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技術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7.02.06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技術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2.06
- 實施時間:1997.02.0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無線通信安全保密檢測,第三章 有線通信技術安全檢查,第四章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查,第五章 電子辦公設備的技術安全檢查,第六章 領導人的技術保衛工作,第七章 重要會議的技術保衛,第八章 黨政機關的技術安全檢查,第九章 新建涉外單位、機要部門選址的技術檢查,第十章 技術防範措施,第十一章 審批許可權和工作紀律,第十二章 獎勵與處罰,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範和打擊間諜機關、境內外敵對勢力和不法分子的技術竊密活動,發現和堵塞泄密漏洞,保衛黨和國家秘密安全,促進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技術安全保衛工作是運用現代技術手段檢查、發現泄密漏洞和竊聽裝置,防範和打擊技術竊密活動,保衛國家秘密安全的一項專門工作。其工作範圍是:
(一)有線、無線通信、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饋贈禮品、進口電子設備、電子辦公自動化設備等技術安全檢查;
(二)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會議的技術安全保衛;
(三)黨政機關、涉外單位、機要部門的反竊聽、防竊照檢查及採取防泄密的技術安全措施;
(四)新建涉外單位、機要部門選址的技術安全檢查審批工作;
(五)其他需要進行技術安全保衛的工作。
第三條 技術安全保衛工作是黨和國家賦予國家安全機關的權力和職責,其任務具體由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執行。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設在市國家安全局,接受市保密委員會和國家安全部門的雙重領導。
黨政機關、涉外、機要、郵電、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國土規劃、交通、外事、接待、公安、保密、鐵路、海關等部門及有關的團體、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各自的職能,協助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做好技術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章 無線通信安全保密檢測
第四條 無線通信安全保密檢測的範圍:
(一)各種固定、移動的無線通信;
(二)微波通信;
(三)衛星通信。
第五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應根據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的需要,提供設台單位、設台目的、發射功率、使用頻率等有關情況。
第六條 市郵電部門和設定移動通訊、無線尋呼的單位應根據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檢測工作的需要,提供購買行動電話、無線尋呼設備及用戶的有關資料。
第三章 有線通信技術安全檢查
第七條 有線通信技術安全檢查的範圍:
(一)黨政機關、機要部門使用的有線通信設備;
(二)黨政專網的有線通信設備;
(三)涉外單位的有線通信設備;
(四)外國常駐機構、外籍及港、澳、台人員使用並進入市電話通信網的終端設備。
第八條 各有線通信主管部門,應根據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的需要,提供有線通信的有關情況,為其檢查工作創造方便條件。
第九條 公用網通信和其他專用通信主管部門制定通信總體規劃,其規劃實施前,必須與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聯繫,提前做好防範工作。
第十條 黨政機關、涉外單位、機要部門引進的程控交換機,必須經過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的技術安全檢查後方可使用。
第四章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 凡需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經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進行檢驗審核,會同廣播電視部門做好審批和管理工作,並視需要採取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畢,須經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檢驗合格發給國家安全檢驗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運行期間,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可隨時進行技術安全檢查,防止並查處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第五章 電子辦公設備的技術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 縣以上黨政機關、涉外單位、機要部門使用的傳真機、電傳機、電子打字機、複印機、擴音機、錄音電話機等電子辦公設備,應實施防泄密技術安全檢查,採取防範措施。
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負責對縣以上黨政機關、涉外單位、機要部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防泄密反竊聽技術安全檢查工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其他安全保護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
第十四條 縣以上黨政機關、涉外單位、機要部門新購置的前條所列電子辦公設備,必須填寫電子辦公設備申請技術安全檢查登記表,經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實施防泄密技術安全檢查並發放《防泄密安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第六章 領導人的技術保衛工作
第十五條 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負責以下領導人來撫視察、工作期間的技術安全保衛工作: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
(二)本省黨政主要領導。
第十六條 黨和國家領導人、本省黨政主要領導到我市視察工作時,市接待部門和警衛部門應提前通知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並為其提供工作房間和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條 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負責對領導人在撫期間的住所、通信設施、會議室、會客室進行防泄密、防竊照、反竊聽的技術安全檢查,並採取技術防範措施。
第七章 重要會議的技術保衛
第十八條 重要會議技術安全保衛的範圍:
(一)市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以及在機關外部召開的常委會、全委會、全委擴大會、人大常委會、政府常務會、市長辦公會;
(二)全國性、全省性和地區性涉密較強的重要專業會議;
(三)其他需要進行技術安全保衛的重要會議。
第十九條 會議主辦單位應與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建立工作聯繫制度,履行手續,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條 會議召開之前和會議期間,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應進行防泄密、防竊照、反竊聽的技術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 召開有涉密內容的重要會議,不準使用無線話筒進行錄音、擴音和轉播。
第八章 黨政機關的技術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對市領導機關和領導同志的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及其室內設施和外部環境,應經常進行防泄密、防竊照、反竊聽的技術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應定期對市黨政主要領導同志的住所、常用車輛進行防竊聽技術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黨政機關和領導同志接受境外人士贈送的禮品,原則上,應送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進行反竊聽技術安全檢查。
第九章 新建涉外單位、機要部門選址的技術檢查
第二十五條 選址技術安全檢查的範圍:
(一)外國駐市常設機構、外國人公寓、寫字樓;
(二)涉外賓館、酒店和三資企業;
(三)郵電通信機房及主地纜管道;
(四)黨政機關、涉外單位、機要部門的辦公樓。
第二十六條 前條所列建設項目確定建址前,建設單位應主動和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申請接受選址安全保密檢查,未經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技術安全檢查,市有關部門不可審批。
第十章 技術防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技術防範設施的安裝範圍:
(一)為外國在市常駐機構、常住人員或臨時來華人員提供的通信線路和通信終端設備;
(二)涉外賓館、飯店、招待所和三資企業等涉外單位提供來華人員使用的通信設備;
(三)黨政機關、涉外單位、機要部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電子辦公設備;
(四)允許外國人自備車輛行駛的公路兩側的載波明線。
第二十八條 防範設施由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提供,並負責相關的技術設計、安裝和維修,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製、拆裝防範設備。
第二十九條 涉外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涉外單位,必須支持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的工作,無償提供安裝防範裝置和技術保衛用房及技術檢測所用設施。
第十一章 審批許可權和工作紀律
第三十條 技術安全保衛工作的審批許可權應按國家安全部制定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三十一條 技術安全保衛幹部要提高法制觀念,在執行任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第三十二條 技術安全保衛幹部在執行安全檢查任務時,必須堅持雙人工作制。
第三十三條 技術安全保衛幹部應嚴守工作秘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技術安全保衛工作手段。
第三十四條 技術安全保衛幹部要廉潔自律,不得以權謀私。
第十二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技術安全保衛工作有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或本單位給予表彰。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可以建議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本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對行為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市國家安全局和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技術安全保衛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