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建築專業配套工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9.03.1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建築專業配套工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3.11
- 實施時間:1999.03.1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三章 承發包管理,第四章 契約和造價管理,第五章 工程質量管理,第六章 工程驗收,第七章 罰則,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專業配套工程管理,建立規範交易、公平競爭的秩序,充分發揮建築工程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建設的成片或單體工程造價在15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特殊工程除外)的建築專業配套工程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專業配套工程是指從事為工業、民用、市政工程配套的排水、給水、供熱、燃氣、供電、通訊、消防、有線電視等公用配套及相關的專業工程。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專業配套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
城建、公用、房產、消防、電業、電訊和有線電視等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配合行業管理部門做好建築專業配套工程管理工作,統一在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內實行聯合審批及辦理各種手續。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 在本市境內從事建築專業配套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持有省以上統一核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及市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和施工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承擔建築專業配套工程的施工任務。無專項施工許可證的總包單位,可將工程分包給具有專項施工資格的單位。
第六條 水錶、煤氣表、電錶等計量器具的購入和安裝,按照《遼寧省計量監督條例》規定,購入的計量器具須經市技術監督局認定的檢測站檢驗合格並由認定的單位安裝。
第七條 外埠專業施工隊伍來撫承擔建築專業配套工程的,必須到市建委及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審批和到市工商管理部門辦理鑑證手續,併到市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經批准後方可從事施工活動。
第三章 承發包管理
第八條 建築專業配套工程實行招投標制度。在市招投標管理機構監督下,由建設單位通過競爭性招投標,擇優選擇中標施工單位。一切招投標活動均應執行《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的有關規定,各專業公司和具備資質條件的施工隊伍均可參與競爭,誰中標、誰施工。
第九條 承包建築專業配套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證的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十條 承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不準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分包單位不得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委託設計單位時,應優先選擇專業能力強、熟悉網路情況的專業設計部門;專業工程設計前,設計部門要主動與各專業公司及主管部門取得聯繫,搞好論證,經徵得專業公司及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設計;各專業公司要主動與設計部門搞好配合,在提供相關技術資料時,經市物價部門批准,可適當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安排好各專業工程的施工銜接,地下工程實行統一挖掘、分散施工、統一填埋,避免多次挖埋。
第四章 契約和造價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單位在簽訂承包契約時,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有關規定,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嚴格履行承包契約。
第十四條 各工程項目應依照國家、省規定的計價方法和取費標準確定工程造價,不得隨意抬價、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市建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五章 工程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到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各建設、開發、設計、施工等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頒布的有關工程設計或施工驗收規範和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把住施工、竣工工程質量檢查和等級核驗關,未經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驗評質量等級的,不予組織工程驗收。
第十七條 根據《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實行保修抵押金制度。
第十八條 建築專業配套工程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的專業工程管理組織辦理工程項目監理契約,委託該建築工程的主體監理單位進行配套工程的監理。
第六章 工程驗收
第十九條 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建築專業配套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對排水、給水、供熱、燃氣、供電、通訊、消防和有線電視等公用配套工程實行聯合驗收。
第二十條 實施工程驗收,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按照工程建設管理程式規定要求,具備各項批准手續;
(二)各項工程質量須經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驗評,達到合格以上質量等級,並取得質量驗評檔案;
(三)排水、給水、供熱、燃氣、供電、通訊、消防和有線電視等設施達到接通標準和運行條件;
(四)工程暫設已拆除,現場達到場清地平、道路暢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建築專業配套工程達到竣工標準,經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驗評並形成驗評檔案後,由工程建設或開發單位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竣工驗收申請;
(二)專業管理部門對專業工程的批覆檔案和圖紙;
(三)建築工程規劃定點陣圖;
(四)經批准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工程承發包契約;
(六)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交工驗收檔案;
(七)招投標手續。
第二十二條 市建委接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後,組織聯合驗收小組成員單位和專業管理部門做好驗收準備工作。各專業管理部門應及時進行現場檢查鑑定並督促落實。驗收準備工作應在接到申請次日起10日內完成。建設單位應提前與有關專業管理部門聯繫,主動提供情況,以保證驗收工作順利進行。
驗收小組成員單位不認真履行職責或不按時參加驗收工作,致使工程不能按期驗收而拖延工程交付使用期限的,責任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建委在驗收準備工作完成時限期滿後10日內,組織驗收小組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合格的工程,發給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驗收小組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建設單位應限期落實,直至驗收合格。未經聯合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可分期進行驗收和分期投入使用,其公用配套設施必須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時出現爭議或糾紛的,由市工程驗收領導小組裁定,確認為驗收合格工程,各專業公司必須接管驗收。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按照《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具體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按照《遼寧省計量監督條例》具體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具體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開發或建設單位擅自將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