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撫順市企業富餘職工和放假職工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印發《撫順市企業富餘職工和放假職工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6.03.27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撫順市企業富餘職工和放假職工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3.27
  • 實施時間:1996.05.01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企業富餘職工和放假職工勞動管理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具體內容

撫順市企業富餘職工和放假職工勞動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富餘職工、放假職工的管理,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深化企業內部改革,促進富餘職工和放假職工再就業,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富餘職工是指按照企業科學定編定員,從生產崗位或工作崗位撤離下來的超編人員和因調整產業結構、經營規模而不需要的人員。
企業放假職工是指因企業開工不足而閒置在社會上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撫順轄區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內資合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以下稱企業)。
第四條 企業負責本單位富餘職工、放假職工的管理工作,並按國家規定保護其合法權益。城區街道辦事處協助企業做好企業富餘職工、放假職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指定相應的組織機構,對本企業的富餘職工、放假職工及內部勞動力市場實施管理。
第六條 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為1—6級因工傷殘人員和職業病人員列入富餘職工、放假職工範圍。
第七條 企業應對本單位富餘職工和放假職工進行就業意識和擇業觀念的教育,開展職業技術培訓,促進富餘職工、放假職工儘快得到安置。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內部勞動力市場,對本企業富餘職工和放假職工進行調劑和安置。企業的內部勞動力市場應同本行業主管部門的勞動力市場銜接,企業主管部門或無主管部門企業的勞動力市場應同市、縣(區)勞動力市場銜接。中央、省屬企業、市屬企業主管部門、市直企業勞動力市場同市級勞動力市場銜接,縣(區)企業同縣(區)勞動力市場銜接。
第九條 企業招用職工時,應首先安排本企業及行業內調劑的富餘職工和放假職工,無法滿足生產崗位需要時,再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十條 企業應加強生產經營管理,挖掘內部潛力,不斷拓寬安置渠道,積極創造條件,通過多種形式安置富餘職工和放假職工。
第十一條 企業應及時掌握本企業富餘職工、放假職工的基本情況,及時、準確地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城區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放假職工的管理工作。企業放假職工應持企業簽發的由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的《放假職工證明》,在一周內到本人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 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為本企業放假職工交納養老、失業和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職工個人應交納的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比例予以交納。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放假職工,企業不再為其負擔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最低生活費和保險福利待遇,由與之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承擔:
(一)與其他用人主體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
(二)已從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的;
(三)企業因生產需要等原因招回而拒不返回企業工作或參加技術培訓的;
(四)職工自願申請放假的(不含女職工哺乳期間執行休假制度的);
(五)經各級職業介紹機構或企業內部勞動力市場兩次推薦就業而不去的。
第十五條 企業富餘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應按規定向企業交納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六條 企業放假職工在接到企業招回工作或參加培訓的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返回企業報到,服從企業分配或參加培訓。放假職工在接到企業招回的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日仍不返回企業報到,可按國務院《職工獎懲條例》予以除名,也可視為該職工與企業自行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七條 企業富餘職工、放假職工經各級職業介紹機構或企業內部勞動力市場兩次調劑安置到力所能及崗位而拒不服從安排的,視為與企業自行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八條 對解除勞動關係的富餘職工、放假職工,按照社會勞動力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富餘職工、放假職工自願組織起來就業、自謀職業,經本人申請,可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並由原企業一次性發給安置費,安置費標準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解除勞動關係的富餘職工、放假職工的檔案,由原企業負責移送勞動就業管理機構。中央、省、市屬企業移送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縣(區)屬企業移送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同時將人員名單送本人戶口所在街道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