部門實行行業統籌,暫不參加地方養老社會保險。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是指經市有關部門批准,其單位組織的收入不上繳國家預算,支出國家預算不撥款,自求平衡,節餘留用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 各用人單位必須在每月開資前5天將《社會保險基金繳撥單》填好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將應繳納的養老社會保險基金存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辦人員應以用人單位當月《工資支付明細表》為據,審核參加保險的人數和個人繳費情況,並在用人單位的《工資基金手冊》上籤字蓋章。各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已繳”或“同意緩繳”戳記予以審批支付工資。
對不能按時辦理繳款手續的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則按上月繳納的金額填寫委託收款結算憑證,加蓋“見票即付”印章,送交該單位開戶銀行辦理委託收款。在用人單位帳戶資金不足或無款時,由各開戶銀行按扣款先後順序予以代扣。
第六條 用人單位因停產、限期整頓或暫時虧損,無力支付職工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確有暫時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申請緩繳社會保險基金審批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勞動或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暫緩繳納。緩繳期滿,在補繳基金的同時,應按基金專戶存款利率繳納緩期期間的利息,其利息併入基金。
第七條 凡在撫順地區(清原、新賓除外)的建築、安裝、裝飾、市政、橋涵、園林、技措、技改、大中修、維修等施工的工程,不分投資來源、企業的隸屬關係及所有制形式和資質等級,建設單位一律按工程總造價5.13%的比例,在工程招標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 用人單位計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其工資總額以國務院批准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為準,同時還應按國家統計局國統字[1994]37號檔案的規定,將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一併計入工資總額。
第九條 月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全部職工上一年度實際發生的月平均工資總額。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公式:
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上一年度實發工資總額÷實發工資月數
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費當月人員發生增減變化時,應填報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增減變化表,調整繳納金額。調整的方法,則根據人員增減情況和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額,計算增加或減少基本養老保險費。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額計算公式:
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上年度平均人數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60%作基數計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停薪留職人員按本人檔案工資加各項補貼計算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單位和個人”是指用人單位實行部分生產資料國有民營租賃承包,經濟收入不固定的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其繳費基數是以上一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三條 第九條一款(二)、(三)項提及“退休費總額”是指繳費當月的離退休(職)費總額。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每年年末將本單位職工或從業人員下年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明細表一式兩份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核准蓋章後,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留一份,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依據。
第十五條 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應與各用人單位共同做好對每一職工“視為繳費年限”的工齡核定和1993年末基本工資認定封存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契約制工人、臨時工、聘用制幹部按規定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確定其繳費額時,應以用人單位應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的工資總額計算,三資企業是以全部中方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按全部從業人員的工資總額計算。
第十七條 稅務部門對藉故不參加養老社會保險的單位,不承認其所支付的工資在所得稅前列支,對以其他手段套取現金支付工資而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停止供應發貨票。
第十八條 工商部門應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督促個體經濟組織為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絕參加養老社會保險的,應給予經濟處罰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職工繳費年限是指按政府規定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時起,至達到離退休年齡止,單位和職工同時按規定完成的繳費時間。其中有一方未實現繳費的,不得計算職工的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按月累計,按年計算。
第二十條 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條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1992年7月1日實行個人繳費前按規定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職工,從辦理離退休手續次月起,直至失去領取養老金條件止,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撫順市改革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細則》(撫政發[1994]78號檔案)實施前(199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檔案的規定辦理退職,並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199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單位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不足10年的,按《條例》第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支付離退休(職)人員的養老社會保險待遇是:
(一)基本養老金:
1.社會性養老金;
2.繳費性養老金;
3.一次性養老生活補助費;
4.未參加工資改革的離退休(職)人員生活補貼費;
5.離退休(職)人員生活補貼費。
(二)各項補貼
1.煤糧補貼;
2.副食品價格補貼;
3.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
4.肉食補貼;
5.燃料補貼;
6.燃電補貼;
7.糧價補貼;
8.房改補貼;
9.交通補貼;
10.生活補貼。
(三)其他費用:
1.喪葬補助費;
2.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3.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4.洗理費;
5.書報費;
6.離休老幹部護理費;
7.易地安家補助費;
8.離退休幹部交通費補貼。
第二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算程式:
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算公式
設:S—基本養老金
—S’—養老生活費總額
X—社會性養老金
Y—繳費性養老金
X—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N—繳費年限
P—年計發比例
R—各種生活物價補貼
a1a2……an為職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平均繳費工資
c1c2……cn為職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社會平均工資
則:Y=X×N×P
S=X+Y
S’=X+Y+R
- c1 a1  a2 a3 an
X=----×(-- + --- + --- ...... + ---)
12N  c1  c2 c3 cn
(一)計算社會性養老金(X)
社會性養老金(X)=上年省社會月平均工資×25%
(二)計算繳費性養老金(Y)
繳費性養老金(Y)=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X)×繳費年限(N)×年計發比例(P)即1.4%
(三)計算基本養老金(S)
基本養老金(S)=社會性養老金(X)+繳費性養老金(Y)
(四)計算養老生活費總額(S’)
養老生活費總額(S’)=社會性養老金(X)+繳費性養老金(Y)+各項補貼(R)
第二十四條 1995年6月30日以前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在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其實際繳費時間不足3年的,應往前推算到滿3年。3年內非繳費時間,以職工實領工資替代繳費工資進行計算。
第二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金不允許提前支取和繼承。城鎮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手續可隨著工作的變化而進行轉移,其繳費年限可隨著繳費的延續而連續記載。
第二十六條 1994年4月1日以後因工致殘達到1-4級的職工,不再辦理退休手續,均按《撫順市職工工傷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每年的一季度內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上年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調劑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查部門實施對管轄區域內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的監督查詢。
監督查詢包括:參加養老單位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有無少繳、漏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行為,有無謊報參加保險人數和瞞報工資總額行為,有無以非法手段騙取養老金和截留、侵占、挪用養老保險費以及冒領養老金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的職代會、退管組織及職工個人,對本單位參加養老社會保險情況進行查詢,由負責該單位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業務部門負責接待。如有爭議,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作出仲裁決定,如不服從仲裁,可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拒絕參加養老社會保險或無故少繳、不繳、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部門查詢督促後仍逾期不辦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查部門提請勞動或人事行政部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可由勞動或人事行政部門直接送達或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送達。
實施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上繳財政。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應堅持參加自願、資金自主的原則。其條件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能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能完成當年生產經營和利稅任務的單位。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參加補充養老保險,應視本單位經濟狀況而定,可採取效益好時多補充,效益差時少補充的方法進行。一般每年交納一次,也可按半年、季度定期繳納。
第三十三條 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歸職工個人所有,用人單位交納保險費時,應將保險費記在職工個人名下。
第三十四條 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保險金支付:
(一)職工達到離退休(職)年齡,辦理手續後經用人單位同意,可將本金和利息一次或分期付給本人。
(二)職工或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按《繼承法》有關規定允許繼承。
(三)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允許隨職工工作變動而轉移。
(四)職工因出國定居等特殊情況,要求提前支付保險金時,憑用人單位證明和有關證件辦理。
(五)職工因升學、參軍、失業等原因離開用人單位時,可進行結算,待重新參加工作後,根據需要辦理轉移或接續手續。
第三十五條 自《條例》實施之日起,全市養老社會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實行市級統籌後,撫順縣、清原縣、新賓縣、順城區的養老社會保險均按《條例》規定的辦法實行。
第三十六條 自《條例》施行之日起,過去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檔案中與之相牴觸的,以《條例》和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社會保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以《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公布施行日期為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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