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於加強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勞保統籌費收繳工作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印發《關於加強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勞保統籌費收繳工作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在1997.08.15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關於加強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勞保統籌費收繳工作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8.15
  • 實施時間:1997.08.15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關於加強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勞保統籌費收繳工作的補充規定》業經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
關於加強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勞保統籌費收繳工作的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加強我市建築企業勞保費統籌工作,強化勞保統籌費收繳工作的力度,保證施工企業離退休職工的正常生活,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對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工作,補充規定如下:
一、凡是在撫順地區(清原、新賓除外)的建築、安裝、裝飾、市政、橋涵、園林、技措、技改、大中修、維修等工程項目,不分投資來源,企業的隸屬關係及所有制形式和資質等級,建設單位一律按工程總造價5.13%的比例,在工程招標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勞保統籌費。
二、市國土規劃管理局、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市工程質量監督站等部門,在工程項目審批規劃、放線定位、招投標和竣工驗收工作中要督促建設單位按規定繳納勞保統籌費。對未繳足勞保統籌費的建設單位,要從嚴控制,並且不再審批新的工程項目。
三、各建設工程項目在開工前按單位工程總造價投資概預算將勞保統籌費一次性繳齊,工程竣工後,按決算多退少補。但符合下列情況可分期繳納:工程量較大,跨年施工的工程,按當年計畫建安工作量繳納,其餘部分轉下年繳納;當年建安工作量在一千萬元以內的一次繳齊,一千萬元以上部分按工程進度繳納;擴大投資或追加投資的工程,隨時追加,隨時繳納。
四、設立建設工程項目勞保統籌費收繳專戶。凡是由市、區財政局管理的建設資金,不論是預算內、預算外撥款,還是自籌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撥款時根據工程投資進度,將勞保統籌費直接劃入勞保統籌費收繳專戶,待辦理有關手續之後,統一向社會保險總公司繳納。建設單位不按要求辦理繳納手續,財政部門停止撥付建設資金。
五、市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及勞動監察大隊要加強監察執法力度,採取有力措施,督促建設單位進入建設市場,接受管理,繳納勞保統籌費。對長期拖欠勞保統籌費的單位要進行清理,限期繳費,並根據《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對該建設單位和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
六、各職能部門應嚴格把關,緊密配合,協調一致,發揮整體效能。市建委、財政局、國土規劃局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社會保險總公司提供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施工契約簽訂、土地規劃使用、建設資金使用計畫等情況。同時,市社會保險總公司也要經常向市建委、財政局、國土規劃局等部門反饋勞保統籌費收繳情況,共同搞好業務上的銜接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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