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日期】1986-10-30
【生效日期】1986-10-30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資環境,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外國的投資者。
第一條在外商投資企業中,重點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以下簡稱“兩種企業”)以更多的優惠。“兩種企業”的名單,由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按標準分批公布,並頒發批准證書。
第二條對“兩種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者,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到第八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第三條“兩種企業”免交地方所得稅。
第四條“兩種企業”如使用廣州市內生產的原材料及零部件生產出口產品,由企業申請,廣州市稅務機關核准,退還其所用原材料和零部件所含的工業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第五條“兩種企業”的外商,用企業分得的外匯利潤購買廣州市生產的產品出口,可按商品出口管理許可權經批准辦理,由企業申請,經市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這部分產品的工商統一稅給外商投資企業。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替代進口的產品,如果國內用戶直接從國外進口這類產品時享受減免進口稅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同類產品售給這些用戶時,所進口的料、件可享受同樣的減免稅優惠。此類產品視同出口,享受免稅優惠。
第七條凡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其性能、質量達到替代進口要求的,鼓勵優先採用,進口審批部門應限制進口此類產品。外商投資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替代進口產品時,允許收取外匯。替代進口視同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任務。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自主經營出口,也可以按國家規定委託代理出口。產品出口,如屬於需要申領出口許可證的,按企業年度出口計畫,每半年向市外經貿委辦理一次申領手續。市外經貿委按許可證管理範圍發給許可證。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市稅務機關批准, 採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辦法。
第十條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的監督和管理下,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可以互相調劑外匯餘缺,外匯調出方的外匯來源應屬於企業的正常外匯收入。外匯調入方的調入外匯應限於支付外商還本付息和分得利潤。
外匯調出方和調入方的成交價格,由雙方在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下依照國家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先進技術企業外匯收支不平衡時,持有留成外匯的主管部門可用部分地方留成外匯協助解決企業外匯收支不平衡問題。
第十二條為解決外匯有餘而人民幣不足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需要,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市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珠江分行以及其他經過批准的銀行及金融機構申請,用現匯(包括貸款外匯)和固定資產作抵押貸入人民幣。
第十三條外商投入的投資股金在契約規定範圍內,外匯管理部門允許其自行使用。
第十四條中外合資經營和合作經營企業為了籌集生產建設資金,經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批准,可以在國內發行股票和債券。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由企業董事會決定,不用報批。獎金免交獎金稅。
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的中方職工勞動保險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均與國營企業標準一致(目前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7%),可以人民幣交繳。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住房可以用契約形式訂明,也可以在工資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由企業自行解決。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招收契約工、臨時工、招工的計畫由董事會決定。在廣州市區興辦的企業,應招收有廣州市區戶口的居民。招收非市區居民應經市勞動局批准。企業簽訂招工契約後,報市勞動局備案並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兩種企業、免交市政建設費。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按土建工程總額的百分之五繳交市政建設費。
外商投資企業在基建期間免交土地使用費。“兩種企業”的土地使用費,除市區繁華地段外,每年每平方米不高於二元五角。
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外,凡未經廣州市物價局核准而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拒交。
第十八條銀行在給予外商投資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時,與國營企業一視同仁。對“兩種企業”,銀行要優先審核和發放其生產,流通過程中的短期周轉資金,以及其他必要的信貸資金。
第十九條“兩種企業”生產經營中所需的水、電、油、煤、運輸條件和通訊設施以及其它原材料,給予優先提供,收費標準與本市國營企業相同。
第二十條成立廣州市外資企業物資服務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產、供、銷服務。該公司進口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物資,由海關作保稅貨物監管。
第二十一條對已經建立和正在洽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各種報批過程,要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辦完全部審批手續。契約的審批不得超過兩個月。
廣州市對外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全市吸收外資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有關能源交通以及農業、林業和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仍按國家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條各地區、各部門除切實執行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還應切實貫徹執行本辦法。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解釋權授予市外經貿委。